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控告书 永嘉县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 控告人:周海萍,1966年8月出生,1983年10月入伍,现为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职工,是一名38年党龄党员、14年军龄转业军人。 被控告人:永嘉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主任、党组书记潘齐忠。 被控告人:永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党组书记金翎翼。 控告事项: 1、控告永嘉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相关领导滥用职权,违法办理未到法定年龄的职工退休。 2、控告永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渎职失职,不按规定受理申诉、仲裁,违法审核办理退休。 一、案情概况 控告人档案中的出生年月记载不一致,1980年1月13日形成的《入团志愿书》记载的出生日期为1966年6月;1982年形成的原始户籍记载的出生日期为1966年6月6日;1983年10月形成的《应征公民入伍登记表》记载出生年月1965年6月;1984年8月形成的《结业鉴定表》记载出生年月1966年6月;1988年5月形成的《入党志愿书》、1988年9月形成的《士兵军衔报告登记表》、1989年1月形成的《志愿兵申请表》等材料记载出生年月1966年7月;其他材料记载出生年月均为1966年8月。2018年以来,我县根据上级统一部署,全面开展“三龄两历”认定,当时领导故意拖延不给控告人认定。2025年5月16日,档案审核人潘某朋电话告知,认定控告人的出生日期为1965年6月,控告人对该认定结果有争议,按规定向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提出“复核申请”,该中心未按规定作出复核决定,剥夺了控告人的复核权利。控告人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诉,该局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剥夺了控告人的申诉权利;控告人向温州市人社局提出再申诉,该局再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控告人“应根据申诉规定先提出申诉,然后才可提出再申诉”;控告人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劳动人事争议申请书》,仲裁院院长戴吉鹏说“不看材料、不收材料、不出书面告知”。2025年8月26日,被控告人在相关争议问题没有作出合理解释、未经控告人签字确认的情况下,强制给控告人办理退休手续。 一、程序违法 (一)被控告人没有作出复核受理决定告知,违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第十五条“受理单位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审查,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被控告人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没有按规定作出复核决定,违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受理复核申请的单位应当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维持、撤销或者变更原人事处理的复核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存在失职渎职。 (三)被控告人县人社局不受理申诉,违反组通字〔2016〕39号文件规定:“干部本人对认定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二、实体违法 (一)档案审核未遵循“最早最先原则” 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在审核认定时隐瞒了控告人档案中最早形成的《入团志愿书》。违反了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规定: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二)引用依据错误 1、控告人是职工身份,中组部的文件规定主要是针对领导干部和公务员,不能直接引用。中组部2015年2月4日《组工通讯》第10期是党内刊物,不能直接作为对外执行的依据。此外,《组工通讯》第10期是对各地在实际执行组通字〔2006〕41号文件和组通字〔2016〕39号文件中碰到一些特殊情况如何处置的指导性解答,其“最先最早”的原则精神并没有改变。被控告人罔顾事实,强制认定控告人的出生时间为1965年6月,这明显是对《组工通讯》问答6的蓄意歪曲、错误引用,这是严重的滥用职权行为。 2、永机事法告〔2025〕1号“其他法定途径告知书”中引用1955年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来否定1983年省政府、省军区的征兵命令,这是用旧法否定新法,明显违反立法法规定。 (三)控告人未到法定60岁退休年龄,强制办理退休,违反《劳动法》规定。 三、控告请求 1、强烈要求对被控告人拒不执行中央文件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的违纪行为立案调查,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2、强烈要求责令被控告人立即撤销退休决定,恢复控告人的工作权利,依法赔偿损失。 3、要求按规定反馈书面处理结果。 专此控告
控告人:周海萍 2025 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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