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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热、咳嗽等症状病人就诊管控措施的
补充通告
乐防〔2020〕10号
因实际工作需要,现就《关于发热、咳嗽等症状病人就诊管控措施的通告》(乐防〔2020〕9号)补充通告如下:
一、《关于发热、咳嗽等症状病人就诊管控措施的通告》(乐防〔2020〕9号)中规定的就诊管控对象由“出现发热、咳嗽、乏力、腹痛、结膜炎等症状的村(居)民”调整为“出现发热、腹泻、胸闷、咳嗽等症状的村(居)民”。
二、出现发热、腹泻、胸闷、咳嗽等症状的村(居)民中,有湖北居住史旅行史,或有疑似(确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例密切接触史的,属地乡镇、街道接到报告后,安排医疗用车专人就近送指定发热门诊就诊;经送诊无需收治的,由属地乡镇、街道负责接回。
三、出现发热、腹泻、胸闷、咳嗽等症状的村(居)民中,无湖北居住史旅行史,或无疑似(确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例密切接触史的,属地乡镇、街道接到报告后,安排专车专人就近送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预检分诊。经预检分诊无需送指定发热门诊就诊的,由属地乡镇、街道负责接回;需送指定发热门诊的,按本《补充通告》第二条之规定处置。
四、全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在排查中发现有工作人员出现发热、腹泻、胸闷、咳嗽等症状信息的,所在单位应立即核实并告知属地乡镇、街道,配合属地乡镇、街道按本《补充通告》第二、三条之规定分类处置。
五、《关于发热、咳嗽等症状病人就诊管控措施的通告》(乐防〔2020〕9号)其他规定不变。
特此通告乐清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2020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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