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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检察院检察长:对温州市及县区检察工作的七点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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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3 15: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温州市检察院检察长:对温州市及县区检察工作的七点投诉


    敝人永嘉县公民黄志霄。此前因受连襟陈巧勇委托,为其公民代理先后就永嘉县公安局诸多枉法问题起诉到法院。一年多时间,该局四件行政案件败诉于同一行政相对人。案号为(2015)温永行初字第82号、(2016)浙0324行初21号、(2016)浙03行终254号(此案是以陈某之妻吴某的名义起诉)、(2017)浙03行终10号。
    在该局最后一次找熟人与我们调解不成的一年后,即2017年7月13日,该局治安大队突然上门搜查本宅,以半年前曾发网帖对(永嘉公安局、永嘉法院)寻衅滋事刑拘本人,自查自案。本人被关近年,自知无罪,拒不取保!
    在此期间与之后,本人发现原本与我素无交集的检察院不公并违背《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及其工作人员态度恶劣等问题,特如实投诉如下——


    一、本人入看守所十几日后,永嘉县检察院批捕科的检察官来提审时友好提醒让我自行删除所发涉案网帖,本人自认为绝无编造虚假信息,故断然拒绝,该检察官便说:“那随你,我们只是提建议。”又几日后,就被批捕。
    本人认为,让我删帖的目的除了威胁,还能作何解?因为一是无罪推定是刑诉法基本原则,永检检察官凭什么让我去删除所发网贴?再是温州论坛的网贴早已由公安控制,帖子随时可删(以前别的网贴就被随意删过数次),如果怕影响恶劣,何必非要我删?更何况,我在看守所失去人身自由,怎么删帖?
    据此,我出狱后,在2018年7月16日向温州市检察院反映,曾要求永检对该检察官此行为定性。市检转给永检,永检不但不依照《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第32条,即未在十五日内书面告知是否受理,又违背该《规定》第35条,即未在九十日内办结。在11月12日才给我温永检复字【2018】4号(见附件1),认为该行为并无不当。之后,我多次要求控申作出解释,但该院一拖至今。


     二、本人后转入温州市看守所,本案移交龙湾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永嘉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两次,延迟审查起诉期限三次。在审查起诉最长期限将届满需作出起诉或免诉决定前两日,即2018年5月21日15:18时许,该院一位杨姓女检察官与另一位冯姓检察院来三监区民警办公室(看守所内均有视音频监控)找我。问:“你有没什么想法、建议之类?我可以帮你向经办检察官转达。”
    本人直言:“按常理,你院应当依法作出绝对不起诉决定,我则走法律救济途径,如提起国家赔偿等。有常就有不常,你们公检法非要治我一个罪也很容易,但我自是不服的。”杨就直接提示:“那你、陈巧勇与永嘉县公安局三方有无再调解的意向?”我对于检方主动过问、调解非法定和解情形的公诉案有点诧异,但一愣之后即答:“没什么可调解的。我说过我不喜欢被威逼。”杨一直很和善,临走时又对我说了句:“如有什么想法、要求,也可以让民警转告我。”
    按侦查机关认定我所发网帖编造虚假信息而涉嫌寻衅滋事罪,龙检检察官怎么能主动过问、调解非法定和解情形的刑案?
    据此,我出狱后,在2018年7月16日向温州市检察院反映,曾要求龙检对该检察官此行为定性。市检转给龙检。龙检不但不依照《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第32条,即未在十五日内书面告知是否受理,又违背该《规定》第三十五条,即未在九十日内办结。在11月30日,才给我温龙检控申复字【2018】9号(见附件2)。而对本人的质问故意避而不谈,答非所问,企图就此敷衍推脱。当时本人当面要求,龙检就杨姓检察官为何主动过问、调解非法定和解情形的刑案作出解释。接待人员说会转告领导。之后,我多次要求控申部作出解释或再出具书面答复,但该院一拖至今。我曾多次致电龙检控申处057786352000,刚开始几次还有保安接听,我让他转达要求,后来十来次打过去便没有人接听了。近期如2018年11月28日15:52、12月11日16:35、12月13日11:00、12月19日14:15、2019年1月7日11:07、1月14日16:14等。我便拨打检察机关投诉服务热线12309,1月10日16:02、16:34、1月11日08:20、08:51、1月11日09:46、1月14日16:23等,居然也没人接听电话。1月10日16:03,我致电市检12309反映龙检服务热线无人接听后,龙检还是不接听。我又在1月11日09:47致电市检12309,干脆这时连市检也不接听了。


    三、2018年2月6日早上9时55分,我在303监室门口(内外均有视音频监控)向温州市检察院驻所检察官张祥忠反映检察院不让我与律师通信问题时,被该检察官两次侮骂为“社会的残渣”,骂第一句时,监室民警程鹏飞在场,以及该监室临近门口的在押人员应该也已听到,骂第二句时,我还再次叮嘱程鹏飞警官,要求他日后如实作证。后我先托律师转告家人,去市检反映。出狱后又在2018年11月28日下午三点,去市检问张祥忠辱骂我一事,该院纪检组称已对张祥忠进行函询,张不承认辱骂过,当时视音频监控刚好没有声音,查无实据。对此,我按《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第19、38、39条要求书面答复。纪检组称,要书面就跟控告申诉检察部要。之后,我多次要求控申部出具书面答复,但你院一拖至今。


