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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玲的《太阳照在桑干河上》是一部宣扬土改的红色经典,该书1951年获斯大林文学奖。近年,发现了丁玲的一批遗作,有一篇谈到该书,其中说“《桑干河上》是一本写土改的书,其中就要有地主,但是要写个什么样的地主呢?最初,我想写一个恶霸官僚地主,这样在书里还会更突出,更热闹些。但后来一考虑,就又作罢了,认为还是写一个虽然不声不响的,但仍是一个最坏的地主吧。”(《人民日报》2004年10月09日第七版)2006年《南风窗》杂志记者田磊重访了桑干河畔的温泉屯(小说原型),采访了当年参加土改的农民,老人们叙述“那时的温泉屯,其实并没有特别大的地主恶霸。但是,每个村都要斗地主的,后来,就斗了顾家三兄弟,顾家一共有300亩地(每兄弟100亩),算是地主,还有,就是李家三兄弟,可这都是些破落地主。”“地主其实人不坏,还经常资助四邻,碰上天灾歉收的年头,那些‘地主’还会在大戏台上煮粥给饿肚子的乡亲吃。”分地后,“村民们暗地里会觉得对顾家和李家有点不公平,……分到的地并没有去种,树上的果子,摘了之后也都在家里放着,没有吃,也没有拿去卖。”“毕竟,那是人家的东西呀!”作者评述,“实际上,村民们的经验与政权的想象是存在差距的,一般乡民显然不会把自己日常生活中熟悉的邻居和乡亲看成是‘阶级敌人’,他们有自己的生活逻辑,只有强大的意识形态灌输之后,人们才有所接受和改变。”(《南风窗》2006.6 田磊《重访桑干河畔》)
由于宣传,人们已经习惯将中国古代社会称封建制,这很不对。许多学者都反复指出,封建是分权,比如英国的贵族分封带来了抑制王权的议会和宪政。而秦后中国主要是中央集权,和“封建”正相反。“封建”的滥用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缩影,“阶级”亦然。冯天瑜的新作《“封建”考论》专门论述了该词的名实错置,并做了澄清。中国当代词语的名实错置,不仅是思想和判断之事,更是权力的政治强制和操纵的方式:权力错置概念,由而操纵人,控制社会,达至政治目的。丁玲的这部小说,就体现了政治对“名实错置”的有意制造。强大的意识形态灌输,改变了人的生活经验和常识,使熟悉的邻居和乡亲成了“阶级敌人”,土改及这部“革命史”,就是这样创造出来的。
“打倒地主阶级”、“消灭封建制度”、“农民翻身解放”,这些套语(大陆至今仍普遍使用)显示土改是一场政治革命。但中国农村并不存在这种政治压迫和对立,农民也没有革命的要求。
欧洲封建制有军事性,也是军事征服的结果,农民依附贵族领主,没有土地权和人身自由,而且等级世袭。贵族和农民的关系首先是政治的,等级制度促进了欧洲阶级的分化和对立。无论是十四世纪英国农民起义,还是后来的德国农民战争、法国革命,农民对政治权利的要求是“消灭贵族” 、“自由”“平等”,都超过对土地的渴望。但也正是贵族有领地,占有农民,有武装,因此可以对抗王权,从而带来宪政。还应该说,等级制对欧洲未来社会的组织化秩序化的建设,及各阶级的分工与合作有重要作用。
