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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卖方根据买方要求定做货物,到了履约交付期,买方却表示因疫情原因,投产计划有变,暂时不需要了。近日,永嘉法院调解了这起合同纠纷,法院一招“缓冲期”,顺利化解了矛盾。
浙江某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与浙江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保公司”)长期存在合作往来。2018年4月21日至2019年3月19日,两方先后签订了四份《产品购销合同》,约定由环保公司向科技公司出售相应规格型号的齿轮减速机,交易时间以科技公司发出提货通知为准。
合同签订后,环保公司依合同约定生产指定的减速机,快要完工交付之时突逢新冠肺炎疫情,合同履行一度陷入停滞。后国内疫情态势持续向好,企业陆续复工复产,齿轮减速机生产完毕后,环保公司多次要求科技公司接收产品购销合同项下货物并支付相应货款21.3万元。然而,科技公司却以公司暂时不需要该批货物,资金也难以给付为由明确表示拒绝接收。
无奈之下,环保公司一纸诉状将科技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继续履行产品购销合同,接收货物并支付合同价款21.3万元。
开庭传票送达后,被告环保公司主动联系承办法官道明其中原委,表明并非出尔反尔不愿接收货物,而是实际采购该批货物的客户表示受疫情影响,工厂投产计划有所变更,暂不需要此批齿轮减速机,而自己作为中间代购方,也是其中受害者,委实不宜滞留货物。
了解案情后,经办法官考虑到本案虽事实清楚,争议不大,但简单一判了之对于刚刚经历疫情正全力安排复工复产的企业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为此,经办法官积极牵头组织双方当事人沟通磋商,向当事人详细阐述法律关系及利弊得失,争取双方达成调解。
最终,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继续履行该产品购销合同,如2020年10月31日前仍未履行,则解除上述合同,并由被告科技公司支付原告环保公司违约金6.4万元,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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