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2日,泰顺县泗溪某村村民赖某某在身体发烧前往人民医院诊疗时,隐瞒武汉旅居史,导致县人民医院11名医务人员及输液室密切接触人群23人被隔离观察,其中一人现已被确诊感染。2月4日,赖某某被泰顺县公安局以涉嫌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6月12日,泰顺检察院提起的赖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案在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方晗检察长出庭担任公诉人。
这是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泰顺县首例起诉的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犯罪案件。疫情防控期间,赖某某多次因发热前往医院就诊,诊疗期间,因害怕可能被隔离诊疗隐瞒武汉返泰的旅居史。2020年1月27日赖某某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他的行为致使多位医护人员及群众被隔离。
泰顺检察院迅速介入此案,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审查起诉期间,经过严审细查、释法说理,被告人赖某某对本案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5月20日,泰顺检察院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6月12日,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当庭做出判决。
检察官提醒
疫情防控时期,严格遵守疫情防控各项规定、积极配合疫情防控各项工作,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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