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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公积金可作买房“首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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嫩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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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12 08: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江苏
好消息

乐清住房公积金

提取交“首付”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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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翔 摄



一起来看看这项新政吧

↓↓↓


适用范围符合以下条件的缴存职工可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储存余额用于支付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


(一)缴存职工在乐清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完成网签备案;


(二)如共同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共有产权人仅限于配偶、父母和子女。


缴存职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储存余额尚不足支付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的,其配偶、父母、子女可以申请提取各自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


提取额度提取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合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首付款金额,且不超过提取申请之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可提取金额之和,并符合乐清现行住房公积金提取限额的有关规定。提取总额与贷款额合计不得超过房屋总价。


提取材料(一)申请人身份证;


(二)经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三)《乐清市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承诺书》;


(四)与配偶、父母、子女共同购房或属于配偶、父母、子女关系共同申请提取的,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或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办理程序(一)申请人出示线上或线下查询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供房开企业查验,双方签订《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见附件)及《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申请人携带经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承诺书》等相关材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不能委托他人代办;


(三)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提取条件的,将购买预售商品住房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房开企业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将购买现售商品住房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房开企业收款账户;


(四)《商品房买卖合同》被撤销、被解除或者确认无效后,房开企业应在20个工作日内,根据《承诺书》的约定无条件将申请人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全额退还至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指定账户,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计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要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参照《乐清市房票发行立项规则》(乐房票办〔2023〕1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部分的资金到位证明由《乐清市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承诺书》代替,不再需银行出具;使用现金部分的资金监管证明,仍由银行出具。


用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注销需出具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已全额退还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证明。


其他规定(一)申请人因账户司法冻结、限制使用、余额不足、不及时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等原因导致首付款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并产生合同纠纷的,由交易双方根据合同约定自行解决;


(二)缴存职工、房开企业等不得以占有或者协助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违法的手段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如有违反的,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处理;


(三)自筹资金全额支付购房首付款的,按原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相关规定办理;


(四)本实施办法由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乐清分中心和乐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自发文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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