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猫狗打架,打出一场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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嫩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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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8 15: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江苏
你喜欢猫还是喜欢狗?近年来,饲养猫或者狗作为宠物的人越来越多,猫和狗的脾气习性大不同,无论是饲养猫或者狗,饲养人除了要有爱心外,更要有一份尽到法律意义上“注意义务”的责任心,否则就有可能引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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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8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案件的起因是宠物猫与宠物狗打架,结果饲养人为了“劝架”致伤,引发了一场官司。


原告万女士和被告徐女士都是温州市区人。万女士养了一条宠物狗,徐女士经营一家小超市,养了一只宠物猫近10年。


去年10月2日,正值国庆节放假,万女士到徐女士经营的小超市购物。万女士将自己的宠物狗放在了超市门口。当她正在选购商品时,宠物狗忽然跑进了超市。


对于徐女士的猫来说,万女士的宠物狗“侵入领地”的行为让它下意识作出了“防御”,进而与小狗打架。


徐女士让万女士快把狗抱起来,万女士称为制止“打斗”,伸手去抱宠物狗,结果被猫抓伤左手。


之后,万女士向110打电话报警,并到医院注射疫苗,花费了医疗费用1232元。


万女士认为,这件事给她造成了经济损失和精神痛苦。2019年11月19日,万女士到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了徐女士,要求赔偿上述医疗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232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万女士称自己由于打针引发身体不适,休息了6天,没有上班,按照月工资8000元计算,主张要求徐女士赔偿其误工费1600元。


徐女士认为,万女士之所以受伤是因为她没有给小狗束狗链,对于损失存在重大过失。


法官说法:

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原告万女士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万女士是在猫狗打架过程中受伤,被告徐女士作为猫的饲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因事发时万女士没有看管好自己的狗,导致猫狗撕打并受伤,其作为狗的饲养人对事件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结合损害事实发生的具体情况,确定被告徐女士承担50%的赔偿责任。


至于万女士诉请的误工费,因其首次注射疫苗时正处在国庆假期,后两次注射疫苗时,已超过了退休年龄,且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存在误工,诉请缺乏事实依据。


综合全案,法院一审判决徐女士支付万女士616元,并驳回了万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七十八条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一般规定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七十九条 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的侵权责任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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