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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一超市买的南瓜发现虫子!索赔1000元?!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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嫩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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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13 14: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江苏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到来

近日,瑞安市消保委梳理

2023年度消费维权领域案件

并发布了典型案例



这些消费问题你遇到过吗?

该如何维权?

赶紧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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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南瓜有虫子索赔1000元?投诉也应依法依规


案例简介2023年10月,一消费者花费2.49元在安阳街道某超市的线上平台购买了南瓜,收到后发现南瓜里有很多虫子和虫卵,要求商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赔偿500元至1000元。


处理过程受理案件后,调解人员仔细核对投诉人提交的图文资料附件,发现涉案南瓜是切片销售,外表皮有少许疑似为虫卵的小黑点。经沟通,调解人员说明南瓜是初级食用农产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监管,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予以赔偿。在释明法律法规之后,投诉人仍坚持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赔偿1000元,拒绝变更诉求,调解人员终止调处工作。




案例分析以本案为例,食品是一个宽泛概念,调解人员释明南瓜是初级食用农产品,质量监管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根据《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食用农产品所特有的自然属性,消费者在购买时应对产品进行外观的基本辨识,凡是通过挑拣、清洗等方式,能够有效剔除不可食用部分,保证食用安全的食用农产品,像果蔬类产品带泥、带沙、带虫、部分枯败等和水产品带水、带泥、带沙等,均不属于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等情形。

本案中投诉人坚持认为自己从网络上查询到的信息才是正确的,坚持不适当的索赔要求,最终因诉求于法无据终止调解。
市消保委提醒广大消费者,消费投诉应当依法依规,国家食品的监管和消费投诉处理有一套高度健全的体系,不同领域都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发生消费纠纷应当听取执法人员、专业人员的意见,了解该领域内的法律法规,再依法提出合理的诉求,而不是一味地困于自己的主观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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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装修好的新房吊顶生了虫


案例简介2020年6至7月,消费者戴先生向瑞安市塘下镇某装修材料商行购买国外进口的某品牌吊顶五合板。安装前,他发现几块木板有虫蚀现象,退换货处理后安装到了自家新房。次年完成装修后,戴某发现吊顶处有活虫及碎木屑掉落,木板上虫蚀严重。戴先生根据商行建议对吊顶进行多次的活虫消杀,但并未取得效果,于是向市消保委塘下分会寻求帮助。


处理过程
经过几次调解,双方诉求差距太大,未能调解成功。2021年,市消保委支持消费者向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商家退还货款、赔偿修复费、消杀费、鉴定费等损失,并要求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予以三倍赔偿。
期间消费者提起鉴定申请,但指定的鉴定机构都因木材中虫卵成因复杂,不具备鉴定技术为由,不予受理。2022年,戴先生委托中国科学院上海昆虫博物馆对木材中发现的虫子进行昆虫种类鉴定,经鉴定该虫为“褐粉蠹”。结合该虫生活习性,鉴定人员判断该木材在加工过程中因烘杀不完全或仓库场所被污染等原因,在送货和安装前即带有褐粉蠹虫体。市人民法院主持了多次调解,2023年1月,戴先生维权成功:被告返还货款9100元、修复费用27742.42元、消杀费3000元及活虫鉴定费41000元。


案例分析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商家售出的产品具有质量问题的,须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商家对产品质量所承担的义务概括为默示担保义务和明示担保义务。默示担保义务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产品质量的要求,“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是产品质量最重要的默示担保。明示担保是指商家对产品的性能、质量通过直接表达意思的语言或者行为作出的一种保证或承诺,“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或者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为明示担保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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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儿童酱油“货不对板”


案例简介2023年8月,市消保委莘塍分会接到一起投诉,一家便利店在某外卖平台上销售某品牌的“儿童酱油”,但消费者实际收到货后却发现包装上并没有“儿童酱油”的字样,消费者认为商家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处理过程经莘塍分会调解人员调解,便利店负责人主动整改,并与该消费者达成和解。


案例分析该消费者的意见成立,商家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其一,许诺销售的商品与商品包装说明不符。其二,市面上销售的“儿童酱油”与普通酱油在生产工艺、原料、营养成分等方面并无实质区别,均须符合酱油国家标准《GB/T 18186-2000 酿造酱油》。其三,我国并无36月龄以上儿童专用食品国家标准,所谓“儿童酱油”大多是商家自说自话的概念营销。消费者最简单的分辨方法就是查看和比较营养成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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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退订婚纱照套餐要30%违约金?


案例简介2023年8月,消费者投诉称其于7月4日预订了12999元的婚纱照套餐,当时以全款进行预订,后因个人原因取消,希望能全款退回,但与商家沟通后,商家表示需赔偿违约金30%。消费者投诉要求协调解决。



处理过程接到投诉后,市消保委塘下分会安排双方当面调解。调解人员了解到,在消费者在全款预订套餐签订合同后,商家付出前期人力资源及物力,也为其调配好档期,消费者因个人原因提出退款,故要求其支付违约金。经过调解人员耐心解释,双方最后达成一致,商家同意退款10999元,消费者也表示认可。


案例分析本案纠纷涉及《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违约者合同终止履行请求和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纠纷的焦点是,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经营者要求消费者支付30%的违约金合理与否。
该合同成立后,婚纱照的拍摄日期尚有一段时间,虽然经营者在前期的接待、方案制定服务等方面投入人力成本,但依然属于营销服务的拓延范畴,并未涉及拍摄服务合同实质性履行。因此,调解人员认为经营者主张30%的违约金过高,有违公平合理,并给出了相对合理的2000元违约金的和解方案。本案中经营者和消费者均表现出诚恳、灵活的态度,使得纠纷迅速得以解决。
市消保委提醒广大消费者,消费过程中不管有没有签订书面合同,达成交易前一定要认真阅读相关规则,详细了解服务的内容、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等。在大额消费时尽量签订书面协议,并保存好相关的消费凭证。自愿、公平、诚信、公序良俗等原则是判断民事纠纷解决方案是否合理的法则,遇到承担违约责任畸重或者明显不合理的,应当及时自我协商调整或者请消保委等部门介入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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