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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之前的《总体方案》,是一个比较原则的文件,这次的《实施方案》增加了一些具体内容。但人们关注的,是《实施方案》在打破金融垄断制度上,是不是有所突破。而在这个问题上,关键在于文件有关金融改革主要任务中“加快发展新型金融组织”的那一条,有没有可能为纯粹民营银行的建立创造条件。恰恰在这一点上,《实施方案》在个别文字上对《总体方案》的微妙变动耐人寻味。《总体方案》中的“鼓励和支持民间资金参与地方金融机构改革,依法发起设立或参股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组织”,在《实施方案》中改成了“支持民间资金参与地方金融机构改革,鼓励民间资金根据有关规定发起设立或参股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组织”。在这里,“依法”改成了“根据有关规定”。本来,“依法”理所当然——法所当然。问题在于,现有的针对村镇银行的相关法规即2007年银监会的《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和2009年银监会的《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规定村镇银行的主要发起人、最大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一个普遍垄断的金融制度条件下,不要说作为主要发起人、最大股东,哪怕是最小股东,现有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作用也是决定性的。《实施方案》将“依法”改为“根据有关规定”,就为作为试验区的温州自行制定“有关规定”,留下了想象空间和回旋余地。从这样的意义上说,金融垄断壁垒的政策缺口疑似打开,下一步就看温州改革的具体行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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