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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黄志霄发这几个帖有罪,我陈巧勇夫妇愿与其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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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29 12: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如黄志霄发这几个帖有罪,我陈巧勇夫妇愿与其同罪






历数永嘉县公安局种种阴作为 ——质问徐志宏局长


书呈永嘉县公安局徐志宏局长先生勋鉴:

敬问徐局无恙!

当年梁任公平章胡适之《中国哲学史大纲》,卒段提到辩论问题原该当仁不让,对于对面的人格,总要表相当礼敬,若是嬉笑怒骂,便连自己言论的价值都减损了,因此,尽管我对贵局、对您都有着相当的痛恨,也要压制着极为气愤的心情,对您客气用语,理性地、客观地对您提出批评。

本人陈巧勇,因201112日邻居王少林上门寻衅致我女儿创伤后应激障碍,反诬我致其轻微伤一案,我们夫妻维权奔走于县、市、省,历时两年多,经省厅过问,黄局交办,在贵局主要领导多次专案组会议后,才做出了准备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赔偿两万医药费、经办民警扣分的决定。并于2013930日,在江北派出所所长办公室,与前任所长签了息访停诉登记表。

然而,树欲静而风不止!刁赖的王某之后又多次借故生事。鄙人忍无可忍,为查实帮王某捏造病症的永嘉县中医院伤骨科主治医师黄海的违纪行为,向县卫生局投诉。在20142月底,永嘉县卫生局作出了永卫【201438号文件,给予黄海记过处分的决定。永嘉县卫生局前纪委书记明言黄海在纪委询问笔录中已承认是在出院后,按王少林要求添加。

没想到的是,您居然还认为王某没有捏造病症,下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这是怕自己打自己巴掌而知错不纠,还是硬着头皮一如既往地维护王某?您可以断定王某没有捏造病症,但是不能说没有就没有,做为受害人,我有权责问做为此案主要决策者的您,您也有义务解释。但要见徐局您却实在不易,昨天有幸与您偶遇,可您连一个问题都没解释清楚,更别说发问其他了。您也对我们说过,您是县委常委,不可能有时间接待我们。所以只得发帖在此,敢问尊敬徐局您?

一、永嘉县纪委审批过的永卫【201438号文件上经查实,201112日,患者王某(病历号:0064464)在中医院住院期间,主治医师黄海未在其病例上写明左耳及耳前部淤肿等病症,而在其出院后应患者本人要求补充添加了该病症,请问徐局怎么解释?

二、永卫【201438号文件上造成了第三方利益的损害第三方如果不是指我?难道会是您?还是路人甲?关于这点,昨天我们就再三问过您,您可能心思在别的地方,总是顾左右而言他。'

三、如果永嘉县纪委审批过的永卫【201438号文件有问题,那么是否应该责令永嘉县纪委与永嘉卫生局纠错?

四、2011127日,贵局法医第一次鉴定认为王某的损伤程度无法认定。而20111115日,居然凭王某让黄海后补的体格检查表(二)中头顶部稍肿,左脸及耳前部淤肿鉴定为未达到轻伤。皮表伤势的鉴定,竟以事发313天后的结论推翻事发25天后的结论,您也觉得可信?而表(二)明显可疑,您也看不出来?

五、据贵局经办民警所言,在事发当日,正是因为王某并无任何伤势,才没有进行拍照取证。徐局难道觉得贵局经办民警也有问题吗?

六、永嘉中医院临时医嘱单上在16日,王某才转到18床,为何打印于201112日的表(二),床号怎会是18床?

七、为何表(二)中头顶部稍肿,左脸及耳前部淤肿,与之前的体格检查表(一)矛盾?因为表(一)已注明皮肤黏膜水肿【无】,头部及其器官外形【未见肿块】。

八、为何王某在派出所的询问笔录里(即事发九小时后)自己都没提到表(二)中头顶部稍肿,左脸及耳前部淤肿

九、为何门诊病历主诉也没提到表(二)中头顶部稍肿,左脸及耳前部淤肿

十、为何住院病历也没提到表(二)中头顶部稍肿,左脸及耳前部淤肿

十一、为何第一次法医鉴定书上也没有提到表(二)中头顶部稍肿,左脸及耳前部淤肿

十二、稍有病理常识的人都知道,既然是稍肿淤肿的轻微伤,多属于软组织损伤,软组织损伤在事发二十几天内会没有任何征象?

十三、永嘉县中医院出院记录载:入院日期2011-01-02,出院日期2011-01-19,住院天数17天。下署日期却是20110107日。徐局您看得懂吗?

十四、如前面十点所述,王某诬陷本人的病历中诸多疑点,为什么我一个公民看得出来,做为专业办案民警却看不出来?我看出来,向毛所报案,为什么毛所却说查不出来?我投诉到县卫生局纪委查出来了,把永卫【201438号文件交到毛所手上时,为什么任过刑大的毛所就自称是自己没本事?我一个公民,好不容易查出王某让黄海捏造伪证的事实,为什么到现在又被你们给否定了?

