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确实有踢踹、抓挠司法工作人员,阻碍执行工作,我对自己的行为感到深深自责,我认可法院对我的处罚。”近日,在乐清法院工作人员的劝导下,62岁的王某偿还了拖欠20余年的货款及利息,接受了法院对她作出罚款20000元的处罚决定。 上世纪90年代,王某及丈夫朱某共同经营电器生意,并从童某处购买电器产品,拖欠货款12000元。经多次催讨货款,王某一直没有偿还。童某遂将王某和朱某诉至法院。2001年9月,法院判决王某、朱某应偿付童某货款12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判决生效后,王某、朱某没有履行偿还义务。案件执行过程中,王某、朱某名下没有财产可供执行,而且两人还去了外地,无联系方式,限于当时的执行措施,执行工作无法继续开展,该案终本。 日前,童某向法院提供了王某的财产信息,认为王某、朱某有履行能力。法院干警遂前往王某住处依法传唤王某。面对执行干警的突然来袭,王某猝不及防,极其不配合执行工作,不仅对执行干警出言不逊,而且踢踹、抓挠执行干警,致使执行干警被抓伤。 最终,执行干警将王某带到柳市法庭。对于王某暴力抗拒执行的行为,法院决定对其进行处罚。王某家人知道后,积极配合来法院处理案件。得知情况的严重性,王某的态度也收敛了很多。最终,王某家人愿意全额偿还货款及逾期违约金共计38500元,法院对王某罚款2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