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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城开出全市首张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行业“万元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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嫩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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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15 19: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江苏

温都讯  记者今从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了解,7月14日,执法部门对该区某清运单位混收混运违法行为作出2.75万元处罚。这也成为我市重拳治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行业首例“万元”以上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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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鹿城区生活垃圾工作开展中,一些个人与企业认为垃圾分类工作只是“摆样子、做形式”走走过场罢了,在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行业内部,更是存在着“知法犯法、顶风作案”的侥幸倾向。

据执法办案人员的介绍,该涉案企业系松台街道片区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服务提供商,为了减少日常生活垃圾分类清运的工作量,降低收运成本,该企业先是将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垃圾桶全部换成“清一色”,全程混收混运。不仅如此,该企业还挖空心思给混收混运的生活垃圾做了“上真下假、半真半假”的伪装术,千方百计的“偷渡”垃圾,逃避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责任,躲避执法监督管理。

不过,该企业的违法行为很快引起了鹿城区“智慧环卫”平台的注意,根据生活垃圾处理量数据分析,精确判断垃圾中转量异常波动,结合视频监控与现场调查取证,7月5日,执法人员现场截获该企业下属5辆桶装保洁车、40多个垃圾桶,经检查均发现混收混运生活垃圾情况。

该案件依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未按照规定的频次和时间将生活垃圾运输至规定的地点,或者将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而该涉案企业作为指定的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单位,在发现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物业公司)交运的生活垃圾未按规定分类的,应当及时向乡镇、街道或者生活垃圾管理部门报告,做到事前查验和报告义务。对收集、运输单位未尽查验报告义务,在运输过程中被检查发现生活垃圾呈混合状态的,视为将已经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进行混合收集、运输。7月14日,执法部门对该违法企业给予2.75万行政处罚。

此次执法行动,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凭借“快速分析、精准取证、高效执法”的数字化执法模式,对该违法企业做出“从严、从重、从速”的行政处罚,不仅有效制止了生活垃圾清运服务行业内的一起违法行为,同时也有力的震慑了一批仍心存侥幸的清运单位。

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提醒:在生活垃圾分类全面“制度化”的时代,生活垃圾清运企业必须肩负起垃圾“要分类”法律责任与服务意识,转变过去粗放型的管理与服务模式,在分类收集、运输过程不仅要严格做到分类,还要发挥前端指导、查验的重要作用,把好垃圾分类前端收集、运输“第一关”,对存在生活垃圾混投屡次违法、拒不整改的责任单位(物业)和个人,积极履行查验报告义务,配合部门执法,共同推进垃圾分类工作落地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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