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禽兽不如!温州一男子性侵儿童被判!精神损害赔偿金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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嫩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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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11 17: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江苏
                                                                                                   
2020年最高检《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发布一则典型案例,明确了检察机关支持未成年人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获赔精神损害赔偿,这是检察机关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上的新探索。

文成县检察院在办案中积极以典型案例为指引,将贯彻实施民法典与未成年人保护法有机衔接,今年4月,联合县法院出台民事案件支持起诉、涉未家事案件司法保护机制等一揽子工作制度,持续落实“一号检察建议”,为未成年人提供全方位司法保护。

01
案情回顾

近日,文成县检察院支持起诉的小虹(化名)诉陈某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由文成县人民法院裁定审结。该案也是文成县首例检察机关以民事支持起诉方式,支持遭受性侵的未成年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

2021年2月,陈某明知小虹(化名)为未满十四周岁的儿童,仍然对其实施猥亵。2021年 5月,文成县人民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

“小虹遭受侵害后变化非常大,情绪不稳定,经常默默流泪,在校沉默寡言,学习成绩也迅速下滑……”。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小虹的母亲伤心地向承办检察官说道。

“小虹可能患上创伤后应激障碍。”承办检察官想道,针对该情况,检察官立即通过询问学校老师等方式及时对小虹遭受精神创伤的事实开展了调查核实。

图片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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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支持起诉

原来,小虹本就是单亲家庭孩子,家庭经济又较为困难,而本案被告人陈某拒不认罪,同时也拒绝对其进行赔偿。为了更好的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检察官一边积极为小虹安排心理疏导,一边告知监护人民事支持起诉的相关规定。

2021年7月7日,小虹的母亲代小虹向文成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处陈某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同日,文成县检察院向县法院送达了《支持起诉书》。陈某的犯罪行为严重侵害了未成年被害人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文成县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该案。

考虑到被害人小虹暂时未产生相关治疗费用,也未进行心理评估,其精神损害的严重程度及请求的赔偿数额暂时无法进行量化,同时也考虑按照陈某当前的履行能力可能导致一纸空判,因此检察官积极主动发挥主导责任,多次前往看守所对陈某进行释法说理,最终引导双方就赔偿金额达成了调解,陈某自愿给付精神损害赔偿金8000元,由其朋友代为履行。

实践中,性侵害犯罪直接造成被害人身体伤害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等物质性损害往往较少,而被侵害儿童受到的巨大心理创伤却影响深远、难以量化,导致被害人在争取民事赔偿过程中困难重重。根据2012年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38条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解释(于2021年3月1日施行)第175条将“不予受理”调整为“一般不予受理”,增加了“一般”二字,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受理,为被害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打开了一扇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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