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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一外卖小哥赔2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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嫩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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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19 18: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对于众多外卖小哥来说,速度就是金钱。这不,永嘉一外卖员为了多接单多赚钱,喜欢飙飞车,结果一不小心闯下大祸:由于骑电动车转弯不减速,其与一辆自行车发生碰撞,致人重伤。近日,永嘉法院判决该外卖员赔偿原告合理经济损失22万元。

路口拐弯不减速闯下大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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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无关,来源百度百科

潘某是一名日结外卖员,平日里在当地一美食街接配送散单维持生计。2021年的一天,潘某如往常一样飞车送外卖,途经一个没有信号灯的路口时猛拐弯,不料因地面湿滑刹车失灵,与前方同向左转的朱某骑行的自行车发生剧烈碰撞,造成两车受损、朱某受伤的严重事故。
交警根据现场勘察等相关证据,认定潘某驾驶二轮电动车经过路口未确保安全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朱某驾驶自行车在左转弯时未伸手示意负事故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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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无关,来源微信公共图片库

事发后,潘某主动垫付了一万元医疗费。但朱某认为该事故造成自己腰椎和骶骨骨折,被评定为九级伤残,故起诉潘某要求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后续治疗费、鉴定费、自行车损失等共计35万元(扣除已垫付的1万元)。
永嘉法院经审理认为,参照浙江省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浙江省私营单位服务业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以及原告出示的医疗费票据、温州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示的鉴定书等证据和被告垫付等情况,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应为33万元。法院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和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并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酌情认定被告潘某承担70%的责任,判令潘某赔偿朱某22万元。

无法接受高额赔偿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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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无关,来源微信公共图片库

判决生效后,因潘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法院对该案立案执行。虽然被执行人潘某接收了法院督促其履行义务的相关文书,但始终拒绝配合执行。法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登门临柜等方式对被执行人潘某的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并未发现其相关财产线索。
多次被拘传的潘某也均以生活困难、无力偿还为由不予积极配合执行。执行法官通过十余次走访,与其亲属、村委会、邻居等进行沟通了解,得知潘某并非不认可判决结果,只是无法接受自己骑电瓶车时犯下一个小错误就要承担二十万赔偿款的事实,并且也确实没有能力偿还高额赔偿。在事故发生后,潘某一家生活陷入困顿,其尚读高中的儿子一直借住在亲戚家。
另一方面,五十多岁的朱某家里经济条件原本捉襟见肘,经历此次交通事故卧病在床后,没有了收入来源,生活更是雪上加霜。执行陷入僵局,执行法官决定换个思路,以柔性司法对抗当事人的刚硬态度。

司法救助+善意执行促成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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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无关,来源微信公共图片库

根据朱某的紧急情况,永嘉法院协助申请执行人及其家属争取到2万元司法救助款项,以解燃眉之急。
同时,执行法官启动了“特约化解员+执行”的联动机制,邀请人大代表、村内乡贤积极参与案件研判、协同谋划出清策略,充分利用“人熟”“事熟”的优势,消除双方当事人抵触对抗情绪,提高当事人对善意文明执行的信任。
执行法官还向潘说明了拒不执行判决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明确了其因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财产,将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自己的生活和孩子的未来产生影响。
经过释法明理和沟通交流,双方当事人快速打通心结,对彼此经济困难表示谅解,达成了申请执行人朱某放弃部分款项、被执行人潘某当场支付赔偿款的合意。最后,潘某联系亲属代为支付了剩余款项十万余元,该案得以执行完毕



【法官说法】[color=rgba(0, 0, 0, 0.9)]交通安全无小事。行车过程中的一点疏忽都有可能给自己与他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造成重大隐患。本案中的外卖员潘某就是因为未能在没有设置交通信号灯的路口审慎驾驶,导致一场交通事故的发生,给他人带来伤害,也给自己带来高额赔偿。
遵守交通规则不仅是文明社会的要求,也是对他人、对自己负责。“我又不是开汽车,能造成多大的损失”“赶时间开快点,大家都这样的,没事儿”……任何类似侥幸心理,都是对个人安全的忽视,更是对他人生命安全的不负责任,都会引发无可挽回的悲剧。
外卖员潘某所犯的第二个错误是拒绝履行赔偿义务。人之立身,唯在诚信。因欠债而成为被执行人不可怕,可怕的是欠债后逃避。为此,人民法院本着用司法的温度和力度,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帮助其纾难解困,积极履行义务,终于使该案得以圆满解决。

【法条链接】[color=rgba(0, 0, 0, 0.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三)不得醉酒驾驶;(四)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五)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六)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七)不得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八)非下肢残疾的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九)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十)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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