而中国是中央集权,为避免分权,而不分封,因此也就保留了乡村的自然形态:小农经济;氏族血缘社会;乡村自治。在中央集权之下,是中国庞大而分散的自耕农社会。在这个意义上,中国农民是“自由人”,有土地,能进取,可迁徙、科举、经商。他们比中世纪欧洲农民幸运,没有人身隶属,也没有等级限定。地主是田产概念——田主,地主和佃户雇农也只是经济关系,而且地主可以沦为佃户,雇农也可以升为地主。他们之间有贫富有贵贱,有经济和雇佣的矛盾,但没有明确的等级和政治对立。就算“打土豪”,农民也是为了“分田地”,而不是为了“自由”“平等”。
梁漱溟、钱穆等都强烈批评将阶级论强加于中国,钱穆说中国人自由,即是针对中国没有欧洲的封建等级制和人身附属。说重点,中国只有一个阶级,就是官僚阶级,而且这是一个极其制度化等级化组织化的阶级,其功能就是实行政治统治,不仅强大,而且稳定,可以说,这在人类史上是独一无二的,是中央集权的可靠保障。所谓中国的超稳定结构,也就在它的官僚制度。而和官相对的则是民,中国的“阶级对立”实是官和民的对立,除此中央集权不允许中间等级和权力出现。商人本可以成为阶级,他们有共同利益,但是被国家抑制,因此商最终只是个行业。
中国是大国家小社会,中央集权之下是分散的自然村落,无为而治,由此帝王才可安然统治如此庞大的帝国。中国中等乡村不过几百人,小的几十人,大的千数人,同姓同族,一个农民的社会也就这么大。这就是为什么,中国民如散沙,少国家和社会意识,少组织性,对外族入侵软弱无力,庞大的中华帝国实际是非常虚弱的。
中国向来没有结成大规模公共社会,民也未曾分化为阶级。按进步观,阶级社会在血缘社会之后,而传统中国乡村并未走出这一步。我们看到中国农村,村际间姓氏间的对立远远过于贫富雇佣之间,民间械斗多发生于此。这说明中国农村氏族血缘关系重过阶级。就是土地买卖也受氏族限制,“土地权受着氏族的保护,除非得到氏族的同意,很不易把土地卖给外边人”(费孝通《乡土中国》)。
中国乡村作为氏族血缘社会,其是伦理秩序,而非规则秩序(请注意,这点非常重要,涉及中国农村的社会性质,费孝通先生将此两种秩序成为礼俗社会和法理社会),道德重于法律,屈死不告状,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
中国自古官不下县,村无政权无制度无司法,而是氏族式自治,就事论事,约定俗成,族长也是推选。中国有乡绅,乡绅是官府和乡村的桥板,其代表乡村连接官府;作为自治社会,他们类似长老,在乡村有领导作用,但限于宗族和伦理范围之内,而非政权;因为没有权力的强制,因此也就不能说是统治;乡绅更重要的意义是代表儒家伦理秩序和文化,使之落到乡村,这也就是他们的教化功能。
再看经济。土改动员中有个套数,就是千方百计动员群众诉苦,挖穷根儿,要把农民的不幸归于地主阶级的残酷剥削。这本是政治操作,即鼓动仇恨,激发暴力摧毁传统乡村,从而建立党在农村的权力(49年之前,是为了赢取兵源和物资)。但是,随着党的胜利,宣传变成了“事实”,且写成了历史和教科书。刘少奇说“占乡村人口不到百分之十的地主和富农,占有约百分之七十到八十的土地,他们借此残酷地剥削农民。而占乡村人口百分之九十以上的贫农、雇农、中农及其他人民,却总共占有约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土地,他们终年劳动,不得温饱。”(《刘少奇选集》下,人民出版社,1985年12月,页32)这是中共农村阶级论的基本思想。但是,到底中国的地主有多少?他们占有多少土地?地租是多少?农民又占多少土地?地主和农民的经济差别有多大?地主是不是农民?
