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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瑞羽养殖场不服强拆及赔偿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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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28 21: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苍南县瑞羽家禽养殖专业合作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3330327MA2864DN2P  地址:苍南县凤池乡徐溪村143号 法定代表人:许道秀  手机13858805988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地址:苍南县山前路38号 法定代表人:李强 局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苍南县灵溪镇人民政府  地址:苍南县灵溪镇玉苍路61号  法定代表人:杨德选 镇长
上诉请求
一、撤销(2019)浙0303行赔21号行政判决书。
二、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鸭场投资款80.5万元。
三、被上诉人赔偿地租1.6万元,搬迁费4.5万元,蛋鸭损失45万元。
四、被上诉人赔偿本案赔偿款利息一年9.6万元(自强拆之日起至全额履行行政赔偿之日止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事实与理由
涉案强拆已被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19)浙0303行初287号判决为违法,一审认定超越法定职权、事实不清、程序违法。
2016年春,苍南县出台规模水禽场改造提升补助资金462万元鼓励政策,被上诉人培训全县鸭农,88位鸭农投入1209万元。土地、农业、兽医全程指导。经土地测绘、项目建设环境评价、审计、专家验收后,上诉人获全县最高财政补助款25.98万元。
在省、市、县三级电视台“五水共治、水禽旱养”新闻中,高级兽医师陈培赛说:我们在苍南建立了示范场后,全省各地,包括福建到我们这里参观学习。字幕新闻:温州全市水禽存栏量176.52万只,眼下,苍南县共有规模以上水禽养殖场88家,存栏量50万只年产值一亿多元陈培赛说2016年鸭场整治以后,那么多所有鸭粪都收集起来做资源化利用,减少一万多吨鸭粪污染河水。许道秀:向银行借了50万元,向朋友借了几十万元,政府也补助二十多万元,这样凑起来投资的。
上诉人和百顺两家规模场是新闻拍摄点。苍南台201812月底播放。三个月后新闻拍摄点遭强拆。
上诉人电视新闻中现身说法成为村民饭后茶余的笑柄。
规模化养禽分工精细,上诉人没有育雏设施,购进80100日龄青年蛋鸭,经一个月饲养进入产蛋期、盛产期、换羽后第二个产蛋期,淘汰期。全场清空消毒后进入下一个饲养周期。众所周知,春节是鸟、禽繁殖季节,是产蛋高峰期。如果为来年“拆迁安置、旧城改造、农房集聚”三策合一项目建设提高征地行政效率,也应让上诉人存栏鸭十个月后淘汰时搬迁。如果推迟十个月搬迁鸭场,至少减少30万元的损失。“先补偿,后搬迁”原则已实行八年,被上诉人仍觊觎设施农用地,凌驾《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之上,严重侵害农业生产经营权。发案至今一年整,涉案地处于抛荒状态,已说明强拆并非保护耕地,也无因公共利益需要征用之目的。涉诉行政行为的主观心态是直接故意,行政动机是为设施农用地变更为农房集聚地减少征用成本,客观上导致《蛋鸭规模养殖场生态化改造提升项目》成为坑农项目,致使一大批先行先试的鸭农破产,财政462万元和鸭农1209万元将付诸东流,县转型升级年产值超亿元的水禽业夭折。涉诉强拆扰乱机构改革后政府职能划转融合机制,跨越职责边界,扰乱执法程序,损害政府形象,影响政府公信力,疏离党群关系。危害后果极大,违法情节严重。一审按2016年审计金额的70%赔偿,其赔偿项目、赔偿标准都低于被上诉人2018年关停养殖场的补偿标准。
现提出如下不服理由:
  • 原审程序违法,苍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只能追加为第三人。

虽然其自认参与强拆,但三次强拆都无参与。庭审质疑强拆《通知》盖土地局章而非自规局章未能做出合理解析。证据11证明2019121日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成立大会暨授牌仪式举行,2019214日的通知却没有自规局印章。
2018723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关于行政审判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第4点:如何理解《适用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关于原告不同意追加被告,人民法院通知其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规定。答: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该行政机关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这是诉讼法的一般原理。行政诉讼中的例外情形,仅仅是复议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复议机关与作出原行政行为的机关为共同被告的情况下,原告仅仅起诉复议机关或作出原行政行为的机关,人民法院应当追加未被起诉的一方为共同被告,不得通知该行政机关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理由:根据诉讼法的一般原理,被告就是诉讼中被原告起诉、控告的人。