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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是一项备受欢迎的运动方式,但是游泳也存在着风险。我县水头镇就有一名男子在游泳时溺水身亡,家属认为建设河道的村委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向法院起诉。近日,平阳法院水头法庭审理了这起生命权纠纷案件。
甲村与乙村之间有一条天然形成的河道,2018年甲、乙两村的村委会对该河道进行清理,并建设成公益游泳河。河边设有停车场、换衣间、上下水台阶等,边上浇筑水泥路面,还特别设置了警示标志。
公益游泳河不收费,又配备了比较完善的设施,当地村民都爱去那里游泳。2019年7月的一个中午,65岁的张某在河中游泳,不料却突然溺水。其他村民见状,连忙赶来救援,把张某救上岸。但张某却双目紧闭,没有任何反应。村民们急忙拨打120急救电话,20分钟后救护车赶到,医务人员实施了“心脏复苏”,但遗憾的是张某未能醒来。
事后,张某的家属向法院起诉甲、乙两村村委会,要求他们承担赔偿损失60万余元。
庭审中,张某家属认为两村村委会作为游泳河的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未配备救生员及现场管理人员,导致张某未能得到及时救助而溺亡,因此,他们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河道内存在的潜在危险具有认知能力,其自行下河游泳而溺水死亡,应由其本人承担全部责任。被告甲、乙两村村委会虽在游泳河边设置更衣室、下水扶梯等,但纯粹出于公益目的,且二被告已经在游泳河边设置了警示标志,尽到了提示告知义务,故对张某溺水死亡不存在过错。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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