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岩头人民政府打着“建设发展”的名义侵害百姓利益,百姓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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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11 09: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浙江省土地使用权网上交易系统显示,2018年08月岩头镇北部若坑陇山有一宗200.217亩的“非养老服务用地”出让,并以34100万元成交。永嘉县国土资源局、永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挂牌出让时却瞒天过海,土地用途改为住宅用地、零售商业用地、旅馆用地、餐饮用地、可兼容文化设施用地(永土资告〔2018〕15号文件),另有724亩土地纳入流转,并签订3303242018A21017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岩头镇人民政府在《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中说“岩头坡地村镇项目是第二批省级坡地村镇试点项目”。岩头镇与永嘉楠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投资管理合同,并收取1119亩土地40年土地流转费用238万元。大幽成为若坑陇山总项目的A地块首先成为华鸿·蓝城“春风楠溪”地产项目,现商业开发已完成并正在火热销售中,合院3.2万元/平方米,山镜2.7~3.9万元/平方米(见“春风楠溪”销售广告)。其“春风楠溪”销售广告写明“最终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准”“五星级洲际集团的英迪格酒店”等。同年,永嘉县国土资源局悄悄将众多百姓的口粮田改为林地。
        首先,大幽地块并非坡地,乃是平畴良田,总体面积也远远大于省“坡地村镇”城镇住宅项目原则控制在105亩地内规模。2018年6月28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低丘缓坡开发利用推进生态“坡地村镇”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通过对低丘缓坡资源高质量的开发利用,统筹保耕地、护生态、促发展,建设房在林中、园在山中的山水林田房为一体的生态型村镇,实现耕地保护更加有效、用地保障更为有力、村镇建设更显特色、生态环境更具质量,科学规划,合理选址。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为基础,结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求,选择区位条件好、符合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保护红线要求、非地质灾害高易发区的低丘缓坡进行开发建设。保护优先,统筹推进,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始终将生态环境保护放在优先位置,切实保护原有地貌景观环境。按照宜建则建、宜农则农、宜林则林的原则,结合低丘缓坡地形地貌特征,合理确定开发建设规模和布局,严禁削峰填谷、大开大挖等严重改变原有地形地貌、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禁止工业项目、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严格控制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项目用地应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和水土保持、地质灾害防治等要求,不得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含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或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楠溪江流域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永嘉县总体规划(2006—2020年)》明确岩头镇该大幽地块属核心景区,禁建区,饮用水源涵养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第二十四条:风景名胜区内的景观和自然环境,应当根据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严格保护,不得破坏或者随意改变。第二十七条: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第四十条第三款: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浙江省风景名胜管理条例》(1996年通过)第八条:风景名胜区的景区内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度假区,景区内的土地不得出让或变相出让。第十条:严格控制在风景名胜区内兴建民用住宅。《温州市楠溪江保护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楠溪江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禁止开发房地产项目和新建、改建、扩建宾馆、酒店、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其他与生态保护无关的开发活动。
若坑陇山不符合浙江省“坡地村镇”试点项目的条件,更不适合大型商业开发。国务院既已阻止C、D、E、F地块建设,也反证了前面A、B地块建设的不合法性。岩头镇政府无视风景名胜禁建区、水源涵养地,大肆填塞河道,也无视农田的存在,一概当林地处理!其实大幽(大优)现在还有许多浙江省人民政府颁发的《浙江省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证》的。

        岩头镇人民政府称该项目为岩头坡地村镇项目,是第二批省级坡地村镇试点项目,曾召开了“关于永嘉县岩头镇坡地村镇旅游业项目征地事项专题村民代表大会”。事实上并未召开该项目的什么村民代表大会,只是骗若干人零星分散式的去摁指印拿钱,许多田地拥有人都不知晓。显然省里的“坡地村镇”试点项目也决非指大型商业开发项目。
        2022年6月17日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违法举报线索处理告知书》提到:“2021年永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已对永嘉楠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和破坏耕地的行业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所处罚的具体地块、规模,到底怎样处罚不得而知。
        2022年7月1日,岩头镇政府再次给予岩信(访)处字〔2022〕36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还是答非所问、闪烁其辞,反复强调其合法性,还是以含糊其辞的以前用过的套话玩踢皮球,绝口不提审批若坑陇山瞒天过海大肆开发大幽(大优)农田,企图隐瞒真相。
        2022年7月15日永嘉县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公室永信复中字〔2022〕21号《信访事项复查申请中止办理告知书》告知中止办理。
        中止办理!永嘉县对此信访理屈词穷之时竟按下暂停键。为此,在村民们群体反对被打压、上访无果的情况下报告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永嘉县岩头镇借用浙江省“坡地村镇”试点项目的幌子在楠溪江国家级风景名胜核心禁建区搞大规模商业开发、削峰填谷大肆破坏生态,破坏良田,砍伐该饮用水源涵养地大量林木,明目张胆填溪滩、占河道,严重违背“坡地村镇”宜建则建、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原则,严重违背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
        政府这样种种避重就轻的行为全然不顾及百姓民众的利益,配得上“为民服务”的宗旨吗?就不怕寒了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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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11 10:0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岩头人民政府打着“建设发展”的名义侵害百姓利益,百姓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浙江省土地使用权网上交易系统显示,2018年08月岩头镇北部若坑陇山有一宗200.217亩的“非养老服务用地”出让,并以34100万元成交。永嘉县国土资源局、永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挂牌出让时却瞒天过海,土地用途改为住宅用地、零售商业用地、旅馆用地、餐饮用地、可兼容文化设施用地(永土资告〔2018〕15号文件),另有724亩土地纳入流转,并签订3303242018A21017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岩头镇人民政府在《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中说“岩头坡地村镇项目是第二批省级坡地村镇试点项目”。岩头镇与永嘉楠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投资管理合同,并收取1119亩土地40年土地流转费用238万元。大幽成为若坑陇山总项目的A地块首先成为华鸿·蓝城“春风楠溪”地产项目,现商业开发已完成并正在火热销售中,合院3.2万元/平方米,山镜2.7~3.9万元/平方米(见“春风楠溪”销售广告)。其“春风楠溪”销售广告写明“最终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准”“五星级洲际集团的英迪格酒店”等。同年,永嘉县国土资源局悄悄将众多百姓的口粮田改为林地。

