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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美竹自曝会不会涉嫌敲诈勒索?吴亦凡可能涉及的违法犯罪又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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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20 08: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被网友都美竹引爆的知名艺人吴亦凡私生活风波持续发酵。



多个品牌隐藏了部分吴亦凡的相关代言微博,更有多个品牌直接发文表示,与吴亦凡终止一切品牌合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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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吴亦凡发微博回应:之前没有回应是因为不想干扰司法程序的推进,但没想到我的沉默却纵容了造谣者的变本加厉,我已忍无可忍!本人只在2020年12月5日的朋友聚会中见过都女士一次,没有灌酒,没有收手机,更没有她描述的各种“细节”,当天聚会人很多,都会作证!我很抱歉打扰到大家。我申明,从来没有过什么“选妃”!没有“诱奸”“迷奸”!没有什么“未成年”!如果有这类行为,请大家放心,我会自己进监狱!!我对自己上述的所有话负法律责任!!
   
吴亦凡工作室也发文回应:“我方已启动法律追责程序并完成报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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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橙柿互动·律师来了”栏目专门请了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敏进律师、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方超强律师和浙江靖霖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黄洪连,分别从民事和刑事的专业角度来解读这次明星热搜事件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问题。


虽然吴亦凡并非中国籍,但方超强律师指出,如果其行为确实构成刑事犯罪,且发生在中国境内,则完全可以在中国境内按中国法律进行审判和惩处。


以目前网曝的信息来看
要定强奸罪可能还证据不足

黄洪连律师认为,以目前都美竹网曝的内容,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审查相应的证据来看,极有可能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以下事实情节与相应的证据,均关乎都美竹的指控是否成立:
   
①都美竹前往吴亦凡住处的原因及来龙去脉。
   
②吴亦凡经纪人所述的“如果让吴亦凡玩得不尽兴,就封杀你”之类的话是否足以造成都美竹“不敢”离开派对,或者“不敢”反抗非自愿的性行为。
   
③都美竹的酒量及在派对上醉酒的程度,是否足以达到“不知”的程度。
   
④派对上其他人员均是吴亦凡一方的人员,他们对都美竹的醉酒程度及如何进入吴亦凡卧室过程的陈述。
   
⑤都美竹事发后的行为。如:是如何跟自己周边亲密关系的人陈述该事件的,以相应的聊天记录为证据。
   
⑥都美竹在事发后与吴亦凡继续交往的情况,包括聊天记录、通话记录等。
   
⑦吴亦凡本人的陈述。
   
⑧指控强奸犯罪的传统的一些基本证据。如被害人的法医鉴定(被害人的受伤情况)等。
   
黄洪连律师认为,要认定一个人强奸,显然单纯依靠被害人的陈述是不够的。这次事件已上升为一起公共舆论事件,希望公安机关能够予以调查,不管是否构成强奸,都能给出一个司法认定。
   
张敏进律师也表示,实践中,如果受害人当场不能保全证据,如今事隔多年,更是难以取证。除非,更多的受害人主动站出来,并能够提供有效证据。


如果都美竹自述属实
她遭遇的应该是醉酒型强奸



如果都美竹所述属实,那么,黄洪连律师认为,这就是刑事辩护领域常说的醉酒型强奸、熟人强奸。
   
他表示,任何违背妇女意志发生的性关系,都是强奸。
   
强奸犯罪中,被害人的意志被违背、性自主权遭到侵害,主要有三种可能:不能、不敢、不知反抗。
   
不能反抗,比较好理解,就是行为人直接以暴力压制,让女性无法反抗,被迫进行性行为。
   
不敢反抗,主要是通过暴力威胁,或者要曝光其个人隐私等因素进行胁迫,使得女性不敢在案发时反抗。
   
不知反抗,有很多种情形,比如下迷药(所谓迷药,其实大多是镇定安眠药类药物)后与女性发生性关系,趁女子醉酒睡熟后强奸等。


后来谈恋爱
能否“洗白”此前的非自愿性行为?



都美竹自称第一次发生性关系是不自愿的,但后来谈恋爱并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能“洗白”此前的非自愿性行为?
   
