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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国家应急管理部公布了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并将于8月1日起正式施行。 对于社会普遍关心的“楼道停放电瓶车”问题, 《规定》明确禁止 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 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 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据了解,《规定》共新增7项消防行政处罚,明确了处罚金额,为执法提供了法规依据和威慑力。同时,《规定》还鼓励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独立设置,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当与建筑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功能。严禁在高层建筑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另外,《规定》第十条还提到,高层住宅建筑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消防救援机构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对于高层住户来说,楼道就是生命通道,必须要时刻保持畅通,才能在紧急情况下疏散。”温州市消防救援支队一负责人告诉记者,电动车的蓄电池隐藏着安全隐患,容易引发火灾,加之高楼火灾具有火势蔓延快、疏散困难和扑救难度大的特点,极易造成人员伤亡。
为此,市消防救援支队提醒市民,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不要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并充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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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第四十七条明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
(二)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或者改变、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的;
(三)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或者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外保温系统的;
(四)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
(五)未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的;
(六)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的;
(七)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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