        首先,大幽地块并非坡地,乃是平畴良田,总体面积也远远大于省“坡地村镇”城镇住宅项目原则控制在105亩地内规模。2018年6月28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低丘缓坡开发利用推进生态“坡地村镇”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通过对低丘缓坡资源高质量的开发利用,统筹保耕地、护生态、促发展,建设房在林中、园在山中的山水林田房为一体的生态型村镇,实现耕地保护更加有效、用地保障更为有力、村镇建设更显特色、生态环境更具质量,科学规划,合理选址。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为基础,结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求,选择区位条件好、符合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保护红线要求、非地质灾害高易发区的低丘缓坡进行开发建设。保护优先,统筹推进,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始终将生态环境保护放在优先位置,切实保护原有地貌景观环境。按照宜建则建、宜农则农、宜林则林的原则,结合低丘缓坡地形地貌特征,合理确定开发建设规模和布局,严禁削峰填谷、大开大挖等严重改变原有地形地貌、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禁止工业项目、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严格控制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项目用地应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和水土保持、地质灾害防治等要求,不得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含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或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楠溪江流域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永嘉县总体规划(2006—2020年)》明确岩头镇该大幽地块属核心景区,禁建区,饮用水源涵养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第二十四条:风景名胜区内的景观和自然环境,应当根据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严格保护,不得破坏或者随意改变。第二十七条: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第四十条第三款: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浙江省风景名胜管理条例》(1996年通过)第八条:风景名胜区的景区内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度假区,景区内的土地不得出让或变相出让。第十条:严格控制在风景名胜区内兴建民用住宅。《温州市楠溪江保护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楠溪江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禁止开发房地产项目和新建、改建、扩建宾馆、酒店、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其他与生态保护无关的开发活动。
若坑陇山不符合浙江省“坡地村镇”试点项目的条件,更不适合大型商业开发。国务院既已阻止C、D、E、F地块建设,也反证了前面A、B地块建设的不合法性。岩头镇政府无视风景名胜禁建区、水源涵养地,大肆填塞河道,也无视农田的存在,一概当林地处理!其实大幽(大优)现在还有许多浙江省人民政府颁发的《浙江省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证》的。
        岩头镇人民政府称该项目为岩头坡地村镇项目,是第二批省级坡地村镇试点项目,曾召开了“关于永嘉县岩头镇坡地村镇旅游业项目征地事项专题村民代表大会”。事实上并未召开该项目的什么村民代表大会,只是骗若干人零星分散式的去摁指印拿钱,许多田地拥有人都不知晓。显然省里的“坡地村镇”试点项目也决非指大型商业开发项目。
        2022年6月17日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违法举报线索处理告知书》提到:“2021年永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已对永嘉楠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和破坏耕地的行业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所处罚的具体地块、规模,到底怎样处罚不得而知。
        2022年7月1日,岩头镇政府再次给予岩信(访)处字〔2022〕36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还是答非所问、闪烁其辞,反复强调其合法性,还是以含糊其辞的以前用过的套话玩踢皮球,绝口不提审批若坑陇山瞒天过海大肆开发大幽(大优)农田,企图隐瞒真相。
        2022年7月15日永嘉县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公室永信复中字〔2022〕21号《信访事项复查申请中止办理告知书》告知中止办理。
        中止办理!永嘉县对此信访理屈词穷之时竟按下暂停键。为此,在村民们群体反对被打压、上访无果的情况下报告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永嘉县岩头镇借用浙江省“坡地村镇”试点项目的幌子在楠溪江国家级风景名胜核心禁建区搞大规模商业开发、削峰填谷大肆破坏生态,破坏良田,砍伐该饮用水源涵养地大量林木,明目张胆填溪滩、占河道,严重违背“坡地村镇”宜建则建、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原则,严重违背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
        政府这样种种避重就轻的行为全然不顾及百姓民众的利益,配得上“为民服务”的宗旨吗?就不怕寒了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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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不怕寒了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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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了许多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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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8-16 22:5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也是基本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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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于走到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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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决定先开发这块宝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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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9-7 10:4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大肆填塞河道,也无视农田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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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背政策的岩头镇坡地村镇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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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7 17:3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将顶贴进行到底,决不收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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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幽地块并非坡地,乃是平畴良田,总体面积也远远大于省“坡地村镇”城镇住宅项目原则控制在105亩地内规模。2018年6月28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低丘缓坡开发利用推进生态“坡地村镇”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通过对低丘缓坡资源高质量的开发利用,统筹保耕地、护生态、促发展,建设房在林中、园在山中的山水林田房为一体的生态型村镇,实现耕地保护更加有效、用地保障更为有力、村镇建设更显特色、生态环境更具质量,科学规划,合理选址。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为基础,结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求,选择区位条件好、符合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保护红线要求、非地质灾害高易发区的低丘缓坡进行开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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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8 21:1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大肆填塞河道,也无视农田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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