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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厉打击!李某被永嘉法院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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嫩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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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16 10: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燃气作为一种清洁高效能源,广泛应用于居民生活等各个领域,但不正确处理燃气可能导致风险隐患与引发安全事故。因此,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需符合规定条件。然而在利益驱使下,非法买卖黑气依然存在,不仅扰乱燃气市场管理秩序,更严重威胁社会公共安全。

近日,永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经营瓶装燃气案,当事人李某以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现将典型案例公布,带大家进一步了解燃气经营法律法规知识,深化安全用气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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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6日,永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瓯北执法中队人员巡查至永嘉县瓯北街道浦西工业中心路某餐饮店时,在厨房后门处发现有50型半满瓶装燃气瓶3只,经检查,钢瓶均未落实气瓶销售实名制登记,且无法查询近期气瓶充装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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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对店主进行询问,得知该餐饮店日常经营使用的燃气都是从一位李某处购买。随后,对李某进行调查,发现李某在永嘉县瓯北街道瓯北特大桥桥下处有一集装箱,箱内装有大量燃气钢瓶。李某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非法手段从温州获取50公斤的燃气,在特大桥下集装箱内倒灌至15公斤钢瓶内进行销售,非法经营数额已构成刑事犯罪。瓯北执法中队立即依法将相关材料移送公安,由公安对李某进行后续调查以及处罚。

2024年1月17日,永嘉县人民法院对李某的非法经营罪进行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同时追缴被告人李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万3千元,予以没收。



以案释法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国家对燃气实行许可证制度。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李某的案子为我们敲响了警钟,永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将在落实日常监管和常态化执法基础上,继续联合相关部门加大对“黑气”打击力度,常态化整治燃气领域违规违法行为,保持高压态势绝不放松,不断打压“黑气点”生存空间,让“黑气”无处藏身,全力消除燃气安全隐患,营造安全文明的城市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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