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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ai.........................................111111111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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嫩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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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27 10: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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嫩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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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4-27 10:5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路过的都过来瞧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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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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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27 13:3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各地都一样,你发了也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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嫩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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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4-27 13:5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是啊,非法行为的变潜规则了,该对这种行为说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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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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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27 13:5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上述金丝桥社区人员,已经违反《物权法》、《刑法》!

     上述物业,属于全体业主在购买房子过程中的公摊面积,是业主花钱买的,其物权归全体业主共有,和社区干部没有一毛钱关系。

    如果当地街道政府、金丝桥社区非法侵占上述业主的“5-6百平方幼儿活动场所”,构成非法侵占罪,要追究当地街道党委书记的刑事责任的。

    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侵占罪。  即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具体情况,楼主可以拨打110报警,要求警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依法追究上述侵占他人物业的当事人刑事责任。如果警察不处理,可以依据徇私枉法,依法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起诉该警察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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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4-27 15:1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把孩子们的活动场所拿去拍卖招租,为了小区的孩子,跟他们抗争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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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27 15:2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业委会可以请律师咨询一下相关法律,走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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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4-27 15:2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coldheart 发表于 2020-4-27 13:54
上述金丝桥社区人员,已经违反《物权法》、《刑法》!

     上述物业,属于全体业主在购买房子过 ...

谢谢,我通知业委会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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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27 15:4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你们大厦的业委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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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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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27 16:0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一,报警;二,用照片与文字把情况写清楚一起上传浙江政务网;三,弄清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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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27 17:1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据说,这里的房产是政府部门的,街道有上级部门的房产调拔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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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27 17:1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不信谣 不传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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嫩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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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27 18:3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如果产权属于金丝桥全体业主,难道光凭房产调拨单就可以侵害广大金丝桥业主的利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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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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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27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firball 发表于 2020-4-27 15:44
你们大厦的业委会呢?

    你是崇尚不懂法为荣的,你不懂《物权法》,和你说 ,也是对牛弹琴。

    这个事情, 你如果又想过来捣乱,你就直接说。你看看到时候金丝桥大厦的业主会不会骂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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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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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27 21:4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jsq02236 发表于 2020-4-27 17:15
据说,这里的房产是政府部门的,街道有上级部门的房产调拔单。

      这是不可能的。

      金丝桥大厦,其项目立项文件,应该很清楚的表明:上述争议物业的所有权人、用途,以及所有大厦业主在购买房屋时公摊面积的计算办法,具体金丝桥大厦业主到温州建筑档案馆里查一下,就知道了。

     正常情况,上述大厦的争议物权,属于全体业主的公共用房,是业主在买房子过程中计算在公摊面积内的。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否则房开公司早就把上述几百平方的商品房给出售了。

      中国的《物权法》立法,第一原则是“绝对所有权原则”,使用权、用益物权是建立在物权的所有权基础上的, 如果所有权归金丝桥大厦全体业主,那么上述争议物业的几百平方米的公共用房,出租的租金也要归全体业主共有,而不是街道政府、房管局。

      有一点是肯定的,街道政府、房管局没有出钱购买上述几百平方房子的物权(如果有,请他们出示购房发票、或者房产证),因此其没有物权的所有权。更不能因此霸占他人物业,非法侵占他人物业出租的租金。这是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另外,如果房管局在没有上述争议物业(几百平方房子)所有权的前提下,私相授受,将本该属于金丝桥大厦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用房,开调拨单给街道政府,这是违法的。具体要追究房管局“开调拨单”工作人员失职渎职责任的。


   这就是中国法律的立法本意。


   说的不对的地方,请大家多多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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