十五、我从201413日开始,多次向江北所报案,列出五个疑点认为王少林蓄意捏造伪证诬陷本人,并先后向所长毛秀星提交了两份控告书,不知为何,毛所态度可以,就是推诿着,迟迟不肯受理,直到4月份,我拿着已经生效的永嘉县纪委审批过的永卫【201438号文件,才答应说和您汇报后,再决定受不受理。请问徐局,如果这不属于行政慢作为,那什么属于行政慢作为?

十六、20127月份,王某还公然贴了一张写有带侮辱、诅咒性质词句的纸在我家门外示众,其性质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2款。这我和您也说过,我也曾不下七次向江北所报案,而毛所至今还不肯受理,别说处理了。这点和前一点无疑都违法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7条。请问徐局,如果这不属于行政不作为,那什么属于行政不作为?

十七、730日才下达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上,为什么说我是514日报案?明明在13日后我就已经多次报案,并要求出具接受案件回执单,却不给我。就算是514日报案,贵局是否也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9条?

十八、想必去年的 息访罢诉保证书是交给上级吧?可为什么不如实说是赔偿了我们两万医药费,并会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非要瞎编成经工作人员教育疏导?徐局这是要瞒天过海吗?

十九、江北所前一任所长说,局领导说会在201311月份撤销对我的行政处罚决定,为什么到现在还没撤销?昨天问您,您说让我问前任所长,徐局这是要自食其言吗?

二十、另外,徐局昨天说除了当事人,其他公民不能过问该案,不然就是无政府。实际上,且不提《宪法》第27条明文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4条也已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徐局难道没学习过?徐局不但不自觉,竟然还大有拒绝其他公民监督的意思,想必是徐局忙于工作,疏于学法了。恕鄙人托大,看来徐局您有待增强法制意识,应该抽空多翻翻法律法规类书,以免方家腹诽,质家齿冷。这,就当是国家主人对您这位人民公仆的寄望吧。

贵局敢做出这样违心违法的决定,说客气点是行政作为不当,说重点就是行政乱作为!这让我们在六月天里心寒不已,瞬间感觉公安不公,法治不法!更有不恨生中国,只恨生当下的感慨!而我的老父老母却热血沸腾,昨天两位老人家非要去贵局门口拉横幅抗议,我们两夫妻横生生把老人家阻拦下来,既因为不忍七十多周岁的老人家还为我们儿辈在烈日下暴晒,也因为我们依然坚信休尼特那句法律名谚正义从来不会缺席,只会迟到

毕竟,永嘉公安局和某些经济落后且执法野蛮的地区的公安局相比,并不算很黑。因为只是程序不合法、行政慢作为、行政不作为、行政乱作为,在中国或许已经是司空见惯的事了。但贵局是否应该努力向政府正面宣传的公正廉明人民公仆为人民服务等口号看齐靠拢?而做为一局之长的您,是否能走走亲民路线,密切干群关系,抽空不吝回复解释一下呢?当然,这或许强您所难了,因为我们深知,以上疑问徐局您根本解释不了!

我们也深知,在如今社会,告政府易,告赢政府难。永嘉公安也不怕告,更有公安局(执法单位)这个用来抵御因执法人员过错而招致口诛笔伐的强大盾牌。但有所不为,有所必为!那些民主人士力倡民权,敢与政府抗争,龂龂于前沿,不惜抛家弃子,舍生取义。那么我们这些市井小民,为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还有什么理由不昂首前进,与强权斗争到底呢?义之所在,虽千万人,吾往矣!!!

一言以蔽之,徐局您做为一局之长,必须给我一个说法,还我公道!

诸不具陈,伏颂 公祺。

陈巧勇口述 黄志霄代笔

西历201482日晚;

于怿古轩。  





就永嘉警察渎职问题与徐志宏局长书

书呈永嘉县公安局局长徐志宏先生惠鉴:

徐先生贵为一局之长,公务冗沓,我辈本不敢越阶轻扰,只是有不得不言者,且所欲言事,徐局也深谙就里。

陈巧勇与王少林邻里纠纷一案,再小不过,却惊动永嘉县公安分局,局领导包括徐局您都有介入,这实在不可思议。令人纳闷之余,鄙人斗胆就案后永嘉小部分警察行政不作为、执法不公、滥用职权等种种渎职行为,依法向县局掌舵人——徐局您提提意见。

一、关于永嘉县公安分局瓯北中心所警察叶贤龙。
此案经办人瓯北所叶贤龙警官在王少林于201112日寻衅滋事一案处理过程中,存在行政不作为、执法不公、滥用职权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

