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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宣!温州市区允许放烟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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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2-2 10: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关于2024年春节期间

烟花爆竹定点销售、燃放的通告




为营造欢乐吉庆的节日氛围,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温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现就做好鹿城区2024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定点销售、燃放事宜通告如下:


一、定点销售及燃放时间
2024年2月9日至2月11日(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二)及 2024年2月24 日(元宵节),共4天时间
上述规定以外的时间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二、烟花爆竹临时销售点
七都街道:环岛路与高品街交叉口东面空地
松台街道:望江东路郭公山前空地
双屿街道:泰力路与霸力路交叉口美特斯邦威办公楼西侧空地
丰门街道:瓯江路与岩门路交叉口岩门公寓对面空地
藤 桥 镇:藤桥镇戍浦公园北侧沿中央大道人行道
山 福 镇:临江西街中国邮政西首围墙边空地(元宵节不销售)
除上述临时销售点外,鹿城区其他区域一律禁止销售烟花爆竹。


三、烟花爆竹允许燃放点
七都街道:七都岛南侧观鸟台至望城驿站段堤塘及二级平台
滨江街道:鹿城广场北侧瓯江江堤观景平台
南汇街道:温州科技广场南侧
五马街道:中瑞曼哈屯北侧瓯江江堤观景平台
广化街道:春天餐厅至东瓯大桥瓯江沿线江堤观景平台
双屿街道:美特斯邦威北侧江边观景平台
丰门街道:岩门公寓北侧江边观景平台
仰义街道:望江西路3999号北侧江边观景平台
藤 桥 镇:戍浦江公园南侧沿江段
山 福 镇:横山村至垟江村瓯江沿线江堤
除上述定点区域外,鹿城区其他区域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及易燃物的种类
(一)孔明灯、钢丝棉等;
(二)《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中的A级、B级烟花爆竹;
(三)拉炮、摔炮、砸炮等危险性大、含高敏感度药物的烟花爆竹;
(四)非法生产、经营的假冒伪劣烟花爆竹。


五、烟花爆竹销售、燃放应当遵守的规定
(一)燃放时应当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燃放非法渠道获取的或者已经超过保质期的烟花爆竹;
2.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人群密集场所及地下管线、化粪池等发射、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或者从建筑物、构筑物向外发射、抛掷烟花爆竹;
3.不得对准或指向易燃易爆的物品燃放;
4.不得有其他影响公共秩序、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
5.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在其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指导下燃放。
(二)销售点和燃放点周边请勿违规停车,过往车辆请提前减速,服从现场交警及管理人员的指挥,安全有序通行。届时将对重点燃放区域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具体事宜另行通告。
(三)烟花爆竹临时销售点要限制经营规模及品种,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以及质量不合格的烟花爆竹,不准超量储存,并在划定经营区域内销售。


六、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监督举报电话:区公安分局(受理非法运输、燃放等举报):110;区应急管理局(受理非法生产、销售等举报):0577-88575028。



特此通告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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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营造欢乐吉庆的节日氛围,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1号)、《温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温州龙湾国际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现就做好我区2024年春节、元宵节期间烟花爆竹定点销售、燃放事宜通告如下:


销售、燃放时间2024年2月9日至11日(除夕至正月初二)、2月24日(元宵节);
上述规定以外的时间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销售网点
在允许销售烟花爆竹时限内,以下经许可的销售网点允许销售烟花爆竹:
蒲州街道:雁湖公园南门前空地;
状元街道:耐宝路与瓯江路交叉口东南人行道空地;
瑶溪街道:永宁西路南洋公园南门空地;
永中街道:龙康路与永中西路交叉口东北空地(顺海楼大酒店对面龙翔湖公园空地);
沙城街道:沧宁村安全文化公园内空地;
天河街道:永丰东路(开明禅寺对面)空地;
海城街道:人民南路街道空地(石坦村老人公寓斜对面)。
请广大群众选择合法的销售网点购买质量合格的烟花爆竹。