应当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的人,原告不愿意起诉,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符合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相反,追加被告是法定的例外情形,只有在复议机关与原行政行为机关作共同被告的情形下才能够适用。应当追加被告,主要是指几个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同一被诉行政行为,原告仅起诉其中一个或几个行政机关,未对全部参与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提起诉讼的情形。根据被告的基本特性,原告经释明仍坚持不起诉共同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部分行政机关的,人民法院通常不能追加被告,只能将其追加为第三人。
原审将苍南县自然资和规划局追加为共同被告违反上述规定。
二、一审认定强拆损失与事实不符。
(一)原审以201610月审计后添加的设施未计入。上诉人拿到财政补助26万元后,增添排风机8台,每台3200元;水帘50平方15000元;冷风机12台,每台1900元;监控20000元;自动加料设备两套两万多元。上述合计增添设备10万余元,省、市、县新闻采访时,都做过报道。一审将上述设备款排外于法无据。
(二)春季肉鸭滞销,秋冬季畅销。蛋鸭春季沦为淘汰鸭,每羽价值损失30元,15000羽损失45万元应认定为涉诉行政行为的直接损失。
三、一审计算标准低于补偿标准,赔偿项目少于补偿项目。
证据24:苍南县龙港镇人民政府镇长办公会议纪要(20189号:上述147家养猪场,按1.5元斤给予补助,不足200斤按200斤计算,建筑及基础设施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价80%给予补偿。
证据25:灵溪镇党政办抄报单:拆鸭场网床每平方米补偿款220元,转移费每羽3元。上诉人3000平方米计66万元(如果按投入总款91万元计算,80%补偿款应72万元任选哪个补偿标准都超一审判决57.1万元)。15000羽转移费,计4.5万元。
以上栏舍66万,转移费4.5万,后添设施10万,合计损失80.5万元。上诉人按农历年度交付地租,2019年强拆后十个月地租地租1.2万元,蛋鸭价格损失45万元,100万元每月利息8000元一年9.6万元。
上述总计136.3万元。
四、一审适用法律错误。
一审判决书13页5行:本院以2016年底审计价格投入总额70%计算……经营性损失及利息损失不属于强制拆除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
一审观点显然对国家赔偿法的理解错误。《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八项有关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农业法》第90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等财产权或者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原状;造成损失、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强制拆除引发的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违法行为类型与违法情节轻重,综合协调适用《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方式、赔偿项目、赔偿标准与《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补偿方式、补偿项目、补偿标准,依法、科学地确定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让被征收人得到的赔偿不低于其依照征收补偿方案可以获得的征收补偿,确保产权人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搬迁、临时安置以及应当给予的补助和奖励的损失问题。第23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省条例第29条补偿的标准不低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百分之五。苍政办〔2017〕78号苍南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21条 对被征收人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上诉人利息损失,符合国家赔偿法第36条第六项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应按涉诉行政行为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行政赔偿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因行政机关违反正当程序,不依法公证或者依法制作证据清单,给原告履行举证责任造成困难的,且被告也无法举证证明实际损失金额的,人民法院可在原告就损失金额所提供证据能够初步证明其主张的情况下,依法作出不利于行政机关的损失金额认定。
人民法院在确定行政赔偿数额时,要坚持有权必有责、违法须担责、侵权要赔偿、赔偿应全面的法治理念。恳请贵院依法判准上诉请求。
此致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苍南县瑞羽家禽养殖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许道秀     2020-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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