1、行政不作为。

就王少林伤害并导致陈巧勇的小女儿陈欣彤创伤后应激障碍一案,陈巧勇与妻子及其大姐飞数次去所里询问,要求受理此案,均遭叶警官训斥:小孩的事不用提了!并不开陈巧勇女儿的法医鉴定委托书,拖了一年多时间。

20127月,王少林还公然贴了一张带有侮辱、诅咒性质的白纸在陈巧勇家门上,陈巧勇告知叶警官,叶警官并未予理会,对王少林无任何警告。如果这两点不是行政不作为,那行政不作为是指什么?请徐局明示。

2、执法不公,包庇对方。

后经陈巧勇家人强烈要求,到了第二年,2012715日,叶警官才勉强拿出陈巧勇女儿的法医鉴定委托书,却说周日没有印章,让陈巧勇妻子下次去拿。2012731日,叶警官让胡俊才的警官打电话告诉陈巧勇妻子,又说要陈巧勇本人去拿鉴定委托书才行(其实是骗陈巧勇去,进行了第四次的无端拘留,约22个小时)。拿到却是没有委托时间的鉴定委托书,并且没有标明被鉴定人年龄(现在在陈巧勇手中)。82日,陈巧勇去永嘉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法医鉴定室,因此不被受理。这是叶警官的故意刁难?还只是叶警官不应该发生的工作失误?请徐局查明后告知。

3、滥用职权,变相拘禁。

在叶警官办案期间,故意以各种理由,前后五次把陈巧勇拘禁在留置室。

第一次拘禁是201111月份左右,叫陈巧勇去瓯北所,叶警官不让陈巧勇提陈巧勇女儿受伤的事,还把陈巧勇从中午13点关到18点多,陈巧勇姐姐叫来村干部才把陈巧勇保出去。

第二次拘禁是2012511日,在瓯北所调解,叶警官只字不提陈巧勇女儿的伤势,而对方没有提供任何依据,叶警官却对陈巧勇说:你要赔偿,直到对方满意为止,就不用关。陈巧勇自然不肯。叶警官就把陈巧勇关起来,让王少林看到,并对她说:我把他关起来了,你先回家吧。从中午13点多关到晚上19点半,然后做笔录,叶警官一昧威胁到23时,又关进去到0时半。

第三次拘禁是2012715日,叶警官又叫陈巧勇去做第二次笔录。做完笔录后,让陈巧勇签行政处罚通知书,陈巧勇看到事实证据一栏是空白的,拒签。又从上午9点关到下午14点半。其留置室电脑上特别说明此次是教育释放

第四次拘禁是2012731日,陈巧勇和妻子晚上21点半去,而22点半又被关进去一直到81日晚上20点半才出来,约22小时。不给被子,不给早餐。陈巧勇在里面叫唤,没一个人搭理。

第五次拘禁是2012126日,又被叶警官从下午16点被关到晚上20点半,用指头枪指着陈巧勇凶,还声称:我要关你多长时间,就多长时间。

因为这五次的拘禁,还使陈巧勇蒙受了经济损失,本是电焊工,每日收入一百多,五次五天工资不说,还因此影响了工作,201210月后再没有业务,如今失业中。

按我国《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节第五十五条: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违法嫌疑人。且不说是否是违法嫌疑人,而这五次的拘禁,如果不属于变相拘禁,那什么是变相拘禁?只要是稍谙世事的人,都不难看出,叶警官这五次对陈巧勇的拘禁,都是蓄意整人。徐局您认为呢?

二、关于永嘉县公安分局法制监察指导大队长汪海潮。
81日下午约16点,即第四次拘禁中,永嘉县公安分局法制大队长汪海潮亲自来到瓯北所,把陈巧勇提到林副所办公室里,让陈巧勇要么出钱要么关,并说:要不先关了,关错了,也是国家赔钱。陈巧勇提出对方并无任何伤势,要求医疗发票鉴定,汪大说:哪有这么多时间?现在不以伤势鉴定书为准。”“关错了,也是国家赔钱这样的经典语句,就出自汪大队长之口,政府要是为不法公务员的不法行为买单,徐局您说政府冤不冤?

三、关于永嘉县公安分局纪委监察室。
经过永嘉县公安分局诸君的不懈努力,不但不查处伤害并导致小女童陈欣彤创伤后应激障碍的王少林,反而炼成冤案——2012124日居然下达了对陈巧勇行政拘留五天的处罚决定书。强加之罪,自然不服。陈巧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并于2013116向永嘉县公安分局纪委投诉经办警察叶贤龙的行政不作为、执法不公、滥用职权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而永嘉县公安分局纪委却一再推诿,说先等复议结果出来。

按常理而言,纪委如果查出叶警官在执法过程中确有违法乱纪行为,正能说明此案有问题,可以告知复议处经办人以资参考。怎能坐等复议结果?正如永嘉县政府复议处经办人所说:我们是对事的审核,纪委是对人的查处,哪有他们等我们做出复议结果的道理?他们说反了。对于王少林的处理,也不属复议内容。

至今已经两个多月了,尽管我们据理力争,而永嘉公安分局纪委对叶贤龙警官并无任何处理,也不敢对我们说叶贤龙警官没有任何问题,而就这么拖着。敢问永嘉公安分局纪委的同志们几时成了摆设的花瓶?还是都喝茶看报去了?徐局,您怎么看?

