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微信登录

微信扫一扫,快速登录

手机动态码快速登录

手机号快速注册登录

搜索
查看: 11955|回复: 6

浙江省检察院审查刑事申诉是走过场吗(五)

[复制链接]

115

主题

1877

回帖

1025

积分

老蟹

积分
1025
发表于 2020-5-17 23: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浙江省检察院审查刑事申诉是走过场吗(五)

       敝人因不服(2018)浙03刑终1079号裁定(发网帖对永嘉县公安局、永嘉法院寻衅滋事一案),于2019年2月26日在浙江省检察院申诉窗口递交刑事申诉状。

    三万言刑事申诉状,罗列裁定书主要认定事实错误五处,适用法律错误两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四处,本案相关事实与所谓“罪行”、“证言”无法得到合理的解释或排除十一处,及反驳裁定书其他认定,共提供三十份证据(现又增加八份证据),完全足以证明原审法院裁定书定罪的五个贴中八句话(1、永嘉警察渎职;2、滥用职权、变相拘禁;3、永嘉公安局公报私仇;4、好不容易查出王某让黄海捏造伪证的事实;5、行政庭非法刁难;6、永嘉法院既不依法也不讲理,一定要非法剥夺黄某的代理权;7、依法欺侮一个一脸茫然、一问三不知的原告;8、有权真好,法可以不依!理可以不讲!想怎么样就怎么样)绝非编造虚假信息,遑论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然而,在2019年12月6日收到浙检一部刑申审通【2019】18号,竟对三十份证据、三万言申诉状视若无睹,不予复查!浙江省检察院只称“本院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二审裁判认定的事实一致”。而对刑事申诉状提出的事实、理由、新证据完全置之不理!这也叫审查?不能不让人怀疑是否只是走过场。原审法院是认定事实有误、有罪证据不足判我有罪,现在申诉机关不但无视认定事实错误、有罪证据不足,还无视完全可以证明我本无罪的新证据

   难怪,难怪北大法学院陈永生教授在2007年盘点20起震惊全国并已确认的冤案,竟无一起是因申诉而由司法机关启动救济程序,都是靠出现真凶或被害人复活才洗冤,敝人因言获罪不能靠事实证据洗冤,那还能靠什么?难道要靠出现新政府?明明没有杀人,都会有“证据”证明有杀人,更何况是批评公安和法院的寻衅滋事罪?明明没有杀人,公检法都会一致认为是凶手,更何况是批评公安和法院的寻衅滋事罪?明明没有杀人,家属多次申诉法院和检察院都会置若罔闻,更何况是批评公安和法院的寻衅滋事罪?刑事申诉难,难于上青天!但生在中国,只能按照中国法律终生申诉!现在浙江省高院申诉阶段。

    而浙江省检察院在受理后九个多月才作出审查结案决定,明显违反《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二十四条“审查刑事申诉,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作出审查结案或者立案复查的决定”之规定,这暂且不提。鄙人另就本案事实一一质问浙江省检察院、温州市检察院、温州市中院、龙湾区法院于后:

