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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一知名酒店被查!与停车费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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嫩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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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2-23 15: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近日,浙江政务服务网通报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温州亿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温州大道店存在违反物价管理乱收停车费的行为,被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处以没收违法所得8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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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公开资料显示,温州亿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温州大道店成立于2014年12月25日,注册地位于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园文丰路152号一层局部、三至五层



浙江政务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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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证,当事人在未进行价格公示的情况下,于2023年11月在其停车场安装了停车收费设备对外来车辆进行收费,截至被我局查获日止,共收取停车费840元。另查明:当事人变更经营范围(停车场收费),未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本局认为:当事人提供服务未进行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构成提供服务未进行明码标价的违法事实。当事人变更经营范围,未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市场主体变更经营范围,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的,应当自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或者办理注销登记。”规定,构成应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而未办理变更的违法事实。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收到本处罚决定书后3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840元,上缴财政。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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