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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付了2万元定金,温州一知名银楼却说钻戒卖给了别人!相关部门一查发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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嫩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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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9 15: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江苏






在某知名银楼看中了一款钻戒,付了20000元定金,结果商家事后却称钻戒已经卖了,这事让温州的一位消费者秦先生很是郁闷,由于认为这是商家的故意行为,他向政务服务热线12345投诉。5月8日,记者从鹿城区市场监管局了解到,商家最终退还消费者支付的20000元定金,并自愿补偿消费者20000元,双方达成和解。



秦先生称,日前他在市区某知名银楼想要购买一款钻戒,虽然专柜没有他想要的款式,可在售货员价格优惠的极力推销下,他还是在专柜选择了另一款价格为73000元的戒指,并现场预付定金20000元。但不久后,商家又联系他表示其预订的戒指已经卖掉了,并建议他再来更换其他“品质更好”“优惠力度更大”的戒指,甚至建议他在其他品牌专柜和渠道另选款式以作补偿。对此,秦先生认为自己已经付了定金还不能买到指定款式的戒指属于商家故意所为,商家行为属于挂羊头卖狗肉的消费欺诈,遂向通过政务服务热线12345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要求予以查处并按照钻戒三倍的价款赔偿损失。


接到该投诉举报,鹿城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对该银楼开展调查。商家解释称,在秦先生支付定金后向上游厂商联系供货,发现该款戒指已售罄,并提供了相关证据。并在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与秦先生联系后续解决方案。经过调查,未发现该商家存在明知无货仍通过优惠价格的推销手段引导秦先生在其店内消费的情形,并未违反相应法律规定,故决定不予立案。


但是,该局工作人员认为,作为经营者应当及时掌握商品相关信息,并及时告知消费者。在秦先生此次购物中,商家在未确定商品供货信息的情况下与消费者约定预售,事后却不能按照约定交付指定商品给消费者,存在一定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该局工作人员组织双方调解,商家最终退还消费者支付的20000元定金,并自愿补偿消费者20000元,双方达成和解。


在此,鹿城区市场监管局提醒广大经营者,在采取预售形式销售商品时,一定要及时掌握商品供应信息,避免出现“空口承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各位消费者在购买预售商品时,也一定要注意辨别,详细了解商品信息再支付定金,并保存好相关证据。如有消费者在生活中也遇到过相似情况,请拨打政务服务热线12345投诉反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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