    四、按判决书,申请人被判寻衅滋事罪的基础构成要件是因为网贴中八句话属于编造虚假信息:1、永嘉警察渎职;2、滥用职权、变相拘禁;3、永嘉公安局公报私仇;4、好不容易查出王某让黄海捏造伪证的事实;5、行政庭非法刁难;6、永嘉法院既不依法也不讲理,一定要非法剥夺黄某的代理权;7、‘依法'欺侮一个一脸茫然、一问三不知的原告;8、有权真好,法可以不依!理可以不讲!想怎么样就怎么样。
    而有举证责任的公诉机关没能举证,而没有举证责任的申请人在上诉状中、辩护人在辩护词中反而都已经对被控的八句话进行了举证(其实原贴中都已有阐述),二审法官不能证伪,无法反驳,就当没看见,依然故我,自说自话,肆意攻击申请人的评论或看法此系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先说前四句。
    1、永嘉警察渎职。
   (1)、永嘉县人民法院(2015)温永行初字第82号行政判决书,永嘉县人民法院判决:永嘉县公安局于2015年3月26日受理原告陈巧勇报案的案件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行为违法(证据15)
   (2)、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3行终254号行政判决书:1、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永嘉县公安局于2015年8月13日作出的永公行罚决字【2015】第1455号行政处罚违法。2、该处罚决定书系针对周倩倩作出,周倩倩系陈巧勇的纠纷相对方王少林的女儿,永嘉县公安局违法的原因是未在办案期限内及时作出处罚(证据16)
    (3)、永嘉县人民法院(2016)浙0324行初21号行政判决书,永嘉县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永嘉县公安局对陈巧勇就第三人黄海伪造证据一案重复报案不履行解释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证据17)
   (4)、永嘉公安局江北所在2014年5月14日受理陈巧勇控告王少林伪造病历对其诬告陷害(其实是2014年1月3日开始向江北所报案,但一直不予受理),于同年7月30日才作出永公不罚决字【2014】第11号,超出法定办案期限16日(证据18)
    (5)、永嘉公安局江北所在2014年9月7日受理陈巧勇控告王少林用毛豆扔其后背,过了11个月未处理(似至今未处理),严重超出法定办案期限。受案回执单为03241408199(证据19)
    (6)、永嘉公安局江北所在2014年9月9日受理吴晓叶控告王少林殴打致伤,于2015年8月13才作出永公不罚决字【2015】第4号,超出法定办案期限九个多月(证据20)
    (7)、王少林与陈巧勇纠纷一案发生于2011年,按2006年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38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进行登记,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2006年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7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永嘉县公安局江北所对王少林控告陈巧勇殴打一案受理并登记,而陈巧勇大姐陈巧飞与妻子吴晓叶去控告王少林故意伤害陈欣彤,要求受理此案,经办人叶贤龙警官却说:“小孩的事不用提了,对方还要告你。”之后,数次请求受理此案,叶警官竟然不予受理,更别说给吴晓叶接受案件回执单了该局给王少林出具了接受案件回执单)
   (8)、按《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72条“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鉴定意见告知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而永嘉县公安局别说没有及时,而且是从未将王少林的鉴定结果告知陈巧勇(卷宗中,陈欣彤的鉴定结果有告知王少林)
   (9)、按《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72条“违法嫌疑人或者被侵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三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经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后,进行重新鉴定。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而永嘉县公安局超出法定期限、超出法定次数为王少林出具法医鉴定委托书(2011年1月6日、2011年1月26日、2011年9月9日、2011年9月20日、2011年9月21日),有鉴定结果的就有三次,2011年2月12日作出(永)公(物)鉴(伤)字【2011】1325号,2011年11月8日作出(永)公(物)鉴(伤)字【2011】135号, 2011年12月13日作出温公(物)鉴(伤)字【2011】204号(证据13)
   (10)、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8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而永嘉县公安局都过了办案期限五个月,才对违法嫌疑人陈巧勇第一次传唤。
   (11)、按《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41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9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30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30日”,而永嘉县公安局2011年1月2日受理,时隔23个月,竟于2012年12月4日作出处罚决定(证据14),严重超出办案期限!
以上十一点,哪一点不属于渎职?其中好几点在网贴《就永嘉警察渎职问题与徐志宏局长书》中就明明已经指出。申请人据此评论“永嘉警察渎职”,怎么会成了编造虚假信息?
    2、滥用职权、变相拘禁。
在《就永嘉警察渎职问题与徐志宏局长书》也已经指出:在叶警官办案期间,故意以各种理由,前后五次把陈巧勇拘禁在留置室。第一次拘禁是2011年11月份左右,叫陈巧勇去瓯北所,叶警官不让陈巧勇提陈巧勇女儿受伤的事,还把陈巧勇从中午13点关到18点多,陈巧勇姐姐叫来村干部才把陈巧勇保出去。第二次拘禁是2012年5月11日,在瓯北所调解,叶警官只字不提陈巧勇女儿的伤势,而对方没有提供任何依据,叶警官却对陈巧勇说:“你要赔偿,直到对方满意为止,就不用关。”陈巧勇自然不肯。叶警官就把陈巧勇关起来,让王少林看到,并对她说:“我把他关起来了,你先回家吧。”从中午13点多关到晚上19点半,然后做笔录,叶警官一昧威胁到23时,又关进去到0时半。第三次拘禁是2012年7月15日,叶警官又叫陈巧勇去做第二次笔录。做完笔录后,让陈巧勇签行政处罚通知书,陈巧勇看到事实证据一栏是空白的,拒签。又从上午9点关到下午14点半。其留置室电脑上特别说明此次是“教育释放”。第四次拘禁是2012年7月31日,陈巧勇和妻子晚上21点半去,而22点半又被关进去一直到8月1日晚上20点半才出来,约22小时。不给被子,不给早餐。陈巧勇在里面叫唤,没一个人搭理。第五次拘禁是2012年12月6日,又被叶警官从下午16点被关到晚上20点半,用指头枪指着陈巧勇凶,还声称:“我要关你多长时间,就多长时间。”按我国《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节第五十五条:“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违法嫌疑人。”且不说是否是违法嫌疑人,而这五次的拘禁,如果不属于变相拘禁,那什么是变相拘禁?只要是稍谙世事的人,都不难看出,叶警官这五次对陈巧勇的拘禁,都是蓄意整人。

