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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一干部被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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嫩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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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16 13: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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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2021年5月,乐清市某局党委委员、总工程师蔡某因年龄原因退居二线。乐清某公司董事长陈某与蔡某系多年好友,陈某邀请蔡某到其公司上班,因考虑蔡某尚未退休,故未任命具体职务,在公司为蔡某安排一个办公室,让其参与一些党建、项目申报等工作。2021年5月至2023年5月,陈某个人给蔡某发放薪酬共计2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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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纪





违规兼职取酬主要包含“违规兼职”“违规取酬”“违规兼职取酬”三种违纪违法情形。认定是否构成违纪违法,主要看有无违反规定。依据相关规定,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一律不得在企业等经营性单位兼职,确因工作需要在行政事业等非经营性单位兼职,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及规定程序从严控制审批,经批准兼任职务的,均应按工资管理关系在主要任职机关领取工资、奖金及享受其他福利待遇,一律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任何形式的报酬。蔡某身为党员领导干部,退二线后未经批准,在公司兼职取酬,其行为已构成违纪。鉴于蔡某主动上交违纪所得,可以从轻处分。2023年11月,蔡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纪法链接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对于主动上交的违纪所得和经济损失赔偿,应当予以接收,并按照规定收缴或者返还有关单位、个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六条
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违反规定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公职人员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监察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依法予以退还;属于国家财产或者不应当退还以及无法退还的,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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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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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18 09:0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北京
领导干部退居二线赋闲在家,既不用上班,又可以享受在职一样的拿全薪,甚至可以兼职企业领酬,真的是爽歪歪了!有些兼职企业取薪,无非是变相受贿索贿罢了。因此,急需对退居二线的领导干部进行严格管理,严格考勤,严格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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嫩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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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18 12:2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坚持严格考勤,严格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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