黄洪连律师表示,强奸犯罪中是否“自愿”,只看性行为发生时,与之前和之后都无关。
   
也就是说,只要第一次发生性行为时是非自愿的,那么一定是构成强奸的,这与被害人的事前、事后承诺无关。
   
比如,女子在前往男子住处前是同意发生性关系的,但在临阵时,女子不同意了。又如,女子在发生性行为时是非自愿的,但是事发后,男子许诺可以给一定的好处,女子便不再报案了。这两种情形,仍然是强奸,不以被害人事前或者事后态度的改变而改变定性。
   
另外,第一次发生性关系时非自愿,但此后基于各种因素考虑,第二次、第三次发生性关系时女性是自愿的,甚至成为了男女朋友,也不能就此“洗白”第一次的“非自愿”。


如果曝光没掌握好尺度
可能涉及侵犯隐私权和名誉权



方超强律师表示,《民法典》对于公民的隐私权和名誉权有明确的规范,公民享有隐私信息不被公开的权利,如果擅自公开他人未公开的隐私信息,则涉嫌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而曝光事件中,常见的聊天记录、截图、通话录音、视频等,都属于隐私信息的范畴。除非是基于公众利益和公序良俗之考虑,例如举报嫖宿幼女、强奸犯罪等,否则都涉嫌侵害相对人的隐私权。
   
另外,曝光行为中的文字、语言等内容,以及与此所呈现的相关内容,不应当有故意贬低、辱骂的成分,更不能有虚构的成分,否则就涉嫌侮辱和诽谤行为,如造成相对人社会评价的降低,则会构成名誉权侵权。
   
方超强律师提醒说,千万别用武侠小说中“快意恩仇”的心态来实施网络曝光行为,保持理性、客观以及利弊权衡是避免自伤的必要前提。




如说“给我多少钱,我就不弄了”
可能涉嫌敲诈勒索罪



面对都美竹的指控,吴亦凡工作室发出声明,认为她涉嫌伪造聊天记录,甚至以此胁迫工作室。
   
张敏进律师表示,如果声明内容属实,都美竹也可能涉嫌侮辱、诽谤罪和敲诈勒索罪等刑事罪名。
   
侮辱、诽谤罪这两个罪名,都是侵犯他人人格和名誉,区别是侮辱并没有捏造相关事实,而诽谤则必须是捏造事实。两者都要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刑事犯罪。
   
普及一下何为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如: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等。
   
如果情节并不严重,则构成前述的侵犯个人隐私或侵犯名誉权。实践中,名誉权败诉方通常被判决停止侵权、公开道歉等。
   
至于敲诈勒索罪,张敏进律师说,可以参看一下“吴秀波出轨对象向其索要十亿分手费,反被原配送进监狱”一案,当时用的罪名就是敲诈勒索。所以,都美竹如果所言均是真实的,在其与吴亦凡工作室相关人员沟通中,切忌流露出 “给我多少钱,我就不弄了”“不给我多少钱,我就把这些信息发到网上去”……如果能被捕捉到上述流露内容,很可能一不小心就把自己送进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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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定本周六吴亦凡杭州见面会取消

门票一度被炒至两三千元



随着事件发酵,保时捷、得宝、华帝、云听app、韩束、滋源、立白等多家品牌发布声明,宣布终止与吴亦凡的合作关系,昨晚路易威登也发布消息,暂停和吴亦凡的合作关系,直至司法调查结果公布。


原定7月24日,也就是这周六,康师傅冰红茶将在杭州举办一场吴亦凡的线下见面会。这场见面会的门票并不公开售卖,只能通过购买康师傅相关产品才能获取或者抽取。根据规则,一瓶康师傅冰红茶可兑换一枚潮玩币,兑换一张吴亦凡见面会门票则需使用520枚潮玩币,这等于需购买520瓶冰红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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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这样的门槛也拦不住粉丝的热情,有些粉丝兑不到票又怕抽不中票,索性花重金从黄牛手里直接购入。这场原本计划在近千人场馆上演的见面会,门票一度被炒至两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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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康师傅冰红茶宣布解约后,线下见面会自然取消,康师傅冰红茶的官博已撤下了与吴亦凡相关的所有广告海报和视频。不过有网友发现,昨天下午杭州地铁站里的活动广告还没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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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一早,黄牛也已经在朋友圈发通知,“请购买了吴亦凡杭州见面会的客户私聊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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傍晚6时许,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发表公告:演艺人员是社会文化价值观念传播的重要主体,社会公众对明星艺人的道德品质寄予更高要求。对于具有广泛影响力的演艺从业人员道德品质、职业操守,以及相关舆情,中国演出行业协会道德自律委员会始终保持高度关注。



无论法律制裁,还是自律惩戒,都需要依据事实,不能仅凭网络“爆料”。演艺人员如若触犯法律自有法律严惩;在不触碰法律底线的基础上,如若违背公序良俗并造成恶劣影响,行业自律惩戒也绝不会手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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