试想,拘留决定才五日,经办人叶警官居然五次传唤、拘禁,五次合计47小时(第一次拘禁从中午13点关到18点多,计5小时;第二次从中午13点多关到凌晨0时半,计11小时;第三次从上午9点关到下午14点半,计5小时;第四次22点半关到翌日晚上20点半,计22小时;第五次从下午16点被关到晚上20点半,计4小时)!几乎两日!再小不过的邻居纠纷,何至于此?分明就是变相拘禁!

    本案侦查起诉阶段杭州吴有水律师、一审辩护律师昆明刘文华、二审辩护律师山东李仲伟都认为属于变相拘禁!李仲伟律师还认为是属于典型的变相拘禁,难道律师们也是在肆意编造虚假信息,攻击公安机关,寻衅滋事吗
    3、永嘉公安局公报私仇。
    申请人在原帖中已经为“公报私仇”说出依据——永公涉嫌公报私仇不止一次。其一,当陈巧勇向有关部门控告江北所长毛秀星行政不作为时,毛托人传话给陈,再告他的话就先执行2012年12月4日作出的五日拘留处罚,不告的话就沉下去(意思是不执行),陈不予理会,不几日即被江北所警察抓去执行原本与前所长金一洋签约不处理的五日拘留。其二、约2014年8月,当陈巧勇与上诉人拒绝永公私了并坚持信访控告,上诉人又发布了《历数永嘉县公安局种种阴作为——质问徐志宏局长》,与该局关系相当紧张时(陈被执行拘留,我被治安大队以涉诽谤强制传唤,都在之后二十来日发生),王少林在执法场所、执法人员在场、摄像设备的情况下,犹敢拿起东西就砸向本人进行故意伤害,而永公竟对之无任何处罚。申请人个人依然认为,这还不是公报私仇是什么?何况,公报私仇本身是该事件的评论看法,并非信息。
    4、好不容易查出王某让黄海捏造伪证的事实。
    裁定书称“仅凭个人猜测指责医生黄海‘捏造伪造’”,看到这样的话,不得不使申请人再次质疑:难道法官真没有阅卷?申请人怎么会仅凭个人猜测?申请人明明已在涉案网贴中提到十二点依据!
    申请人在《就永嘉警察渎职问题与徐志宏局长书》中已提到的事实依据有七点:“2011年1月2日,即事发当日,王少林自己本人的笔录都没有提到明显伤痕,及具体伤势在哪,其门诊病历以及第一次法医鉴定书上也均无提到”(这一句已经有三点依据)、“王少林在2011年6月28日笔录中,声称2011年1月2日伤势鉴定的无法认定是因为忘记向法医提供住院病历,实者鉴定书上已写明出院病录详情,说明当时王少林已提供出院病录,既然出院病录都有提供,怎会忘记住院病历?更何况,按说出院病录不应与住院病历有出入,如有明显出入,只能有伪造之嫌”、“王少林无端端也要求伤势鉴定,实际上到2011年1月27日,经法医鉴定,都属于无法认定。而事隔近十个月,2011年11月7日,据说弄到了一份轻微伤的鉴定书。稍有病理常识的人都知道,基本上所谓的轻微伤均属于软组织受伤(比如红肿、淤青、脱皮等),试问:轻微伤在事发后都没有任何表象,法医鉴定为无法认定,为何事隔十个月后,居然还能鉴定为‘未达到轻伤程度’”、“王少林的护理人员汪春兰在2011年1月27日已经做过笔录,不知为何又在2月21日还特意提供了一份证明,而这份证明比原先的笔录大大加重了份量?以配合黄海医生的口供吗”、“在王少林2011年11月份重新鉴定前,即9月份,王少林曾要求重新鉴定,并已拿到重新鉴定委托书,而案卷中为何并无重新鉴定结果”,   
申请人历数永嘉县公安局种种阴作为 ——质问徐志宏局长》中又已提到另外的事实依据五点:“永卫【2014】38号文件上“造成了第三方利益的损害”中“第三方”如果不是指我(陈巧勇)?难道会是您?还是路人甲”、“皮表伤势的鉴定,竟以事发313天后的结论推翻事发25天后的结论”、“据贵局经办民警所言,在事发当日,正是因为王某并无任何伤势,才没有进行拍照取证。徐局难道觉得贵局经办民警也有问题吗、“永嘉中医院临时医嘱单上在1月6日,王某才转到18床,为何打印于2011年1月2日的表(二),床号怎会是18床”、“为何表(二)中“头顶部稍肿,左脸及耳前部淤肿”,与之前的体格检查表(一)矛盾?因为表(一)已注明皮肤黏膜水肿【无】,头部及其器官外形【未见肿块】”、“永嘉县中医院出院记录载:“入院日期2011-01-02,出院日期2011-01-19,住院天数17天。”下署日期却是2011年01月07日”。
    根据以上十二点事实依据,我们有足够的理由怀疑并认为医生黄海协助王少林病历造假。这也算编造虚假信息?还让不让人说话???