四、关于永嘉县公安分局信访科。
2013119日,陈巧勇曾依法向永嘉县公安分局信访科投诉。

按《信访条例》第五章第三十三条: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我不知该案情况怎么复杂法。时值今日,延期理由没有告知不必提,信访科警察高某态度冷漠生硬也不必提,问只问为何超出了法定的最长期限还不办结?不知是不敢还是不肯作出书面答复?这是不是无视国法?你们还配当执法人员吗?永嘉县公安分局信访科的同志们,你们干什么去了?徐局您知道吗?

五、关于永嘉县公安分局瓯北中心所警长邵忠等。
2013329日,汪海潮大队长让陈巧勇找经办警察叶贤龙。412日早上八点半,陈巧勇夫妇在瓯北派出所叶贤龙警官办公室询问,因叶警官态度依然生硬蛮横,陈巧勇拿出手机拍视频,以邵忠、警号为036279为首的七八个警察便来抢手机,一哄而上,推搡殴打陈巧勇,并推倒了陈巧勇怀孕的妻子吴晓叶。邵忠还恶狠狠地声称:今天就把你放在瓯北所了,在笼里弄死你!后被戴警官拦住。这一切,都有录像录音可以证明。陈巧勇背部的伤痕,在瓯北所办案大厅监控下拍下照片。陈巧勇多次拨打110求救,在中午时分,永嘉县分局纪委监察室徐副主任及永嘉县分局督察、治安大队几个警察终于来受理此事。陈巧勇问其联系方式,及要求警方带陈巧勇去医院查看伤势,警方都不予理睬。案发至今十一天了,相关办案人员一个字都没交代。徐局,这会是人民警察吗?

六、关于永嘉县公安分局。
复议期间,陈巧勇参与复议,查看案卷以及综合,发现其中存在十几处疑点:

1、在案卷中,并无对陈巧勇的行政处罚审批表。明显程序不合法。

2201112日,即事发当日,王少林自己本人的笔录都没有提到明显伤痕,及具体伤势在哪,其门诊病历以及第一次法医鉴定书上也均无提到。为何在117日被鉴定为未达到轻伤程度的鉴定书上却无端端多出头顶部稍肿,局部少许头发脱落,左脸及耳前部淤肿等字词?

3、王少林在2011628日笔录中,声称201112日伤势鉴定的无法认定是因为忘记向法医提供住院病历,实者鉴定书上已写明出院录详情,说明当时王少林已提供出院录,既然出院录都有提供,怎会忘记住院病历?更何况,按说出院录不应与住院病历有出入,如有明显出入,只能有伪造之嫌。

4、王少林无端端也要求伤势鉴定,实际上到2011127日,经法医鉴定,都属于无法认定。而事隔近十个月,2011117日,据说弄到了一份轻微伤的鉴定书。稍有病理常识的人都知道,基本上所谓的轻微伤均属于软组织受伤(比如红肿、淤青、脱皮等),试问:轻微伤在事发后都没有任何表象,法医鉴定为无法认定,为何事隔十个月后,居然还能鉴定为未达到轻伤程度???

5、王少林的护理人员汪春兰在2011127日已经做过笔录,不知为何又在221日还特意提供了一份证明,而这份证明比原先的笔录大大加重了份量?以配合黄海医生的口供吗?

6、在王少林201111月份重新鉴定前,即9月份,王少林曾要求重新鉴定,并已拿到重新鉴定委托书,而案卷中为何并无重新鉴定结果?

720128月左右,在永嘉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法医鉴定室,陈巧勇曾咨询过付清平法医,王少林怎么也会来鉴定?付清平法医说她并没什么问题,属于无法认定。

8、王少林在201112日笔录中,声称陈巧勇曾踢到她一脚,而在201281日目击证人钱志香、郑香花两位都提到并没有踢到她。王少林刻意诬陷之心,于此可见一斑。

9、王少林在2012515日以及2012717日笔录中,决然否认曾碰过小女孩。实际上,2011111日金月龙、周崇余,2012913日戴秀莲等笔录一致提到王少林或拉或摇都做出了意图伤害小女孩的实际行为,并且是在先。因而,王少林隐瞒违法行为,显而易见。

