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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对温政信核【2022】10号复核意见书及答复不规范上释法以督办规范处理。
尊敬的各位领导及工作人员:
2022年6月8日,温州市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夏启瑞、董直松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温政信核[2022]10号),根据《浙江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1、撤销泰顺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领导小组办公室《不予受理告知书》(泰信复不受告字[2022] 2号) .2、责令复查机关重新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进行审查“。
2022年11月7日,泰顺县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夏启瑞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2022】5号,其认为:1,罗阳镇人民政府《关于夏启瑞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罗政信访复字【2022】1号)答非所问,未针对申请人的诉求予以答复,不妥。2,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夏启瑞董直松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温政信核【2022】10号】),涉访事项为落实城镇私房遗留问题,应由住建部门处理,不属于罗阳镇人民政府的职权范围。根据《浙江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第二十七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复查决定如下:撤销罗阳镇人民政府《关于夏启瑞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罗政信访复字【2022】1号)。
2023年1月17日,温州市泰顺县信访局对国家信访局交办的信件《温州市人民政府对作出(温政信核【2022】10号)行文不够规范落实处理意见不到位问题要求整改的督办》 的信访事项,答复告知上以上文事实的基础上认为信访人首先应当先向住建部门反映问题。泰顺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领导办公室已按照《浙江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及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夏启瑞董直松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要求的程序办理等内容。多次督办仍然以此回复。
以上三个答复没有按照《浙江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予以撤销的,应当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作出处理、复查决定...规定予以规范,依据《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法工委【2009】62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等规定,请求释法督办以规范理。
夏启瑞
2023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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