省检不予复查决定书.jpg
昆明刘文华律师当庭辩护词卒段.png
20起冤案无一起是司法机关主动洗冤.png

140

主题

1万

回帖

6656

积分

元老

积分
6656
发表于 2020-5-19 10:3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1、永嘉警察渎职;2、滥用职权、变相拘禁;3、永嘉公安局公报私仇;4、好不容易查出王某让黄海捏造伪证的事实;5、行政庭非法刁难;6、永嘉法院既不依法也不讲理,一定要非法剥夺黄某的代理权;7、‘依法'欺侮一个一脸茫然、一问三不知的原告;8、有权真好,法可以不依!理可以不讲!想怎么样就怎么样。             如果黄志霄说以上的话有罪,我陈巧勇夫妻俩愿于他同罪。因为每句话都是属实所说记录,黄志霄不断的提醒我俩,他们违法我们把他们记录,我们不能违法因为我们在维权,不能有理变成没理。黄志霄入狱后本人为他请了6个律师,本地律师都怕当局压力,后来请外地三位专业刑事辩护律师。本案侦查起诉阶段杭州吴有水律师、一审辩护律师昆明刘文华、二审辩护律师山东李仲伟都认为属于变相拘禁。也问过三位专业刑事辩护律师黄志霄够不够罪?从文字和材料来看是无罪的,但是他们把黄志霄抓了已是骑虎难下会将错就错。
     谁在我们的案件中制造冤假错案有错不纠以冤再冤,在5年内必遭报应落马入牢狱其家人生重病,但如果案中说公道话依法办事领导不听与其无关。





4

主题

748

回帖

376

积分

老蟹

积分
376
发表于 2020-5-19 11:1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道路保洁市场化的腐败与乱象一直没解决,现在越来越猖狂

