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战“疫”进入关键期,市场监管部门广大干部职工坚守战“疫”一线,全力投入疫情阻击战,今天记者从市市场监管局获悉,全市已查处疫情相关违法案件52件,已累计出动执法人员1.7万人次,受理投诉举报1788件,投诉办结1415件,并曝光10起违法典型案件。
销售过期药械
案件1:1月29日,文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内容依法对位于文成县珊溪镇新建东路的文成县珊溪镇某药店进行检查,当事人现场承认购进并销售了生产批号为20150304,灭菌失效年月为2018-03-03的稳健医疗医用外科口罩,在该店未发现该批次医用外科口罩。此外,现场无法提供生产批号为20150304的稳健医疗医用外科口罩的购进单据和供货方证照,当事人陈述以3元/个的价格销售了上述过期口罩;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予以立案调查。
待售药械产品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哄抬物价
案件2:2月1日,泰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对泰顺县仕阳镇某卫生院分店依法进行检查。经查实,该店经营者吴某在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当日从浙江某医药有限公司配送员曾某手中分别以13元/盒、20元/盒价格购进标注为“南阳市新生制药有限公司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41022093、规格为10ml*10、20 ml*9”的双黄连口服液各30盒、以8.6元/盒价格购进清热解毒口服液80盒、以12元/盒价格购进抗病毒口服液20盒、以1.25元/盒价格购进高糖160盒以及中药材黄芩3斤(金额180元)、夏枯草2斤(金额80元)。当日在该店加价销售,其中:规格为10ml*10、20 ml*9”的双黄连口服液、抗病毒口服液三种药品分别以20元/盒、28元/盒和18元/盒价格销售,案发时已售完毕。上述三种药品此次进销差率分别为53.85%、 40%和50%。另查明上述三种药品上批次进价分别为11元/盒、16元/盒和12元/盒,售价分别为13元/盒、18元/盒和15元/盒,进销差率分别为18.18% 、12.5%和25%。此次调整进销差率分别高于上期35.66%、27.5%和25%。当事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现已立案调查,并将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
案件3:2月1日, 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瑞安市某药店实施检查。经查,执法人员在该药店内的货架上发现标注:“布洛芬颗粒、国药准字H20066209、石药集团欧意药业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9.07.08、产品批号:362190717、0.1克×15包”等字样的药品;标注:“乙酰半胱氨酸颗粒、0.1克、每盒20包、富露施、产品批号:1000362、生产日期:2019年3月、海南赞邦制药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00472”等字样的药品,以上两种药品均无明码标价。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销售行为。
案件4:2月2日, 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瑞安市某药品有限公司实施检查。经查,执法人员在该药店内的货架上发现两种“双黄连口服液”均未明码标价。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
案件5:2月2日,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当事人瑞安市某大药房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生产成本或进货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情况下以零售单价为45元的价格多次向他人销售上述同规格同批号的双黄连口服液(浓缩型),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当日予以立案,近期作出处理。
案件6:1月30日,根据群众举报,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苍南某大药房进行检查。经初步调查,该药房的货柜上发现摆放的医用检查手套、体温计、医用脱脂棉、医用棉签、压舌板、医用创可贴等六种医疗器械产品未依法粘贴价格标签公开标示商品的品名、价格计价单位、规格等项目内容,不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有关规定,2月1日对其予以立案,将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
案件7:2月1日,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的未明码标价行为。经查,当事人在其对外销售的一面货架上摆放了总计100盒感冒灵颗粒冲剂(999),该面货架上未贴有或放置任何价格标签,该批商品的外包装上也未贴有价格标签,其店内无其他对此商品的价格声明。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
案件8: 2月2日,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永嘉县某大药房(普通合伙)的未明码标价行为。经查,当事人在其对外销售的货架上摆放了总计63包板蓝根颗粒(999),该面货架上未贴有或放置任何价格标签,该批商品的外包装上也未贴有价格标签,其店内无其他对此商品的价格声明,店内库存与已销售量尚未准确统计,还需进一步调查。当事人涉嫌未按要求明码标价,案件已立案调查。
销售侵犯他人商标权的药械产品
案件9:2月2日,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位于温州市鹿城区学院东路华城公寓的温州市某大药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在现场发现当事人的货架上有待销售的一款名为“一次性使用的口罩”一包(15个),正面标有:飘安商标的图案,一行大字为:“一次性使用口罩Displsable Masks”。见证人刘某称,上述产品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索证索票。根据商标所有人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对外销售的相关产品的证明及声明中,并无生产名为“一次性使用口罩”的产品,当事人在经营的过程中,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违法。
案件10: 2月1日,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群众举报,其于2020年1月25日从苍南县灵溪镇华侨路的“某大药房”购进过一次性使用口罩(标示生产企业: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产品注册证编号:豫械注准20192140044;规格:20个/包)。2020年2月2日,该局执法人员对苍南县灵溪镇华侨路的苍南县灵溪某大药房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发现上述一次性使用口罩已无库存。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0年1月25日在未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下从一业务员处购进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2000个,以1元/个价格全部售出。经查询,注册号为豫械注准20192140044的医疗器械为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与当事人销售的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并非同一产品。当事人涉嫌销售未经注册的第二类医疗器械,该局于2月2日对其立案查处,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