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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充电桩
前天,市民陈先生反映,他将新能源汽车停在龙湾区行政中心附近的龙翔湖公园停车场内充电,超过半小时,除了充电费,另外还要被收取5元停车费,这样“双重”收费合理吗?
陈先生认为,新能源汽车开到充电站充电,本就应当享有基本的停车服务,停车场不应再收取停车费,由此产生的停车费,应由充电站去解决掉。
前天,记者来到龙翔湖公园停车场,新能源汽车充电站位于该停车场的一角,共有8个充电桩,充电电价为每度1.6元。上面写着本站充电电价按照《河北省物价局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施行。充电电价内已包含充电服务费。在该停车场的门口,有标牌显示该停车场由温州市龙湾区城市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责运营,上面印有停车收费标准。
“我们是分两家单位的,那个(充电站)管理人员跟我们单位有协商过,但是具体什么情况我不知道。”该停车场一名管理人员说。
国家电网温州市龙湾区龙翔湖公园停车场充电站一名工作人员则说:“这个地是我们租的,停车位(充电站的范围)也是我们的,但是在公园里面,机器扫描过去就是这样(收费)的,半个小时免费,超过半个小时是5元。跟他们(停车场方)沟通了好多次,他们也没怎么回复我们。”
为进一步了解情况,记者找到温州市龙湾区城市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相关负责人。该公司公共事业部副主任邵宇斌说:“我们是根据2016年35号文件进行建设的,然后到目前为止,充电站的建设方还没跟我们联系过,目前是由充电的车主支付停车费。”
该负责人表示,他们公司归属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管辖,他希望两家单位能够共同协商解决此事。
律师观点
温州晚报读者律师顾问团、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林斌晶认为,首先,若正如充电站工作人员所述,充电站已经与停车场之间就该部分停车位达成了租赁协议,那么停车场是否有权就停在充电站承租车位上的车辆收取停车费用则应视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中的相关约定而定。建议充电站的管理方与停车站的管理方尽快进行友好协商确定收费主体,以促进双方的长期友好合作与共同发展。其次,充电站是否要承担该笔停车费用,则应视充电站设立的标牌中所标明的“本站充电电价内已包含充电服务费”中的“充电服务费”是否已涵盖了停车费用而定。总而言之,管理者在面向消费者提供服务时,应当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等权益为首要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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