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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政府:企业复工备案违反《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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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2-19 17: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温州市政府:


       刚才看了一下703804网站上温州市政府的信息:《温州企业复工复产新规:不用审批,只需“备案+承诺”
http://bbs.703804.com/forum.php?mod=viewthread&tid=16353746&extra=page%3D1


其中文章云:


    2月18日晚,温州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发布《关于近期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若干意见》 ,分类指导加快复工复产,各类企业复工复产不实行审批制,全面推行“备案制+负面清单+承诺制+现场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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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认真看了一下,感觉温州市政府的上述制度中,关于企业复工备案的制度,违反了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十九条。

附:

第三十九条 国家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新设行政许可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的规定严格设定标准,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审查论证。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或者市场机制能够解决以及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规定不得设立行政许可的事项,一律不得设立行政许可,严禁以备案、登记、注册、目录、规划、年检、年报、监制、认定、认证、审定以及其他任何形式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相关管理事项已作出规定,但未采取行政许可管理方式的,地方不得就该事项设定行政许可。对相关管理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可以依法就该事项设定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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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危机管理》而言,疫情的预防,是针对病毒的溯源、控制管理制度的延伸。

     对于疫情的 预防而言,政府公共管理的关键重点,在于帮助企业 提高病毒预防能力,消除病毒传播的风险敞口,更好的、安全的开展复工,而不是在于“行政审批、备案”。行政审批制度和疫情的预防,两者在《统计学》方面不存在任何“相关性”,用百姓的话说:根本就是“牛头不对马嘴”!

     同时,就中国法律而言,如果政府部门对企业复工进行行政审批、备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章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十九条。(本文中的“备案”,同样违法)

        当务之急,市政府要在温州电视台、温州报纸、703804等媒体,加强疫情防控宣传,告诉百姓、企业病毒传播的规律和知识,传道授业解惑,告诉企业正确的疫情防护措施,如何尽快复工。
而不是瞎折腾搞什么“行政审批、备案”。


   温州市政府相关政策制定者,可能都不懂法律的,出台政策,法制审核不严,居然违反国家明文规定,下位法违反上位法,出这样的法律 纰漏,治学不严,今年要对温州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全体人员扣奖金了


  温州900万百姓都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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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2-19 19:0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哎,这是浙江省委二17日上午召开的扩大会议要求的,温州加了一个现场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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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2-19 22:2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温州还有一个《管理学》常识笑话。

    目前上述制度,都让企业承诺,有很多花样。


     在全世界各国政府的公共卫生疫情防控工作中,主要针对病毒的溯源、控制、救治病人等三个工作,来管理上述公共卫生疫情。天底下从来没有一个国家的公共卫生疫情防控是建立在“企业承诺“”的基础上。疫情防控是公共管理行为,其责任主体是政府,而不是企业。政府不能将疫情防控的主体责任转嫁到企业。

       企业的承诺,相对于政府的对疫情的病毒溯源、控制、病人救治,就是一个《管理学》“伪命题”,也就是通常说的“形式主义”。即不管企业是不是承诺,和温州全市的疫情防控工作,没有任何关系!

    这次疫情,
如果“企业的承诺”可以防治、防控“冠状病毒疫情”,那还要钟南山、李兰娟干什么用?那温州还要市政府、市长干什么用?想推卸责任,搞形式主义,也要分时候、分地点。


      温州有的人,面对此次温州冠状病毒疫情,不认真想想如何做好“冠状病毒溯源、控制、救治病人”等三个火烧眉毛的事情,却第一个事情想到的是:我如何推卸责任。极端利己主义心态,展露无遗!


     这样的人,还算一个合格的“中国共产党党员”吗?这样人组成的基层政府,还有公共伦理道德吗?还有公信力吗?

    这些人的《管理学》常识怎么就不懂?公共伦理道德,怎么就这样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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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2-21 13:5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看样子,要不要遵守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在温州还是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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