@永嘉县公安局领导:赔偿要有协议,免得说我敲诈
2017年7月13日,你局以敝人涉嫌发帖对你局、法院寻衅滋事罪(此前为姻亲陈某代理,使你局四次行政败诉,后永法不再让我代理)刑拘入永嘉县看守所。 敝人在2018年7月12日坐完冤狱,出来后就要求永嘉县看守所归还入所时所穿鞋子,但遭拒。7月16日便按《信访条例》第14条向你局控申科反映,依照《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第14、25条,控申科本应将该信访事项转交看守所办理,看守所向控申科书面回复结果,再由控申科答复申请人。而控申科居然不依法受理信访事项,在2018年11月30日作出违法的永公(控)不受字【2018】246号,推给永嘉县看守所。我向控申科反映永嘉县看守所不归还鞋子,控申科还让我找永嘉县看守所,这是什么意思? 敝人无奈,只得向永嘉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归还鞋子。永嘉法院向温州中院申请回避,移案乐清市法院。乐清市法院、温州市中院居然认为依据行政法规《看守所条例》行使职权的看守所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裁定不予受理,并称是刑事司法行为。浙江省高院裁定书(2019)浙行申444号认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四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侵犯财产权情形的,属于行政赔偿范围;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的,属于刑事赔偿范围”、“在《国家赔偿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已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使用《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 据此,敝人只好在2019年7月1日向你局提出刑事赔偿。而你局又作出永公刑赔驳字(2019)1号,认为不属于刑事赔偿范围。遂向温州市公安局申请复议。 2019年10月9日,温州市公安局作出温公赔复决字(2019)002号,虽然维持,但总算比你局好点,提到“建议永嘉县公安局对黄志霄的随身物品予以照价赔偿”。
此时,离第一次要求归还鞋子已有一年多……你局才答应赔偿,却打算直接给钱了事而不签赔偿协议,这算什么?
请问:连民间纠纷协商赔偿都有个协议书,你局赔偿给公民能没有协议吗?没有协议,将来什么时候你局又给我安个敲诈勒索罪怎么办?去年腊月廿九,你局控申科副科长徐海勇说不会的,他可以作证。但我觉得有份赔偿协议书比他的口头承诺要保险些、可靠些。就签个赔偿协议书有什么关系?为什么你局不肯?
到底赔不赔?
顺便问问,是谁给国家造成损失让人民买单?你局会追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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