10、证人证言,都证明王少林不但做出了意图伤害小女孩的实际行为,并且造成了小女孩创伤后应激障碍的严重后果。而经办人叶贤龙警官或者说瓯北所却视若无睹,在处罚决定书上半个字都没提到。对王少林并无任何处罚,甚至连警告都没有。这令陈巧勇万万不服,也正是本案最不该的地方!为何对王少林没有任何处罚而对保护女儿而拉开王少林的陈巧勇单方面作出拘留五天的处罚?这样的处理结果怎能平衡?陈巧勇表示强烈抗议与不满。

2013318日,陈巧勇将这些疑点,成《关于王少林与陈巧勇纠纷一案存在若干疑点的报告》一文,分别向瓯北镇中心所、永嘉县公安分局纪委监察室、永嘉县人民政府、温州市公安局复议处等递交。瓯北镇中心所几位所领导、永嘉县人民政府法制科经办人、温州市公安局法制科经办人看后,都认为不无道理。

陈巧勇就《关于王少林与陈巧勇纠纷一案存在若干疑点的报告》请永嘉县公安分局、瓯北派出所作出解释,要求查处王少林。永嘉县公安分局、瓯北派出所明知有鬼,却互相推诿,言辞闪烁。面对陈巧勇的质疑,瓯北所经办警察叶贤龙明言拒绝回答,永嘉县公安分局法制大队长汪海潮避而不谈,永嘉县公安分局纪委顾左右而言他。瓯北所、县局汪大都推说此案是徐局您最终决定的意见。因而417日下午三点多,找到徐局您。至于徐局您说的比较委婉,认为既已提起行政诉讼,就不再对陈巧勇解释了,又明言我局已对该案定论,不能自我推翻,让陈巧勇自己打官司去。并向我们诉苦,颇令人动容,看来警察真不是人当的。在此,感谢徐局百忙之中的接待。昨天,陈巧勇第二次去找您,您便表示工作冗繁,再无暇接待。因而,只好借网络之便,写下此公开函,希望徐局屈尊,得暇不吝回应一下。激感,激感。

永嘉县公安分局炼成冤案,受害人提出诸多疑点还置若罔闻,不肯自我纠错,反而将错就错,您一句你可以去告就想搪塞过去?状告永嘉公安局行政不作为,固然是法律途径之一。而作为小女孩的监护人,陈巧勇夫妇也有权依法对永嘉县公安分局提意见,要求你们答复。徐局不会不知道吧?

永嘉县公安分局,上至徐局您,下至警察叶贤龙之流,共同的口头禅有两句,除了一句我们是秉公办案的(有无秉公,老百姓心中自然有个是非),就是非常淡定地来一句:你可以去告。看来,不是永嘉县公安分局不怕被告,就是说明我国的法制监督机制不够完善。不然,永嘉县公安分局如此违法乱纪,怎还能浑若无事?也难怪陈巧勇去温州市公安局纪委、市局局长信访接待日投诉,都能被永嘉公安分局化解于无形!

行政复议,只是另一种严格些的上级审核。按其递交上的刻意罗织、一面之词的案宗,维持原判是意料中事。那么行政诉讼呢?在中国,到执政党旗下某单位告另一单位,与去西天告佛陀、去三天三仙境告三清区别并不甚大,因而胜诉机率可想而知。但我们坚信我们党,我们政府总会有公正执中的一面,总会有说理依法的地方!因而我们还是选择行政诉讼。再退一步来说,就算将来行政诉讼败诉,也并不意味着陈巧勇无理。

在行政诉讼期间或后,陈巧勇还会依法向永嘉县公安分局提意见,希望徐局能对本案作出一个合理的解释。人都有儿女,谁不疼爱?如今计生,更是疼爱。当小女儿受到他人伤害,导致创伤后应激障碍(法医并鉴定为与本次事件系直接因果关系),永嘉县公安分局不予查处,反而要拘留为保护女儿而拉开对方的陈巧勇,试问,教谁肯服?这会是人民警察?这会是公正处罚?所以鄙人宁愿称其为警察。说是民警,这些人恐怕担当不起吧?徐局您以为呢?

综上所述,永嘉县公安分局显失公正,从而导致种种渎职行径,而永嘉县公安分局与陈巧勇、与王少林双方本来无恩怨可言,那么,永嘉县公安分局为何左袒王少林?其中是否有着不可告人的私情?便不得而知了。私下还是希望永嘉县公安分局不至于如此,宁愿去作这起冤案的造成只是事实认定错误的设想。

或许,徐局您会辩说为什么都是公安有问题而不是陈巧勇有问题?那不妨问问百姓们,谁敢无端端公然对执法部门扰乱挑衅?永嘉治安还不至于乱到刁民敢到公安局扰乱挑衅的地步吧?这么说,那就实在抹黑徐局您的政绩。而公安官官相护、将错就错,才符合情理,符合逻辑,也符合社会现状。

质言之,并非鄙人以偏概全,本来同为永嘉人,怎忍自我揭短?可永嘉县公安分局以上公安的种种渎职行径,实在有损人民警察的光辉形象!徐局您掌舵下的永嘉公安民警,乱成这样,也该治治了!不然,何以服人心?无以明国法!市局局长黄宝坤先生雷厉风行,刚正不阿。我们永嘉,也希望徐局力抓局风警风,才能建设真正的平安永嘉。不尔,警察尚且乱纪,何以苟求百姓?窃以为,徐局一定乐意接受我这友善的建议吧?

