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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一恶势力团伙非法经营高利贷业务,为讨要高利债务,多次对借款人实施非法拘禁以及喷漆、粘贴告示、跟踪贴靠等行为,并多次提起虚假诉讼。日前,乐清法院宣判该团伙首要分子郑某犯虚假诉讼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郑某,男,48岁,乐清市柳市镇,大专文化。曾因犯窝藏罪、故意伤害罪等被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于2014年1月12日刑满释放。
2014年开始,郑某在乐清市柳市镇非法经营高利放贷业务,并雇佣了王某、郑某、李某(另案处理)等人协助办理放贷业务、追讨债务等,形成了以被告人郑荣方为首,王某、郑某、李某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团伙。
2015年8月30日晚,郑某在乐清一餐厅包厢内对章某及翁某进行催债,当时章某尚欠郑某四万元高利贷未还,翁某系章某担保人。后章某被迫到他人处借得高利贷,并将其中的7500元现金带至包厢内交给郑某,郑某收到该7500元的同时,要求章某和翁某打一张32500元的借款借据,并要增加一名担保人。后翁某联系到戴某过来做担保,三个人在该包厢内写了一张32500元的借款借据,章某为借款人,翁某和戴某为担保人,并约定半个月至内还清。之后15天内章某通过银行转账一共支付郑某34500元(其中2000元为利息),但郑某未归还32500元的借款借据。2017年3月30日,郑某到法院起诉章某和戴某偿还本金32500元及利息。庭审中,章某答辩称该款项已经全部还清,但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2017年6月27日法院判处章某及戴某偿还郑荣方借款本金32500元及逾期利息。2017年7月31日章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2016年2月17日,王某和林某向郑某借款六万元,约定每人三万,利息各自支付。2017年3月30日林某将自己的三万元本金还清,郑某让王某写一张三万元的借款条(需要有担保人),但林某不愿担保,于是郑某就让王某签了一张只有王某一人签字的六万元借款条。2017年7月份王某无力偿还三万元的利息。2017年7月31日郑某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偿还借款六万元。2017年10月16日,法院判处王某偿还郑某借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
该恶势力团伙为讨要高利债务,除了多次提起虚假诉讼外,还多次对借款人实施非法拘禁以及喷漆、粘贴告示、跟踪贴靠等行为,严重危害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生活秩序以及妨害司法秩序。
2017年、2018年郑荣方因陈某、滕某等未偿还高利借款,为追讨该非法债务,纠集郑某、王某、李霜等人到陈某、滕某家中实施非法扣押、拘禁,陈某趁郑某等人睡觉之际逃走,而滕某让朋友给付2万元后才得以离开。
2016年10月,郑某因王林某未按时还债,对担保人杨某家及附近喷漆、粘贴告示等。2018年2月,郑某为讨要债务,指使郑某、王某对黄某跟踪贴靠,逼迫黄某还款,严重影响黄某的正常生活。
乐清法院认为,郑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其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罪;郑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郑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郑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最终法院判决郑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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