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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的陈某、张某、黄某…被抓!年不好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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嫩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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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31 09: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出租、出卖手机卡、银行卡我犯罪了吗?答案是:是的!你已经沦为犯罪“工具人”和“帮凶”!
大量银行卡、电话卡被出租、出卖给嫌疑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成为了犯罪的作案工具和转账桥梁。日渐紧缺的各类手机卡、银行卡和支付账号成为了不法分子眼中的“香饽饽”,他们穷尽一切手段在线上、线下疯狂“敛卡”。例如,以刷银行卡流水、手机话费或油费充值优惠等方式骗取群众的手机卡、银行卡。


当前,苍南县公安局正以雷霆之势,持续深入开展“断卡”行动,严打收贩、租借“两卡”行为,大力挤压“黑灰产”空间。




案例】:“00”后的张某、陈某聚会时,陈某了解到张某最近急需用钱,便趁机提出只要张某将银行卡借给他“走账”30000元,就给张某1500元报酬。张某明知陈某可能用于犯罪,但敛财心切的他想都没想就把银行卡出借给陈某。后陈某使用该银行卡为诈骗团伙进行洗钱犯罪,涉案金额达10余万元。




‍‍‍苍南县公安局通过深度合成研判分析,分别于2024年1月5日、9日、17日抓获涉嫌提供银行卡为境外电信诈骗团伙提供取现的犯罪嫌疑人陈某(19岁,苍南灵溪人)、张某(19岁,苍南灵溪人)、陈某(31岁,苍南赤溪人)、黄某(24岁,苍南桥墩人)等5人;于1月17日抓获幕后洗钱团伙曾某某(35岁,泰顺人)、曾某某(29岁,泰顺人)、池某某(31岁,平阳人)等3人,该团伙涉嫌收售银行卡,为境外电信诈骗团伙洗钱。以上8人均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苍南县公安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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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社会阅历不足、

法治观念淡薄,

青年群体,

甚至是在校学生

容易被贩卡团伙拉拢、利诱,

成为犯罪“工具人”和“帮凶”。

今天,一起了解什么是“两卡”犯罪↓↓↓

Q1什么是“两卡”犯罪?

“两卡”犯罪是指非法出租、出售、买卖“两卡”的违法犯罪活动。
Q2
“两卡”指的是哪些卡?

“两卡”指的是手机卡银行卡
手机卡包括我们生活中日常使用的联通、移动、电信三大运营商的电话卡、虚拟运营商的电话卡,还包括物联网卡。
银行卡包括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及结算卡、非银行支付机构账户即我们平时使用率很高的支付宝、微信等第三方支付平台。
Q3贩卖“两卡”,可能会涉及哪些罪名?

贩卖“两卡”可能会涉及到法律中规定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诈骗罪,开设赌场罪等。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Q4
“两卡”犯罪会受到哪些处罚?

法律责任:
银行卡、企业账户及电话卡均采取实名制,如果贪图小便宜出售自己名下的银行卡、企业账户及电话卡,被收售者用来从事洗钱、逃税、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会给自己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甚至承担刑事责任。
业务限制:
银行卡方面,认定为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并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
电话卡方面,认定为出租、出借、出售电话卡,且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造成损失的失信用户,三大基础运营商实施只保留1张电话卡,5年内不得办理手机卡入网业务。
信用惩戒:个人信息将被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布,影响个人征信。
Q5
如何防范“两卡”犯罪呢?

1、妥善保护好自己的身份信息,包括身份证、手机、银行卡、网银U盾等。
2、设置“两卡”密码的时候,尽量设置的较为复杂一点。
3、不出租、出借、出售电话卡。
4、不出租、出借、出售金融账户,包括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账户及支付二维码等。
5、不登录或点击来历不明的网址、短信及邮件,不轻易添加陌生人为好友。
6、遇到或者发现有买卖电话卡、银行卡等违法犯罪行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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