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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至二十三对公共绿地的验收、录入信息系统及公示、移交和养护确定等事项进行了规定:
城市绿地工程建设项目实行业主负责制。公共绿地建设工程竣工时,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后续接收管理养护单位作为业主代表参加验收。
公共绿地竣工备案后,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竣工备案情况抄送同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录入城市绿化管理信息系统,并将绿地建设成果在政务网上进行公示。
公共绿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约定的施工养护期届满前三个月内,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移交手续,并提供以下材料:
- 公共绿地工程建设移交申请;
- 公共绿地工程建设资料;
- 实物移交清单。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组织评估和移交。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和移交手续。存在质量缺陷的,须整改到位后方可办理移交。移交前的养护管理及相关经费由建设单位负责。
移交的公共绿地由市、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绿地养护等级,依法确定养护管理单位,由财政部门落实养护经费。
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市场化维养的城市绿地,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按照规定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养护单位。
因绿道、景观道路、景观河道等建设而退让的居住、单位等附属绿地,经产权单位同意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养护的,属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接管,由财政部门落实养护经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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