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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温州这次报送省里审核的“民间融资管理条例”草案引人关注、引发热议的,是有关期限在1个月以上的民间借贷,年化利率若超过48%,将按高利贷予以行政处罚的规定。这一规定表面看来似乎与最高人民法院对民间借贷的有关规定有所不同,因为高院规定民间借贷利率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超出部分不予保护,但本金和4倍之内的利息还是受保护的,也没有将借贷本身作为高利贷进行处罚。
但我认为,温州的这个条例实际上并不会产生打击正常民间借贷的负面影响,反而具有防范债务风险的积极作用。首先,条例针对的是1个月以上的高利率借贷,也就是说,1个月之内借贷的利率再高也没有被作为高利贷加以打压。而正常民间借贷利率有可能超过48%的,基本上是1个月之内甚至更短时间的临时性融资。这种临时性融资对放贷人来说资金成本相对较高,而对借款人来说利息负担其实并不重。把这种按若干天计算的临时性高利率累计成365天年化利率的“高利贷”是不合理的,甚至可以说是荒唐的。其次,1个月以上更不用说较长时间的借贷,年化利率如果在48%以上的,本来就是不正常的借贷。这种借贷要么就是借款人在饮鸩止渴,不仅救不了自己,反而把别人也拖下水;要么一开始就是不考虑偿还的欺诈。因为需要靠高利贷维持生存的企业,是不可能起死回生,创造出利润高达48%以上的奇迹的。杜绝这种借贷的发生,有利于从源头上防范民间借贷债务危机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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