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主播违约,被网络直播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违约金。近日,瑞安法院成功调撤一起因网络直播引起的合同纠纷案件。 2020年11月,22岁的主播小丽(化名)与某网络直播公司签订《提供直播设备合同》,约定公司为小丽提供电脑、摄像头、声卡、麦克风、补光灯等价值约一万元的直播设备,小丽需在公司某直播平台直播满一年,且一年中每月直播不少于26天,每天不少于6小时,直播地点及内容不限,否则需向公司支付违约金一万元并退还相关设备。 合同签订后,小丽憧憬着在直播平台赚得自己人生的第一桶金。但现实是,约定的直播强度让小丽身心俱疲,同时公司的直播平台流量惨淡,无法给她带来足够多的关注度和收入。自2021年2月起,小丽陆续减少直播时间,直至彻底停播。 后网络直播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小丽支付违约金一万元并退还相关设备。小丽辩称,双方签订的合同属格式合同,当属无效,且双方之间属劳动关系,但由于公司未为其履行缴纳社会保险等义务,系公司违约在先,直播设备可如数退还,违约金不予支付。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有效;其间小丽对自己的直播时间、地点、内容等均有一定的自主决定权,与劳动合同的人身依附性及管理隶属关系特征不同,不属于劳动合同关系;同时,小丽的主要收入不是直接来源于该网络直播公司,而来源于直播平台中用户对主播打赏的网络增值服务收益分成,与劳动合同中的具有经济从属性的劳动报酬有明显区别。因此,二者属于普通民事合同法律关系。 综上,法院认为小丽支付一万元违约金合情合理。后经法官上门耐心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网络直播公司在小丽支付违约金3000元并退还直播设备后撤诉。 法官说法:网络直播作为新兴行业,有巨大的收益预期,同时,主播的门槛低、投入少,备受年轻群体的关注与推崇。但现实中“头部主播”寥寥,绝大多数小主播为了获得直播平台的流量支持,会选择加入网络直播公司或经纪公司等,继而可能引发合同纠纷。签订合同时,网络主播们要认真阅读合同条款,并依法履行合同义务,避免因违约而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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