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中院韦娜法官:睁大你的眼睛看看! http://bbs.703804.com/forum.php?mod=viewthread&tid=16362948 (出处: 柒零叁网)
@温州市中院韦娜法官:睁大你的眼睛看看!
温州市中院韦娜法官: 你在黄志霄对永嘉县公安局、法院寻衅滋事案二审裁定书中竟然认定“2016年7月28日浙江省高院《关于进一步保障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讼权利有关问题的解答》……对本辖区法院适用具有指导作用,永嘉法院参照执行并无不当。但黄志霄以地方法院不具有司法解释权为由,将上级法院的指导性意见与司法解释进行混淆”(附图1),对本人进行肆意污蔑和诋毁,本人已在再审申请书中已一一驳斥!
另,敝人于2020年3月28日16时14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办的中文域名中国法律服务网(http://www.12348.gov.cn/#/homepage网址标识码:bm13000003京ICP备 13016994号-6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5692号)“法律咨询”栏目下咨询:“请问: 1、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得制定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通知》第1条规定“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一律不得制定在本辖区普遍适用的、涉及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等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在法律文书中援引”是否现行有效? 2、2016年7月28日浙江省高院《关于进一步保障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讼权利有关问题的解答》是否属于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3、如果不属于司法解释性质文件,那是什么性质文件?谢谢。” 同日17时07分,工号:LS52010308法律服务人员回复:“您好!欢迎关注中国法律服务网。根据您所表达的需求,我们为您提供如下信息:你好,第一,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得制定司法解释性质的文件通知》对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做出了规定,现在依然合法有效。第二,《解答》属于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中国法律服务网平台为您提供以上信息,仅供您参考。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感谢您对中国法律服务网的关注和支持!”(附图2)
又,2020年3月29日,敝人在最高人民检察院主办的中文域名12309中国检察网(https://www.12309.gov.cn/ 备案序号:京ICP备05026262号)“法律咨询”栏目下咨询:“2016年7月28日浙江省高院《关于进一步保障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讼权利有关问题的解答》涉及具体应用法律问题,如果说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得制定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通知》第1条规定“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一律不得制定在本辖区普遍适用的、涉及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等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中所说的“司法解释性质文件”,那么属于什么性质文件?基层法院必须适用参照吗?基层法院也可以不适用参照吗?若是可以适用参照也可以不适用参照,那还有什么意义?” 中国检察网当日回复:“您好,欢迎关注12309中国检察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司法解释的形式分为解释、规定、批复和决定四种’。这其中不包括解答。因此不可以参照适用。”(附图3)
司法部、最高检法律服务人员也都认为浙江省高院该《解答》属于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不可以参照适用。完全足以证明,敝人认为该《解答》属于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而永嘉法院不应参照,不是一家之言,绝非编造虚假信息,并且是有相同意见、有法理支持的!进而批评该院不该据此剥夺敝人的代理权,“行政庭非法刁难”、“永嘉法院既不依法也不讲理,一定要非法剥夺黄某的代理权”、“‘依法’欺侮一个一脸茫然、一问三不知的原告”、“有权真好,法可以不依!理可以不讲!想怎么样就怎么样”,无非是发表个人意见,行使《宪法》赋予的批评权、监督权!这都拿来治罪,还让不让人说话???
韦娜!能睁大你的眼睛看看吗?难道最高法、司法部法律服务人员也错了吗?难道他们也“将上级法院的指导性意见与司法解释进行混淆”吗???
睁大你的眼睛看看!不要当做没看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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