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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温州永嘉人与青田人合伙投资被骗反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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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8-6 21: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湖南
浙江温州永嘉人与青田人合伙投资被骗反获刑
本案的“源头”在青田县警方,经办警官陈苗杰系始作俑者
  我们三个浙江温州永嘉人和相邻的青田县人合伙投资,被青田人李焕军诈骗2500万元,离谱的是,涉嫌诈骗犯罪的李焕军逍遥于法外,我们三个投资人反而获刑,真是岂有此理!
  2011年7月,李焕军以在青田县山口镇开发太阳岛国际养生度假村项目为由,诈骗了我们2500万元人民币,在这十来年期间,我们多次与李焕军沟通,询问他房地产项目的进展情况,每次都是以拒接电话回避我们或以假话谎言忽悠我们。
  2022年3月,当我们获悉涉嫌诈骗犯罪的李焕军已被公安机关刑拘的信息后,主动找到陈苗杰警官向其举报李焕军诈骗犯罪的线索,并将永嘉县人民法院【2015】温永刑初字第838号刑事判决书等有关李焕军的犯罪证据和资料交给了陈警官,同时陈警官也向我们三人分别作了调查和谈话记录。时间过去了大约70天,我们见办案单位没有任何动静,便打电话向陈警官打探侦查进展情况,陈警官却反问我们何时将有关资料提交给他,我们回答说此前的3月21日就将法院的判决书等有关资料呈交并作了谈话记录,此时他才通过回忆确认有这码事。可见陈警官对我们提供的有关李焕军犯罪的重要证据连看都没看,更谈不上下一步的调查核实,凸显青田警方对此重案如同“熊瞎子吃大枣——满不在乎”,或者说是“百年松树,五月芭蕉——粗枝大叶”。在我们催办下,陈警官居然叫我们提供永嘉县法院的电话号码,我们只得“遵旨”提供了他所需的电话。陈警官与永嘉县法院通话后反馈给我们说,查不到涉案的2500万元的银行凭据,不能定性李焕军的诈骗罪,同时强人所难地要求我们提供涉案的2500万元的转账记录。
  我们认为,受害人已经向公安机关提供了涉案犯罪可靠线索后,且公安机关已经决定立案侦查,经办警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取证,依法履职,但令人失望的是,经办警官严重不作为乃至放任犯罪!关于涉案的2500万元已由李焕军收取的事实,见永嘉人民法院温永刑初字第838号刑事判决书第19页第8条“证人李焕军证言,证明自己在青田开发了太阳岛国际养生度假村项目,2011年7月11日以青田县新农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与青田县山口镇政府签订投资协议书,自己是和永嘉县瓯北的葛宗生以温州申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名义一起合作开发的,股份比例自己占51%,葛宗生占49%(注葛宗生名下的49%股份有我们三人所占的股份比例),陈光忠带葛宗生等人来看的,葛宗生已投入2500万元人民币,以转账形式打入自己的银行卡,该2500万元用于项目的前期投入,主要用于购地等开支,自己的中行和农行等银行卡都有被转账过的事实。”
  李焕军上述证言已得到法院判决的确认,并作为判决的依据,即使没有银行转账凭证,也足以证明李焕军已经收取2500万元的事实。接下来公安机关只要查明李焕军所谓的将该2500万元投资房地产开发是子虚乌有的事实,李焕军的诈骗罪即宣告构成。如果需要进一步查对银行转账记录,经办警官完全可依法向有关司法部门调查取得,叫受害人提供银行对账单,否则以查无证据为由放弃侦查,是对犯罪行为的放任与纵容,是对严重的失责渎职行为!
