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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为只是小本生意,却因为侵犯了知识产权,摊上“大事情”。在乐清市柳市镇经营一家小型超市的洪某因售卖冒牌燃气灶被起诉到法院,最终法院判决该超市赔偿11500元。
洪某在超市出售南洋“撄”花燃气灶,售价45元。3月6日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起诉洪某的超市,要求该超市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并赔偿其经济损失5万元。
“这个燃气灶是从批发商批发过来的,我不知道这个侵权了。”在庭审中,洪某答辩称,销售的商品有商标为“万仕龙”,“南洋撄花”并非商标性使用,没有侵害樱花卫厨公司商标专用权。并且涉案商品就进货了两个,已经没有库存了。
经拆封比对,涉案商品燃气灶前面一侧有“万仕龙”商标,另一侧标注“南洋撄花”,字体比“万仕龙”大,其中“南洋”二字呈绿色, “撄花”二字呈红色,是“樱”或“撄”不易区别。
乐清法院认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依法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洪某经营的超市销售的涉案商品上标注“南洋撄花”相较于其他文字突出使用,其中南洋是地理名,起主要作用的是“樱花”,起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故商品上虽标有其他商标,但“樱花”也属商标性使用。“樱花” 分别构成商标近似和相同,构成商标侵权。洪某属于销售商,不能说明侵权产品合法来源和明确说明提供者,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最终,法院做出如上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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