高王凌教授新著《租佃关系新论――地主、农民和地租》,在史学界引起强烈反响。作者归纳中国上世纪30年代以来的中国农村调查统计,得出重要数据:1、地主占有土地的比例多在30%—40%间(简单平均是36%),而且这其中还包括了族田、学田等公田,因而60%以上的土地是掌握在自耕农的手中。在某些地区(主要是在北方),地主占有土地的比重还不到30 %。2、鉴于地主实际取得的地租只占与佃农约定租额的七八成左右;同时,由于地租额并不像通常所说占有产量的50%,而大约只有40%左右(所谓50%是指“正产物”而言);这样算来(70—80%乘以40%),实际地租率则只有单位面积产量的30%左右。3、由上可得,地主所得仅为农业总产出的12%或更低些,那么农业无疑就是一个“低效”或“低质行业”;购买土地也不一定是为了赚取“高额地租”,在一些地方,甚至不过是一种“保值”的手段。
高王凌教授的这些考据之引起如此大的反响,是因为我们的“历史”一直说,人口10%的地主占有了70-80%的土地,佃农的50%以上的产出被地主作为地租拿走。因此必须消灭地主阶级。
南京国民政府在1934~1935年进行全国土地调查,在河北、河南和山东三省,自耕农的百分比分别为71.35%、64.75%和74.73%。(《全国土地调查报告纲要》 1937年,第34页)
根据上世纪50年代初,官方对陕西关中新区41县(市)约700万人口的土地改革统计数据表明:
一、当地90%以上的人都占有土地,即是雇农也有少量土地(人均占地1.32亩);中农占有土地是总耕地的54%(人均占地4.7亩);贫农占有土地是总耕地的24.8%(人均占地2.6亩)。中贫农共占总耕地的78.8%。这证明,该地区是中间大两头小的自耕农社会,土地的占有已经很均衡了。
二、地主人数很小,占人口比例2.66%,他们所占土地也很少,只占总耕地的7.1%。地主人均占地11.6亩。再,当时西北粮食亩产平均170斤左右,11.6亩的年产粮食1973斤,这还要扣除税收、雇工工钱等,如此看地主的生活也相当难。
三、总体上,重新分配土地的意义不大。重新分配的土地只占总耕地的11%。7.1%的中农人均分到0.1亩,49%的贫农人均分到0.59亩(合全年多得100斤粮食);而92.9%的中农和51%的贫农,他们的土地没变化,这两部分人共占总人口62.8%。真正得到实惠的主要是82%的雇农,人均分到1.62亩,他们占总人口的1.72%。
许多学者都认为关中土改意义不大。何军说:“从整体来看,土改前后关中都是自耕农占主体,土改对于关中农村地权的影响并不是很显著。郑磊对关中高陵县通远乡土地问题的研究也支持这一结论。由于能够划分出来以供分配的土地较少,从实际效果来看,土改对高陵农民的土地拥有状况并没有起到很大的影响作用,反倒因为这种较为勉强的征收和分割使田块变得更为破碎。”
当然,西北是贫穷地区,但是江南又如何?中共苏南区委农村工作委员会《苏南土地情况及其问题的初步研究》统计:解放前夕,地富占有土地28.85%;中贫雇农占有土地71.15%。综合各种数据,王高陵教授所说,地主占有30%的土地,大概是差不多的。
南京国民政府在1934~1935年进行全国土地调查:其中25.8%没有土地,有土地的占74.2%;全国80%以上的土地,由百亩以下的户主占有;80%的户数占地在20亩以下,他们共占总耕地的34%,其中有地不到5亩的业主,超过业主总数的33%,有地5亩以上而不到10亩的业主,占业主总数的60%;有地千亩以上的地主总占地不到总耕地的2%;全国平均户占土地是15.2亩;自耕农占总耕地的47.6%(《全国土地调查报告纲要》 1937年,引自万国鼎:《细碎的农田制度及其对于中国历史的定型作用》)。
根据黄道炫先生在《1920~1940年代中国东南地区的土地占有》中各种调查数据综合显示:农民缺地非常严重;中国土地不平均,主要体现于贫农占地基数太小。这二者的原因都不是地主占地太多,而是缺少土地资源。中国土地多为百亩以下的小土地所有者占有,而且实际占地的差额也不大。
但是由于没地的农民太多,每户贫农占地的亩数太少,因此在地主和贫雇农占地的比值上就很大。比如浙江地主人均占地不到8亩,但却是贫农人均占地的15倍多。这种比值上的悬殊差距,使人夸大实际上的土地不平均。人均8亩地,对任何国家的农民都是很少的土地。中国不是没有大土地主,但所占土地比重较小。
1945年美国农民平均每户有土地1170亩(195英亩),是中国农民每户平均占有土地的77倍,是中国地主每户平均占地的10倍左右,就是这样当时美国的农民也不富裕,当年美国政府给予农户的补贴是7.4亿美元。(国家统计局编《建国三十年全国农业统计资料1949-1979》:1950年前,中国地主平均每户占有土地144亩,中国地主的全部土地占全国总耕地38.26%)
中国的土地问题主要是地少人多,而不是地主垄断土地。正是由于中国土地奇缺,才少有大土地所有者,而多是小土地所有者。因此,万国鼎先生将中国的土地制称为细碎的农田制,也就是小农经济的小土地所有制,这是地少人多环境下的必然生态。中国的土地不平均是农业经济的自然状况,并非由于政治制度与地主阶级的剥削统治。
――选编自一平《土改奠定极权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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