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瓯海一男子花55.5万元买豪车,不到四天就被陌生人开走了!对方给他两个选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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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2-7 18: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瓯海的潘先生买了辆玛莎拉蒂轿车,可不到四天就被陌生人开走了。潘先生到江苏找到那名陌生人要车,对方给了他两个选项:1.交30万元;2.让一名叫刘某的人现身还债。


2月4日,接到潘先生求助后,温州晚报全媒体记者前往瓯海调查此事。



豪车过户不到四天就没了


潘先生想买辆轿车,他相中了玛萨拉蒂Ghibli这一款车型,就托朋友打听哪里有靠谱的二手车行。在朋友的介绍下,他来到位于瓯海的温州市明星精品车行,老板帮他找到了一款黑色的玛萨拉蒂Ghibli。
     
潘先生验过车觉得没问题,就支付了55.5万元,2020年12月21日在温州市车管所完成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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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把车停在我家小区的地下停车库,2020年12月25日上午9时,我想把车开出去好好做一次保养,没想到车不见了,现场只留下一张纸条。”潘先生回忆道,当时他整个人都懵了,那张纸条是一份《告知函》,上面说这辆车属于“抵押债权转押车”,已经被“财产保全”。


潘先生马上向瓯海区公安分局娄桥派出所报案。娄桥派出所方面回电潘先生,称有一名叫谈某的人,在当天早上6时许打电话给该所,自称开走了玛萨拉蒂,并留下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谈某告诉警方,自己与此车前任车主刘某有债务纠纷,金额为30万元,他会把该车开往江苏扬州。


“我是花了50多万元从车行买的,也过了户,是合法车主。无论是谈某还是刘某,我都不认识,他们的债务纠纷跟我有什么关系?凭什么拿走我的私人财产?”潘先生说,他找了律师跟谈某沟通,对方拒绝还车。



涉事豪车已过户六七次


潘先生提供了一段电话录音,在录音里,一名自称是谈某的男子表示,自己与刘某有债务纠纷,潘先生要么支付30万元要么找到刘某。


这两个选项,潘先生都不愿意接受,他认为自己才是最大的受害者,买车花了55.5万元,只开了不到四天,还摊上这样的麻烦事。


“我2020年12月30日去了江苏扬州,在当地某公安派出所约见了谈某,他说车开到一家修理厂了,可没说具体位置。”潘先生说,当地民警让他们协商解决,但双方没谈拢。


记者多次用过电话、短信等方式联系谈某,可一直无人回复。


令人不解的是,潘先生与谈某、刘某素不相识,谈某如何精准找到潘先生的地下停车位?

记者调查了解到,涉事的玛莎拉蒂Ghibli已经过户了六七次,其间还曾被抵押给银行,潘先生是第八位车主,谈某寻找的刘某则是第四位车主,这辆车曾安装过GPS定位系统,可被精确定位。


潘先生说,他了解到,谈某买的是处于抵押状态的玛莎拉蒂,无法登记过户,当时的车主是刘某,后不知为何,这辆车又被别人开走转到其他车行,几个车行又转来转去,最后到了他手里,“谈某说自己只开了4个月车就没了,一定要把钱拿回”。
   

瓯海警方已介入调查


既然这辆车涉及复杂的经济纠纷,二手车行事先有没有说明“隐患”,谈某又为何偏偏在潘先生买走车后来拿车?

     
记者与潘先生来到温州市明星精品车行,这里的工作人员已经放假回家,记者便电话联系上车行老板张先生。
     
张先生解释,这辆车其实来自我市另一家车行,他在中间只赚了一万来元的差价,这些日子他积极配合潘先生处理此事。他还称,他从谈某那里听说,谈某来过温州两次,第一次是到那家车行,但玛莎拉蒂周边都停着车开不走,第二次来潘先生家的地下车位才得手。
     
张先生表示,他们买卖二手车调查不了之前的债务问题,至于GPS的问题,他们一开始也不知道,而且无论有没有GPS,只要完成过户,那车就属于潘先生。
     
潘先生认为谈某的行为已经涉嫌盗窃,他向瓯海区公安分局报案,但在今年1月22日收到一份《不予立案通知书》。
     
记者与潘先生来到瓯海区公安分局娄桥派出所求助。
     
民警介绍,这份《不予立案通知书》是针对潘先生所说的“盗窃财物”一事,局里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但警方还在调查整件事。民警解释,他们为此事专门开会研究过,谈某为买这车真金白银拿出过30万元,其实谈某和潘先生都算受害者,这件事有很多个环节,目前仅就潘先生所反映的这一环节的确没有犯罪事实,但前面某一环节可能存在“一车两卖”等违法问题,等警方调查清楚后会回复潘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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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谈某行为严重侵害潘先生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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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报读者律师顾问团、浙江迦金律师事务所刘恋律师认为:本案中,根据涉案车辆登记信息可见,车辆在解除抵押后,又进行了多次转移,刘某为第四位买受人,潘先生为第八位买受 人,转移所有权人中并不存在谈某。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谈某未办理车辆登记手续,故其取得的车辆所有权实际上是不完整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当第五位善意买受人通过交付与登记完成车辆的再次转移后,便已获得了车辆的完整所有权,谈某自此失去车辆所有权,其只能向刘某主张双方车辆买卖合同的相关违约责任。
     
涉案车辆多次转移并辗转至善意买受人潘先生名下后,潘先生通过交付与登记,当然也获得了车辆的完整所有权。此时,谈某擅自从潘先生处开走车辆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潘先生的合法权利,潘先生有权要求谈某承担损害赔偿等相应民事及刑事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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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2-7 18:4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说这么多干什么,反正苦主拿不回车子。   警察和法律干什么的。   念这些没用的法律条文给谁听,打赢官司维不了权的例子还少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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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2-8 09:0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按照派出所的说辞,所有权登记没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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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2-8 14:4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警察也是有意思啊,神奇的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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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2-9 08:2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这个肯定是盗窃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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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2-9 16:0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这样子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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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2-9 17:3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这样做明显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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