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4日,鹿城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出租车运营过程中发生的故意伤害罪案件,判处驾驶员谷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10月18日12时,出租车驾驶员谷某载带乘客林某前往市区某处。途中,谷某想顺带其他乘客。乘客林某不同意,双方为此发生争执。随后,应林某要求,谷某将车停在路边,双方下车继续争执并相互推搡,过程中,林某先挥拳击打谷某脸部,谷某挥拳回击林某腹部,林某被击打后感到胸腹部不适,谷某即报警将林某送至医院救治。 经鉴定,林某左侧6~9前肋及8~9后肋线性骨折,伤势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 今年1月,谷某接到电话传唤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家属缴纳赔偿保证金,愿意赔偿林某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被告人谷某因琐事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鉴于其自首且认罪认罚,考虑被害人有过错,且被告人谷某已缴纳赔偿保证金,综合全案情节作出如上判决。 本案因出租车司机欲“拼客”遭乘客拒绝引发,法官提醒,发生纠纷后要理性控制情绪,依法依规维权,出租车司机与乘客都应以此为鉴,避免“路怒”,文明出行。乘客有权拒绝“拼客”,若明示后,驾驶员仍单方面强行乘客合乘的,乘客可向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相关部门可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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