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咸蒸独家第一时间披露了温医大附一医原院长周蒙滔受审消息。
当天,法庭合议后,当庭宣判被告人周蒙滔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万元;被告人周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已冻结和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64.21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咸蒸发现,按照周蒙滔受贿金额,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法定刑期都应在10年以上,并处罚金。
其对应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那么,法庭为何从轻判处6年呢?在官方措辞中,有三点加以说明,称周蒙滔有 自首情节 ,并已 退出全部赃款、主动缴纳罚金 (认罪认罚),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其相对应的法律条文如下——
《刑法》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三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
受贿罪的量刑标准——
(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也就是参照贪污罪处罚。且索贿的从重处罚。受贿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受贿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其实,咸蒸今天发此文的目的只有一个,敬告那些走在悬崖边的贪腐分子,早点收手,积极自首。因为出事后,你吃进去的不但全部吐出来,且身陷囹圄,名损利失。白忙乎一场不说,还要倒贴老本当罚金。想减轻刑罚还要时刻准备着主动投案、退出全部赃款、自愿认罪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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