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论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与原告系父子关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现针对被告证据和庭审陈述,发表如下辩论意见: 一、被告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瑕疵。 (一)被告机构虽有强拆职权,但执法人员缺位。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8号《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五十一条 行政机关开展调查时,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且其中至少1人是行政执法人员。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必须是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的,从其规定。被告至今未出具涉诉强拆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证书。 (二)未送达强拆决定书以及相关卷宗材料。 (三)被告强拆职权是对新增违法建筑,范围是辖区内建设规划区。农业、林业、水利规划范围由县级政府工作部门管辖。本案是农业设施的建设不需住建规划部门审批。根据自然资规〔2019〕4号文件设施农用地政策解读:设施农用地申报主体是:设施农业经营人,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人民政府三方都是备案申报主体。乡镇政府应该对设施农业提供备案服务。被告承诺行政许可事项“最多跑一次”,后续报备工作应由被告履行。被告却多次辩称本案用地未经其批准。这与政府要转型、放权的执政理念背道而驰。 二、被告认定事实错误。设施农业是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农业设施用房直接用于农业生产,其用地行政审核权归属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工作部门。平阳县腾蛟镇北溪村村庄规划(2018-2025)文本第10页(三)现状建筑管理与控制1、现状建筑管理原则 (1)村庄居民点建设控制范围内规划保留的现状建筑允许原拆原建; (2)村庄居民点建设控制范围内现有的用地或建筑即使与本村庄规划不符也无须作出更正,但不允许以任何扩建、改建、翻建,可在规划新增住宅用地上进行新建。 (3)村庄居民点建设控制范围外的现状建筑在不影响公共设施建设的前提下,经村委会许可,可进行原拆原建。 涉诉鸭棚,村民、村委会无异议的情况下,被告强拆,违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自治原则。涉案鸭棚不属违法建筑。 强拆后被告每羽蛋鸭补助2.5元,共补助原告5万元。 如果违法建筑观点成立,原告应承担强拆执法费用。怎么对违法行为补助五万元,财政补助起码条件是合法行为。 答辩状证据目录证明对象栏内称涉案地为“一般基本农田”,这是被告杜撰的农地等级。土地类别:一般农田、基本农田、永保农田。被告的土地所在温州星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设施农用地申请表签署意见“一般农田(二调)”, 三、温州星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获准在涉案地搭建鸭棚被告自证涉诉强拆违法。被告2017年9月3日强拆原告北水域旁的1710平方米鸭棚(被告自称2000平方米)。拆后叫原告在庭院南侧扩建鸭棚。原告扩建后被告于当年11月补助原告五万元。2020年又将庭院南侧含财政补助五万元的六座鸭棚全部拆除。拆后又准许温州星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三年前强拆的原位置重建鸭棚。被告已自证2017年9月3日强拆行为违法。 四、荒唐行政原因探索2020-4-5张贴腾第044号《限期拆除通知书》,2020-5-20张贴腾第193号《限期强拆通知》。自然日45天,工作日33天149个强拆案,日均4.51个强拆案件。这是不可能履行的工作量。 2021年3月22日庭审审判长问被告提交强拆过程视频,被告称:因摄像机时间是2015年的没调过来,有拍,今天没带过来。这个辩解进一步佐证起诉状的强拆动机:拍摄视频为的是PS杜撰图片资料张冠李戴抹消“三改一拆”台账未完成的违建数字。 为什么同一户强拆两个案号?为什么两个通知户主名称不一致?为什么不向法庭提交强拆视频?其猫腻如下: (一)公文内容、格式、文号、落款机关署名违反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9、20、37条。 (二)署名机关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机关无执法资格,执行人员无执法资格。 (三)为年度政绩“强拆19.97万平方米”杜撰验收资料,预留148个案号,在33个工作日瞎编149个强拆卷宗。 这就是被告拒绝提交涉案现场视频的原因。涉诉强拆不是个案,而是被告工作常态。 五、关于行政赔偿范围及举证责任。 被告称只对鸭棚拆迁,没损害鸭群的观点不能成立,7500羽蛋鸭突然失去栖息窝巢,栖息环境突变的应急反应,新迁的蔬菜大棚透光、透风不具窝巢保温、防暑、防台风、避雨的功能,不但鸭群无法适应,鸭场日常饲养管理工作流程也被扰乱。原饲料、谷壳用三轮车推到鸭舍,舍内避雨,拆后露天饲喂被雨淋日晒,饲料谷壳需一袋袋肩扛,原来蛋鸭饮自来水,拆后饮溪水。每日增加工时达5、6个小时。停产停业的损失属于行政赔偿范围,增加工时与强拆具有因果关系,应属于行政赔偿范围,不能只赔偿鸭棚造价。原告已履行举证的初步责任,起诉状罗列的损失都符合事实。被告负有对被拆除违法建筑内的合法财产,承担清点登记及妥善保管、移交之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九条 原告确有证据证明被告持有的证据对原告有利,被告无正当事由拒不提供的,可以推定原告的主张成立。被告违反法定程序导致原告无法举证被告要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农业产业政策和设施农业主体生产经营权。强拆损害原告财产,扰乱蛋鸭养殖场经营管理,损害政府形象,疏离党群政群关系。为国家农业产业政策的实施,为规范被告行政行为,恳请贵院依法审判。 以上辩论观点恳请合议庭采纳。 此致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应桂 代理人:陈成兴 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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