习总上任以来,新政极得民心。不久前,习总还指出:要继续加强民主监督。对中国共产党而言,要容得下尖锐批评,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一党尚且如此,何况某局某人。相信永嘉县公安分局、徐局也有此度量。惟是情隘词蹙,先贤所谓救火拯溺,仪不得好,辩论是非,言不得巧,傥有干犯之处,幸开汤网。

西历2013424

受害人:陈巧勇(口述)

黄志霄代笔


胡丕敢院长,你院行政庭非法刁难目不识丁的农村妇女你造吗?

20171120830分,永嘉法院行政庭受理吴某起诉永嘉县公安局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在第三审判庭开庭。

原告吴某是目不识丁的农村妇女,更无法律知识可言,又无力聘请专业律师,只得委托略懂点法律的姻亲黄某为公民代理人。并完全按《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的规定,在本社区开具了公民代理推荐函。不知是因为黄某前曾赢过三、四个行政官司,还是其他原因,没想到竟遭行政庭的无端拒绝。

为此,开庭前原告吴某与代理人黄某多次与行政庭林玉喜庭长及审判长陈群雾联系,并递交了关于黄某拥有代理资格的书面材料。主要驳斥了行政庭拒绝让黄某代理的借口,即其所说的浙江省高院《民事行政诉讼公民代理审查备案的若干意见》第三条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代理人的,应当从本社区、单位、社会团体成员中推荐

首先,无论是按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不应制定司法解释性文件的批复》规定具有司法解释性的文件,地方各级法院均不应制定,还是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得制定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通知》第1条规定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一律不得制定在本辖区普遍适用的、涉及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等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在法律文书中援引、第2条规定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制定的带有司法解释性质的文件,应当自行清理。凡是与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相抵触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应当予以废止,乃至2015年修订的《立法法》第104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外的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不得作出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均明确否定了地方法院制定具有普遍适用意义的规范性文件。

其次,即便象河南省高院《关于规范诉讼活动中公民代理行为的规定(试行)》、重庆市高院《关于公民代理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广西高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公民代理的若干规定》、上海市高院《关于规范本市诉讼活动中公民代理的若干意见》、湖南省高院《关于规范律师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身份的规定》等相关规定,也都是承认当事人所在社区推荐的公民即可,而非限制在同一社区内!唯独浙江省高院该《意见》与众不同!难怪该《意见》在法治论坛( http://bbs.chinacourt.org/index.php showtopic=571210 )上被许多人士跟帖非议驳斥了,尤其是第三条!引用一句老套的话,群众的眼光是雪亮的

再是,浙江省高院该《意见》只是内部文件,本无法律效力可言。而且无论《民事诉讼法》还是《行政诉讼法》都规定了当事人所在的社区(或单位或团体)推荐的公民即可,并非同在的社区(或单位或团体),该《意见》无疑所缩小了公民代理的范围,明显违背《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三项。按《立法法》,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与法律相抵触尚且不可,遑论高院该《意见》。

最后,在20132015年,黄某凭自己所在社区推荐函就曾得到永嘉法院允许,进行过几次行政诉讼。后托上天的福,侥幸胜诉一次。但想不到,永嘉法院立案庭就告知我,单凭社区推荐函不能再让黄某当代理。在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变动的情况下,既然前三次能,为什么第四次不能?后向永嘉法院纪检金建武反映,如有法律确实不允许单凭社区推荐函就当代理,那么请追究前三次的失察问题。如前三次没有错,那么就不应当在第四次进行刁难。金建武表示会联系行政庭,后第四次还是允许黄某当代理。然而,到了第五次,行政庭再次表示单凭社区推荐函不能再让黄某当代理,必须要证明当事人与公民代理是同一社区或团体。徐庭并向我们出示了2013年浙江省高院审判委员会第2504次会议通过的《民事行政诉讼公民代理审查备案的若干意见》第三条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代理人的,应当从本社区、单位、社会团体成员中推荐。虽然心知是行政庭引用的是非法违法内部文件,纯属故意刁难,但我们看徐庭为人谦和,也就不与其多辩。按其要求,通过同一社会团体数次出具了公民代理推荐函。实在没想到,后来立案庭又故意刁难我们,称该社会团体需要有章程规定可以为人代理诉讼义务,我说哪家团体会有这样的章程规定?几次交涉后,又让我们补交了该团体的民政局备案登记证之类。而等我们上诉到温中院,四次也都是凭社区出具公民推荐函即可代理。我们便要求永嘉法院行政庭也允许按原先的社区推荐函,让我们方便些,但永嘉法院还是非法拒绝!对于永嘉法院的恣意限制公民代理的非法行为,我们深表不满。

