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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31日,龙湾法院依法对卢某峰、卢某华等19名被告人涉黑案一审公开宣判,分别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妨害作证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串通投标罪9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卢某峰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处罚金人民币140万元;判处被告人卢某华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处罚金人民币135万元;其余被告人根据参与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至二年四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
2006年7月25日,为获取工程及牟取巨额经济利益,被告人卢某峰、卢某华纠集百余名社会闲杂人员造成双方人员受伤的恶性群体性事件(即7.25事件)。该事件后被告人卢某峰、卢某华名声大震,先后网罗、控制、操纵一批吸毒、刑满释放、社会闲散等人员,逐渐形成了以被告人卢某峰、卢某华为组织者、领导者,以被告人卢某坚、张某秀等9人为积极参加者,以被告人刘某锋、张某听等10人为一般参加者的相对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为了牟取经济利益及达到称霸一方的目的,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并有组织地实施了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串通投标等50余起犯罪行为,非法垄断新塘工业区主体工程、附属工程建设及设备、物资搬运等,获取了巨额经济利益,用于维持组织运转,形成了“以黑护商”、“以商养黑”的组织运作模式。
通过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在乐清市新塘工业区及周边地区形成了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给当地群众造成心理恐慌、安全感下降,严重扰乱了该地区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经审理认为,以卢某峰、卢某华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妨害作证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串通投标罪。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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