燃放区域
在允许燃放烟花爆竹时限内,以下指定区域允许燃放烟花爆竹:
状元街道:瓯江路状元水闸东侧200米处至高架西侧200米处之间;
瑶溪街道:黄山村上岙未来科技馆广场;
沙城街道:沙城街道办事处东侧停车场内;
天河街道:民丰西路二甲滨水公园;
海城街道:海城公园空地。
除上述指定区域外,龙湾区其他区域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及易燃物的种类
(一)《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中的A级、B级及C级架子类烟花爆竹;
(二)拉炮、摔炮、砸炮等危险性大、含高敏感度药物的烟花爆竹;
(三)非法生产、经营的假冒伪劣烟花爆竹;
(四)孔明灯、钢丝棉等;
(五)永中街道属于机场净空区范围,禁止销售升空类烟花爆竹。


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的规定
销售点要限制经营规模及品种,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以及质量不合格的烟花爆竹,不准超量储存,并在划定经营区域内销售,销售期内确保网点有专人看护。

销售点和燃放点周边请勿违规停车,过往车辆请提前减速,服从现场交警及管理人员的指挥,安全有序通行。
燃放时应当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燃放非法渠道获取的或者已经超过保质期的烟花爆竹;
(二)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人群密集场所及地下管线、化粪池等发射、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或者从建筑物、构筑物向外发射、抛掷烟花爆竹;
(三)不得对准或指向易燃易爆的物品燃放;
(四)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在其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指导下燃放;
(五)不得有其他影响公共秩序、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


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规违法行为的举报
违法生产、销售由区应急管理部门受理,举报电话:0577-86968071
违法运输、燃放由区公安部门受理,举报电话:110。


特此通告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2024年2月1日









为营造欢乐吉庆的节日氛围,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温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现就做好瓯海区2024年春节、元宵节烟花爆竹定点销售、燃放事宜通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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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销售燃放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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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销售及燃放时间:2024年2月9日至2月11日(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二)及2024年2月24日(元宵)共四天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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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销售燃放点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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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销售点位:
(1)泽雅镇—龙溪艺术馆(对面)停车场;
(2)郭溪街道—景德东路448号东边(百姓广场)篮球场;
(3)娄桥街道—今汇路“1号桥”边停车场;
(4)新桥街道—新桥文化广场(北侧);
(5)南白象街道—荷塘月色公园广场;
(6)茶山街道—梅泉大街290号对面停车场;
(7)丽岙街道—下川村G104国道路口(下川村拆迁空地);


2、燃放点位:
(1)泽雅镇—龙溪艺术馆东侧沿河步道;
(2)郭溪街道—景德东路百姓广场篮球场北侧停车场;
(3)娄桥街道—奥体中心对面浙江建工工地;
(4)新桥街道—新桥文化广场南侧广场;
(5)南白象街道—梧三路290号对面沿湖步道;
(6)丽岙街道—下川村拆迁空地北侧。
除上述指定区域外,瓯海区其他区域一律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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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及易燃物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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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中的A级、B级烟花爆竹;
(二)拉炮、摔炮、砸炮等危险性大、含高敏感度药物的烟花爆竹;
(三)非法生产、经营的假冒伪劣烟花爆竹;
(四)孔明灯、钢丝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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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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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放时应当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燃放非法渠道获取的或者已经超过保质期的烟花爆竹;
(二)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人群密集场所及地下管线、化粪池等发射、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或者从建筑物、构筑物向外发射、抛掷烟花爆竹;
(三)不得对准或指向易燃易爆的物品燃放;
(四)不得有其他影响公共秩序、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
(五)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必须在其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指导下燃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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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烟花爆竹的经营和储存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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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必须按规定取得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必须按规定取得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并在政府统一搭建的零售经营仓内,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具备生产烟花爆竹资质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向具有从事烟花爆竹零售许可的经营者供应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具有从事烟花爆竹批发许可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储存或零售存放烟花爆竹,严禁超量存放,严禁在人员密集场所及周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等部位设置经营、销售、储存点。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在禁止燃放期间应当停止销售,并按规定及时处理未销售的烟花爆竹,不得继续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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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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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违法从事销售活动的,由有关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视情节作出罚款、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和吊销经营许可证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对违反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在禁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和非法生产、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视情节轻重,由公安和应急管理部门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及《温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相应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非法生产、销售举报电话:0577-89500885;
非法运输、燃放举报电话:0577-88527110。











来源:温州鹿城发布、龙湾发布、瓯海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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