另,永嘉法院既然不依法,也不讲理,一定要非法无理剥夺黄某的代理权,那么,就应先从速处理前几次允许黄某单凭社区推荐函就代理的人与事再说!总不至于官字两个口,让代理没错,不让代理也没错。

永嘉法院偏偏不适用2015年修改版《立法法》,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不应制定司法解释性文件的批复》,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得制定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通知》,而故意搬出非法违法的浙江省高院意见,居心何在?为何法律和最高院规定都不依,却独依明显违法的省高院规范性文件?只依所需?为何法律和最高院都不爱,却独爱明显违法的省高院规范性文件?只爱所需?

20161216日,我们就已向永嘉法院递交了此函。但永嘉法院有错不改,又于2017112日,在明知原告吴晓叶这目不识丁的农村妇女,面对的又是被告永嘉县公安局法制大队专业诉讼代理人,又无力聘请专业律师的情况下,还是不让黄某代理,强行开庭,依法欺负一个一脸茫然、一问三不知的原告!有意思吗?

一问审判长陈群雾,你高坐审判席之上,于心可安?

二问行政庭长林玉喜,你自己说有没有违法?

三问身为法院院长的胡丕敢,你在半个月前已知晓此事,为何置之不理?

有权真好!法可以不依!理可以不讲!想怎样就怎样。
1、永嘉警察渎职;2、滥用职权、变相拘禁;3、永嘉公安局公报私仇;4、好不容易查出王某让黄海捏造伪证的事实;5、行政庭非法刁难;6、永嘉法院既不依法也不讲理,一定要非法剥夺黄某的代理权;7、‘依法'欺侮一个一脸茫然、一问三不知的原告;8、有权真好,法可以不依!理可以不讲!想怎么样就怎么样。             如果黄志霄说以上的话有罪,我陈巧勇夫妻俩愿于他同罪。因为每句话都是属实所说记录,黄志霄不断的提醒我俩,他们违法我们把他们记录,我们不能违法因为我们在维权,不能有理变成没理。黄志霄入狱后本人为他请了6个律师都说无罪,本地律师都怕当局压力,后来请外地三位专业刑事辩护律师。本案侦查起诉阶段杭州吴有水律师、一审辩护律师昆明刘文华、二审辩护律师山东李仲伟都认连续传唤5次属于变相拘禁。也问过三位专业刑事辩护律师黄志霄够不够罪?从文字和材料来看是无罪的,但是他们把黄志霄抓了已是骑虎难下会将错就错。
     谁在我们的案件中制造冤假错案有错不纠以冤再冤,在5年内必遭报应落马入牢狱其家人生重病,但如果案中说公道话依法办事领导不听与其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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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6-2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做为司法行政机关人员,有错不纠还官官相护,制造冤案错案,人在做天在看,老天爷有眼早晚会收拾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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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6-8 09:0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法可以不依,理可以不讲,有权真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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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6-9 07:2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不作为造成什么的后果?https://mp.weixin.qq.com/s/JFjJtJh7FNOmEsXwRcW1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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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6-9 07:4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因为不作为引起的冤案,不作为造成什么后果?打开链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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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6-19 23:0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导入司法程序处理,就要保证群众合法有据的诉求,在司法程序和时限内得到公平公正解决。凡是有错误的案件必须得到依法纠正,凡是有瑕疵的案件都要给当事人一个说法,让当事人切实感受到依法按程序就能公正解决问题。--------------我这么没有感觉到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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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0 08:1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政府部门办事要规范,有瑕疵就是有错误,就要纠正。有瑕疵是避重就轻的说法,是想掩盖真相,逃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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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6-23 13:0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永嘉县公安分局,上至徐局您,下至警察叶贤龙之流,共同的口头禅有两句,除了一句我们是秉公办案的(有无秉公,老百姓心中自然有个是非),就是非常淡定地来一句:你可以去告。看来,不是永嘉县公安分局不怕被告,就是说明我国的法制监督机制不够完善。不然,永嘉县公安分局如此违法乱纪,怎还能浑若无事?也难怪陈巧勇去温州市公安局纪委、市局局长信访接待日投诉,都能被永嘉公安分局化解于无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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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6-26 17:1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关于永嘉县公安分局法制监察指导大队长汪海潮。
81日下午约16点,即第四次拘禁中,永嘉县公安分局法制大队长汪海潮亲自来到瓯北所,把陈巧勇提到林副所办公室里,让陈巧勇要么出钱要么关,并说:要不先关了,关错了,也是国家赔钱。陈巧勇提出对方并无任何伤势,要求医疗发票鉴定,汪大说:哪有这么多时间?现在不以伤势鉴定书为准。”“关错了,也是国家赔钱这样的经典语句,就出自汪大队长之口,政府要是为不法公务员的不法行为买单,徐局您说政府冤不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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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6-30 07:5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我从201413日开始,多次向江北所报案,列出五个疑点认为王少林蓄意捏造伪证诬陷本人,并先后向所长毛秀星提交了两份控告书,不知为何,毛所态度可以,就是推诿着,迟迟不肯受理,直到4月份,我拿着已经生效的永嘉县纪委审批过的永卫【201438号文件,才答应说和您汇报后,再决定受不受理。请问徐局,如果这不属于行政慢作为,那什么属于行政慢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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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7-1 08:3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还是永嘉县公安局法制大队长汪海潮有先见之明

