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月3日下午,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走私并售卖巨蜥的案件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曲某犯走私珍贵动物罪、非法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罪,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9万元。
山东人曲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出狱后却没有改过自新,又将手伸向了走私野生动物上。
2015年9月,曲某伙同杨某(已判)向马来西亚卖家TEN购买5只巨蜥。TEN负责在境外组织货源,采用伪装封包、伪报品名方式邮寄至境内,杨某负责提供假名字、假地址、非实名登记的手机号用于收取该包裹,并通过杨某的工商银行账户向TEN支付货款,收到后由曲某和杨某共同在国内寻找买家进行销售。
该邮包于同年9月30日被温州海关驻邮局办事处查获。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邮包藏匿的5只活体蜥蜴均为泽巨蜥,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的物种,属严禁贸易的物种。
并没有就此收手的曲某与杨某于2015年10月再次向TEN购买1只巨蜥,仍然采用上述方法包装,该邮包被济南海关驻邮局办事处查获。经鉴定,该邮包藏匿的1只活体蜥蜴为萨氏巨蜥,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的物种,属严禁贸易的物种。
曲某一手“采购”一手“销售”,2015年9月,曲某和买家孙某通过微信商定,于同年9 月28日将巨蜥通过跑腿给孙某,孙某于同年9月27日将货款1300元汇入以他人名义开设的支付宝账户,后该笔货款在次日转入杨某的支付宝账户。经鉴定,该条蜥蜴为亚洲水巨蜥,又名苏门答腊巨蜥,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的物种,属严禁贸易的物种。
2019年9月18日,曲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曲某结伙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情节特别严重,又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走私珍贵动物罪、非法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罪,应予并罚。曲某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曲某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可予减轻处罚,故作出如上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