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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始我想捕鸟卖钱,后来看鸟数量不多,就想着自己吃,我知道捕鸟不对,真的很后悔。”去年11月,男子小吴带着母亲吴某一起去捕鸟,被民警当场抓获。现场查获的鸟类中,有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斑头鸺鹠(俗称小猫头鹰)。近日,平阳法院审理了这起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
去年11月,小吴在台州市打工,那段时间工厂生意不佳,活少了提成也就少了。为了补贴家用,他向老乡打听赚钱的路子,老乡告诉他平阳县山上有很多鸟,抓了以后可以卖给餐饮店老板。因为小吴手有些残疾,不方便拔鸟毛,便找母亲吴某商量,让她一起捕鸟。
几日后,母子俩带着捕鸟网和录音机,与几名老乡一起驱车赶往平阳县水头镇。到了目的地,几个老乡了解到鸟的价格卖不高,赚不了多少钱,而且这里警察巡逻也比较严,便歇了心思离开了,但小吴却想留下来碰碰运气。
之后,他和母亲来到水头镇某村的山上,布置完捕鸟网和录音机便离开了。第二日,母子俩来到山上,发现捕到的鸟不多,卖不了多少钱,便想着留下自己吃,正在整理时,被巡逻的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现场共查获野生鸟类39只。
经鉴定,其中 1只为斑头鸺鹠,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二级保护动物;其余38只为白眉鸫,属于浙江省一般保护动物。事后,涉案斑头鸺鹠及其他鸟类交由温州市绿眼睛生态保护中心处置。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小吴、吴某结伙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鉴于上述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均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对吴某适用缓刑。据此,法院判处小吴拘役四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吴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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