请有关领导来看看温州环卫巿场化的乱象,体谅下环卫工人的疾苦与辛酸!
1、现道路清扫保洁市场化招投标,根本没有统一标准及合理、公平、公正的招标文件。招标文件要求与评分标准及评分因素五花八门,同一个区的不同街道推出的招标文件要求与评分标准完全不一样。这些多是招标人与代理公司为他们的关系公司量身定制的,互相勾结,同牟利益。设置了不同门槛,打压其他企业。      
  2、这个行业乱了10多年了,政府财政资金也浪费了不少,一真没人管,已形成一张强大的利益网。为什么会有这么多质疑、投诉、网上吵等。最根本的原因是招标文件存在不公平、不公正,没有合理统一标准的招标文件,平分因素与标准没有量化,给所谓的评委自由打分空间太大了。因有利可途,可随便操作,专家评委们主宰了正个保洁行业。现所谓的专家评委,在保洁企业面前是香喷喷的,专家能在中标公司那拿到巨额好处。
        3、招标人在选取代理公司时,有的会给操控的保洁公司去选代理公司,代理公司会为操控公司量身定制招标文件。在开标前要选专家,是选那个地区的专家或那类专家库,是由招标人与代理公司定的。他们会选个操控公司好控制与好找到专家的专家库或区域专家。在电脑里摇出后,操控公司或代理公司找专家,联系专家,代理公司一般会得到6位数的好处费。
      4、因这个行业可操作,可以牟取利益,弹性空间大,还有不同政府官员暗中参与操作,形成一股黑势力与保护伞。真正做企业想把保洁行业做好的企业无事可做。
       5、中标公司为了赚回巨额买标钱,为了获取更大利润,中标公司在合同实际实施时,大量减少现场清扫工人,不为现场实际清扫工人缴养老社保。就这两项偷取,中标公司可牟取总中标额的20%~35%。机械清扫与道路冲洗及洒水完全没做好,只是面上应付下,又被中标公司赚了一大笔。扣或减少发放节假日福利及节假日加班费,又赚了一笔。一般城市道路主、次干道是18小时保洁制(早晨5点~晚10点半都要有清洁工人在道路上保洁),现实际是中午几个小时(11时~13时)与晚傍晚6点后,除市中心外,鹿城郊区,瓯海与龙湾的道路上几乎没清扫人员在岗了。招标文件要求所有人员与机械车辆装带GBS定位,全是假的,根本没实行。

     6、多年来,市区道路清扫招投标多是这种情况,财政局资金被骗取了多少?大概算了下也有上亿有吧!这些由谁来负这个责任?

      清扫保洁工人干的是最脏最辛苦的活,赚钱是最少的人,是社会弱势者,应要多多为他们主持公道。政府投入的资金进了黑心企业主及黑势力的口袋。我们的清洁工人的收入是那么的微薄。说的好听,清洁工人是“城市美容师”,他们连最起码的福利与应有的保障也被剥夺了。我弱弱问下有关官员,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不是嘴上说说,要用心去做,要解决清扫工人疾苦。
请市纪委监委派人调查!

72

主题

1468

回帖

770

积分

老蟹

积分
770
发表于 2020-5-30 17:2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温州市)龙湾区法院

    扪心自问,你院认定的“事实”是事实吗?

72

主题

1468

回帖

770

积分

老蟹

积分
770
发表于 2020-6-1 22:2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温州市中院

    扪心自问,你院认定的“事实”是事实吗?

72

主题

1468

回帖

770

积分

老蟹

积分
770
发表于 2020-6-2 21:3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温州市检察院

    扪心自问,你院认定的“事实”是事实吗?

72

主题

1468

回帖

770

积分

老蟹

积分
770
发表于 2020-6-3 09:0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浙江省检察院

    扪心自问,你院认定的“事实”是事实吗?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微信登录 手机动态码快速登录

本版积分规则

不良信息举报(0577)88891703 举报QQ 139703804|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自律管理承诺书|手机版|小黑屋|柒零叁网 ( 浙ICP备08111123号-1 )

GMT+8, 2025-5-11 10:29 , Processed in 0.379793 second(s), 28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5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