     2011年1月2日,浙江永嘉县江北街道清水埠的上下楼邻居王少林与陈巧勇在激烈口角时,猛然拽去在旁的陈巧勇的六岁女儿陈欣彤(后鉴定为精神“创伤后应激障碍”)。而永嘉县公安局不但对王某至今不予处理,反而凭王某在10个月后以捏造的病症鉴定为“未达到轻伤”的鉴定书,在事发23个月后对正当防卫的陈某下达处以五天拘留的治安处罚决定书。

    2013年4月10日,陈巧勇夫妇与该案公民代理人听从该案经办人和该案经办单位林光所长的意见,到永嘉县公安局找法制大队长汪海潮。在其办公室等后了许久后,在下午17:30进入办公室,询问汪海潮对我们此前递交的递交了《关于王少林与陈巧勇纠纷一案存在若干疑点的报告》有何看法时,汪海潮拉着脸说还没看,颐指气使,官威十足。并称“现在下班时间,你们马上出去。”时间的确已经是是下班时间,但汪大队长却用“指头枪”说话,陈巧勇的公民代理人让其别使用“指头枪”,哪知汪大队长偏偏再次用“指头枪”,陈巧勇便掏出手机拍视频以维权,汪大队长就命令进来的几个警察:“把他手机扔了!”

    视频总长17:26,现截取其中一小段(如当事人认为需要公布整段视频,不妨知会一声)。09:47分,该局法制科警号036618声称:“汪海潮……我听到在这说,绝对讲过:娒(指陈的六岁女儿)已吓到了,把他(指陈巧勇)关了不适合,肯定会引起、造成问题的!’”后又两次分别在10:50、11:40强调这点。”

     另一法制科警察当时在对该案发表意见,也认为不应对陈巧勇处以拘留。(我们也有证据)

也难怪了,此前汪海潮曾恐吓陈巧勇说:“要不先关了,关错了,也是国家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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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 10:4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视频总长17:26,现截取其中一小段(如当事人认为需要公布整段视频,不妨知会一声)。09:47分,该局法制科警号036618声称:“汪海潮……我听到在这说,绝对讲过:‘娒(指陈的六岁女儿)已吓到了,把他(指陈巧勇)关了不适合,肯定会引起、造成问题的!’”后又两次分别在10:50、11:40强调这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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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7-3 08:5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山高皇帝远,在天子脚下光天化日又扫黑除恶这么严还敢抢人,不知是谁给他们这么大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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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7-8 15:2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1、永嘉警察渎职;2、滥用职权、变相拘禁;3、永嘉公安局公报私仇;4、好不容易查出王某让黄海捏造伪证的事实;5、行政庭非法刁难;6、永嘉法院既不依法也不讲理,一定要非法剥夺黄某的代理权;7、‘依法'欺侮一个一脸茫然、一问三不知的原告;8、有权真好,法可以不依!理可以不讲!想怎么样就怎么样。             如果黄志霄说以上的话有罪,我陈巧勇夫妻俩愿于他同罪。因为每句话都是属实所说记录,黄志霄不断的提醒我俩,他们违法我们把他们记录,我们不能违法因为我们在维权,不能有理变成没理。黄志霄入狱后本人为他请了6个律师都说无罪,本地律师都怕当局压力,后来请外地三位专业刑事辩护律师。本案侦查起诉阶段杭州吴有水律师、一审辩护律师昆明刘文华、二审辩护律师山东李仲伟都认为连续传唤5次属于变相拘禁。也问过三位专业刑事辩护律师黄志霄够不够罪?从文字和材料来看是无罪的,但是他们把黄志霄抓了已是骑虎难下会将错就错。
     谁在我们的案件中制造冤假错案有错不纠以冤再冤,在5年内必遭报应落马入牢狱其家人生重病,但如果案中说公道话依法办事领导不听与其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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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7-11 18:2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要严格落实倒查问责制,对存在执法错误、瑕疵,久拖不决的,不仅要倒查原办案单位、办案干警的责任,也要倒查信访办理部门和干警的责任。为何永嘉县政法委不敢启动法律程序依法予以纠正执法错误和瑕疵补正,还当事人以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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