  为了打击犯罪,维护法律和法治的尊严,我们强烈要求请求上级党政与司法机关督促青田公安局,及时公正的查明李焕军的犯罪事实,绳之以法,以示公允。
  受害人∶夏盛、余忠良、周显胜
  2022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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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8-7 15:0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湖南
经办警官陈苗杰的“职业懈怠”危害何其大
  夏盛、余忠良、周显胜对青田县公安机关的工作态度不满意,本博主完全可以理解,有学者称许多冤假错案的酿成,都是公检法默契配合让司法公正失守的结果,如同工厂流水线由毛坯到成品的流程,又好似自上而下的江水由“源头”到“水尾”的过程。那么,作为本案“源头”的青田警方存在的问题是什么呢?是经办警官陈苗杰“职业懈怠”、“工作倦怠”和失责渎职,其表现形式就是不作为、慢作为、虚作为、不敬业、不理事。
  应该承认很肯定,警察是一种十分辛苦、作息无常且带有一定的潜在的人身风险的职业,也是一种容易产生“职业懈怠”和“工作倦怠”的职业。然而,繁杂的治安形势、人民对生命财产安全的需求和警察职业本身的要求,又决不允许警察有丝毫的“职业懈怠”和“工作倦怠”。否则,就会导致警察人格上的解体,像陈苗杰那样对待工作无所用心,敷衍了事,不求质量,接待群众表现轻忽、疏慢、淡漠、冷傲,乃至酿出“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四难”问题,它像一把毒箭深深地扎伤了人民群众的心,给警民关系、党群关系、干群关系埋下了隐患,造成了警民之间的隔阂,也是形成冤假错案的一个重要原因。
  在本案中,经办警察陈苗杰的“职业懈怠”和“工作倦怠”是显而易见的:受害人早就主动找陈苗杰警官向其举报李焕军诈骗犯罪的线索,并将永嘉县法院【2015】温永刑初字第838号刑事判决书等有关李焕军的犯罪证据和资料交给了陈苗杰,而陈苗杰也向受害人作了调查和谈话记录,但70天过后,当受害人向陈苗杰催问办案进展时,却反问受害人何时将有关资料提交给他,想必此时受害人如同掉到了冰窟里——从头凉到脚!如果仅此而论,陈苗杰属于不作为和失责渎职。然而,如果进一步分析、推断,似乎陈苗杰并不止于“职业懈怠”,而是他和个别领导在联手故意办冤假错案:判决书确认了李焕军已经收取了2500万元的事实,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没有银行转账凭证,也不等于李焕军没有诈骗2500万元的事实。如果办案单位尽职尽责的话,接下来只要查明李焕军究竟是否将这2500万元投资房地产开发,就完全可以证实李焕军是否犯有诈骗罪,假如李焕军投了,他自然不构成诈骗犯罪,相反,如果李焕军没投,那就完全可以认定李焕军构成了诈骗犯罪。事实上,李焕军称其将2500万投资房地产开发,纯属是子虚乌有的事情,如果不是故意包庇袒护李焕军,又有什么理由认为李焕军不构成诈骗犯罪呢?这不是公然藐视法律判决吗?再说,办案单位为什么不去银行查对李焕军的银行转账记录呢?该做的事情不做,却轻易放弃侦查,放弃履行职责,这不只是对犯罪行为的放任与纵容;不只是严重的失责渎职行为,而且有故意包庇袒护李焕军之嫌!
  有道是:事出反常必有妖。我不敢说陈苗杰是否收了人家的好处,但现实生活中,金钱和利益确实能够奴役怀揣私欲的人,一个社会人为了金钱,可能会充当黑恶势力的打手;一个公职人员为了金钱,可能会放弃职责,该做的事情昧着良心不做,不该做的事情冒着风险去做。人们常说的“重赏之下必有勇夫”,这个“勇”,既包含敢做法律不允许做的事情,也包含敢于不做法律要求做的事情。假如你在办理涉及到双方权益的某事项手续的过程中,遇到主办人员刁难你,以这样或那样的理由不履职、不作为,那么庶几可以肯定,此人获得了对方的利益输送,不然就很难理解他为何不履责、不作为,因为他肯定知道他该办的事不办,你会去投诉举报他,让他面临被法纪处理的风险。事情就会是这样,某些人挡不住金钱和利益的诱惑,往往为金钱而“动”,又为金钱而“不动”,这叫做事理逻辑,也叫做事物的因果关系——我这段分析性文字,虽然是借陈苗杰不作为的“题”而发挥,但我并非“剑指”陈苗杰,我只是分析其不作为与收受利益之间的因果关系。当然,如果陈苗杰一定要对号入座,那也是没有办法的事,且可能引来不打自招的嫌疑。
  不管陈苗杰等“制服人”是“职业懈怠”、“工作倦怠”还是故意不履责、不作为,对夏盛、余忠良、周显胜三位受害人来说,都造成了正义不彰、自身背冤的伤害。三人的平反昭雪,自然也得从源头开始。假如我是执法人员,因自己的懒政怠政、失责渎职而办了冤假错案,我会处于良心无法安放的自我折磨中,或许陈苗杰没有这种歉疚感。但愿青田县警方相关人员能坚守自己的职业良知和做人的良知,对失责渎职乃至故意包庇犯罪嫌疑人李焕军的陈苗杰问责追责,尽快将“公道”二字还给受害人!
  反腐与维权博客   罗修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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嫩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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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8-8 11:5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2500万大额啊,提现金过去的?  转账记录都没保存啊来自: Android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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