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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26 2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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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称温商贷非法集资237亿元,提现金额202亿元,损失金额48.8亿。
237-202=35(亿元)
48.8-35=13.8(亿元)
公检法称13.8亿元是集资款支付“下车人”利息产生的损失金额。
我们是否可以这样理解?13.8亿元的利息对应的本金为138亿元左右(温商贷年利率为9-12%),合计本息为:151.8亿元左右。
也就是这151.8亿元是用于以“借新还旧”来实现还本付息的。这151.8亿元根本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投资经营活动。
依据《高检诉〔2017〕14号》集资诈骗行为的认定,犯罪嫌疑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原则上可以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1)大部分资金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名义上投入生产经营但又通过各种方式抽逃转移资金的;
151.8亿元与202亿元相比,应当构成“大部分”了吧。为什么温商贷案只判“非吸”没有“集诈”呢?仅提现金额中司法就这么大的漏罪,损失金额里又有多少漏人漏罪呢?
公诉人称:李山投资均亏损、借款人未还款。那么202-151.8=50.2亿元左右的提现金额又自哪里呢?
原态农业、在水一方、小哥出行、杨业照明等等这些0收益的投资是真是假,投资款去了哪里?
用集资款购买的资产用于抵押贷款,这部分抵押贷款又去了哪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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