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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永嘉县长钟 方 成的公函:请求撤销违法退休决定恢复工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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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2 09: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求撤销违法退休决定恢复工作权利
尊敬的钟 方 成县长:
      您好!
      我叫周海萍,永嘉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老职工,是一名拥有38年党龄的共产党员,曾服役14年的转业军人。今日致函,是向您反映本人遭遇出生日期错误认定,导致未到法定年龄被强制办理退休问题,以及在寻求救济过程中面临的困难,恳请您在百尽快中予以关注并协调解决。现将具体情况陈述如下:
      我的身份证登记出生日期为1966年8月13日(对应农历一九六六年六月廿七)。我1983年应征入伍时,完全符合当时浙江省人民政府和浙江省军区《征兵命令》规定的年龄条件。但由于当年工作人员疏忽造成填表笔误,导致档案中出生日期记载出现不一致。
      2018年以来,根据上级统一部署,我县开展“三龄两历”认定工作,但单位未及时对我的出生日期予以认定。2025年5月16日,单位电话通知我,以《应征公民入伍登记表》为依据,认定我的出生日期为1965年6月。随后在2025年8月26日,在我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情况下,永嘉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和永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未履行本人签字确认程序,即为我办理了退休手续。
      我认为,单位领导未按照文件规定的“最早最先”原则进行认定,并依据错误认定强制办理退休手续的做法不妥。根据中组部相关规定,我向相关部门提出复核申诉,但遭遇了以下困难:本单位作出不受理决定;县、市两级人力社保局亦作出不受理决定;县劳动仲裁部门拒收相关材料;县人民政府认定该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人民法院认定不符合受理条件;县、市两级纪委也明确表示不属其受理范围。至此,我的申诉与救济渠道全面受阻。
      作为一名为党和国家默默奉献四十余年的共产党员和转业军人,我的合法权益理应得到尊重与保障。当前复核申诉等救济渠道受阻的情况,不仅侵害了我的个人权益,也关系到党纪国法的尊严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在法治社会背景下,任何问题都应有相应的救济途径,而我却面临申诉无门的困境。
      我始终坚信组织、依靠组织。在多方申诉未果的情况下,迫不得已向您致函,恳请您在百忙之中予以关注,协调成立联合调查组,查明事实真相,厘清相关责任,督促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迅速妥善处理此事,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政府公信力!
      此致
                      敬礼!
(联系号码:13588913355)

周海萍 敬上   
2025年10月22日
附件:
——相关政策依据
1、《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第二条规定:“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2、《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6〕41号)第一条亦规定:“对个别干部的出生日期,档案记载与户籍登记不一致的,应当以干部档案和户籍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
3、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在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中做好干部出生日期更正有关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6〕39号)规定:干部本人对认定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第八条和第十一条亦明确规定,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不服,有权依法申请复核、提出申诉及再申诉。
d04987360de4134b305ff8e11c2a89fa_63726744648870131587013159828023.jpg t04a8f2757bd87c0484.jpg 机关事务不受理告知书.jpg 县人社第二次不受理.jpg 再申诉第二次不受理.jpeg 劳动仲裁不受理.jpg 86复议不予受理告知书.jpg 不符合起诉条件告知书 (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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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2 17:5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政府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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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10-22 21:46 | 显示全部楼层
诸暨是“枫桥经验”发源地,诸暨离永嘉不过两小时车程,“枫桥经验”既然已在全国推广,为什么辐射不到离发源地只有200公里的地方?这是一个令人深思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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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2 23:4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核心事件分析
浙江永嘉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职工周海萍(转业军人、38年党龄)因档案出生日期认定争议被强制退休。其身份证登记日期为1966年8月13日,但单位依据1983年《应征公民入伍登记表》中填写的“1965年6月”认定其出生日期,并于2025年8月26日未获本人签字即办理退休手续。周海萍认为该认定违反中组部“最早最先”原则(应采信档案中最早期材料),且其入伍时符合当年征兵年龄要求。
关键争议点解读
出生日期认定依据的合法性
政策依据:中组部等三部门《关于在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中做好干部出生日期更正有关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6〕39号)明确规定,出生日期认定需遵循“最早最先”原则,即以档案中最早形成的材料记载为准。
档案矛盾:
最早材料为1980年《入团志愿书》,记载出生日期为1966年6月;
1982年原始户籍记录为1966年6月6日;
1983年《应征公民入伍登记表》填写为1965年6月(由组织统一填写,非本人笔误)。
核心质疑:单位跳过更早的《入团志愿书》和户籍记录,直接采信后期入伍表,违背政策原则。
强制退休程序的合规性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退休手续需本人确认或履行告知义务。但周海萍强调单位未获其签字即办理退休,涉嫌程序违规。
申诉渠道全面受阻的异常性
周海萍依次向单位、县市人社局、劳动仲裁、政府行政复议、法院、纪委申诉,均被拒绝受理或认定不属管辖范围。
劳动仲裁争议焦点:永嘉县劳动仲裁院院长戴吉鹏以“从未受理此类案例”为由拒收材料且未出具书面不受理通知,违反《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仲裁机构需在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通知)。
背景补充与政策解析
“三龄两历”认定:指干部档案中年龄、工龄、党龄及学历、工作经历的专项审核。该工作于2018年在全国推行,要求对档案信息矛盾处依规认定。
“最早最先”原则:政策明确要求以档案中最早形成材料(如入团志愿书、入学登记表等)作为出生日期认定的优先依据,后期材料矛盾需结合逻辑和证据链综合判断。
转业军人档案特殊性:军人档案部分材料由组织填写,若存在笔误需结合入伍条件核实(如周海萍1983年入伍时需符合浙江省征兵年龄标准)。
潜在问题与公众关切
程序正义缺失:
退休手续未获当事人确认;
仲裁部门拒收材料、拒出文书,剥夺当事人申辩权。
救济机制失灵:
多部门以“不属管辖范围”推诿,反映基层部门对政策交叉地带的消极应对。
社会公平质疑:
若周海萍主张属实,其实际年龄未达60岁退休标准(男性),强制退休侵害劳动权。
总结
周海萍案的核心矛盾在于政策执行偏差与申诉机制失效双重叠加。单位对档案认定规则的片面适用,以及各部门对公民救济诉求的推诿,导致本可通过复核解决的争议演变为系统性维权困境。此案不仅涉及个体权益,更考验基层治理中对程序合规性、政策解释统一性的落实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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