    四、永嘉县公安局就在开庭后的第二天,让侵财犯罪侦察大队大队长蒋毅与民警蒋雪对突然来温州市看守所对我进行提审,说是又涉嫌侵财诈骗,有两个人去局里告我七、八年前侵财,该局就调取本人的所有银行卡流水,询问了本人七、八年前与他人的借贷情况。实际上,无非是该局准备第二次恐吓与报复诬陷罢了。对此,鄙人既深不齿之,又坦然以对!
    在2018年7月2日下午,该局刑侦大队长汪海潮以同样理由来温州市看守所提审时,对我进行人格侮辱:1、我需要饮水,向与汪海潮同来的蒋警官要水时,汪摆手大声喝止:“不要给!”我表示多年来一向说话容易口干,需要喝水,可能是心实火旺。汪居然说:“哦!原来你有病!我不知道你有这生理缺陷。”2、在提审时,汪一直用指头枪正指着我,我提醒他不要这样。汪居然说:“人民警察提审嫌犯,就可以这样指着!”并且还特意多指几下。 3、汪还说:“你爸怎么生了你这样的儿……” 等等侮辱性语言,请提取当时视音频为准为证。
    汪海潮当时还说“以前(你)把我放在网上,整个温州人都看到了”(在2012年8月1日下午约16点,汪海潮曾经恐吓过我的姨夫陈巧勇。当时是该局法制科大队长的汪海潮把陈巧勇提到林副所长办公室里,让陈巧勇要么出钱要么关,并说:“要不就先关了,关错了,也是国家赔钱。”为此,我曾帮陈巧勇发帖批评过汪海潮)。正如他咬牙切齿所说”永嘉公安局多少人吃你气晓得弗?从那天的态度来看,汪无疑就是这“多少人”中的一员!汪在整个提审过程中颐指气使,气势汹汹,说话声音都六七十分贝,态度十分恶劣!
    据此,本人出狱后,按《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第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下列信访事项:(三)反映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及《人民警察法》第四十六条,在8月前后到温州市检察院(因事发于温州市看守所)投诉汪海潮。市检转到永检,永检不但不依照《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第32条,即未在十五日内书面告知是否受理,又违背该《规定》第35条,即未在九十日内办结。在11月12日才给我永检访告【2018】2号(见附件3)。后我据理依法,要求其受理。控申科长林海科长拉下脸,拂袖而去后还故意叫来法警戴着执法仪吓我们。控申科另一位老潘还特意跟人说“黄志霄这样固执,这样搞下去对他不利,会处理他”。


    五、我在2018年12月21日,依照《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第40条“信访人对人民检察院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提出复查请求”之规定,向市检控申部邮寄《请求贵院对<对永嘉县公安局刑侦大队长汪海潮侮辱本人人格的控告>进行复查》(见附件4),请求复查。而在2019年1月14日,16:24致电市检12309,接听的工作人员(问他名字,他不说)声称“既然永嘉检察院已答复,那么就是我们检察院的最终答复了,答复了好了,没有什么复查不复查的”。


    六、2018年12月19日,向市检12309询问张祥忠辱骂本人一事是否出具答复,接听的女工作人员(应该是陈莺)让我跟纪检要,我说了纪检让我跟你们控申要,她就挂了电话,再打过去就又挂了。2019年1月9日,还是这位女工作人员,我电话被挂数次,拿起来一声不响就挂!这是怎样的一种傲慢?怎样的一种任性?


    七、2019年1月11日,向永嘉县检察院递交《对永嘉县看守所涉嫌克扣在押人员伙食费的举报》(见附件5)。后在1月25日、2月25日检察长接待日都再次提交过。该所涉嫌贪污,理应属检察院受理范围。又按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办法》(高检发监字[2008]1号)第二十二条“教育管理活动检察的方法:(二)查阅在押人员登记名册、伙食帐簿、会见登记和会见手续”,显然也是检察院职责所在。而永嘉县检察院还是支支吾吾,既不肯受理,也不作书面告知。又不依照《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第32条,即未在十五日内书面告知是否受理。

    鄙人曾在1月15日、3月15日温州市检察院检察长接待日递交这一投诉件(即《对温州市及区县检察工作的六点投诉》),而市检不但不受理,控申处处长陈文飞、黄益佐态度恶劣,还讥笑鄙人被判刑,极力维护下属单位。后作出温检控复字【2019】4号(附件6),答非所问,竟说我之前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已送达(我没有向他们反映这点,不知道答复函为什么扯到这点)又说反映的其他问题,有关部门已作出答复。而我正是因为对有关部门的答复才请求市检复查,市检怎能这样回复?


    一言以蔽之,温州市检察院及龙湾、永嘉检察院一昧推脱,不履行检察职责,工作人员态度又蛮横恶劣,漠视公民权益,《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如无物,实在是令民心寒!特向检察长投诉,希望能督促永嘉县检察院对涉嫌克扣在押人员伙食费的举报作出处理,督促温州市检察院能就该院张祥忠辱骂本人一事依法作出书面答复、并依法复查本人向永嘉县检察院、龙湾检察院所投诉的四件信访事项,及责令有关人员端正工作态度,以不负“为人民服务”之说。感感!


     顺颂 公祺!


                                                                                                                              黄志霄 于2020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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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1-15 12:3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附件1温永检复字【201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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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温龙检控申复字【201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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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永检访告【201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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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1-19 09:5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附件6温检控复字【2019】4号。答非所问,竟说我之前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已送达(我没有向他们反映这点,不知道答复函为什么扯到这点)。又说反映的其他问题,有关部门已作出答复。而我正是因为对有关部门的答复才请求市检复查,市检怎能这样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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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1-23 10:4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特向检察长投诉,希望能督促永嘉县检察院对涉嫌克扣在押人员伙食费的举报作出处理,督促温州市检察院能就该院张祥忠辱骂本人一事依法作出书面答复、并依法复查本人向永嘉县检察院、龙湾检察院所投诉的四件信访事项,及责令有关人员端正工作态度,以不负“为人民服务”之说。感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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