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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kko317

温商贷案犯罪嫌疑人聘请的辩护律师应当当庭向检察官鞠躬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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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5 19:3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温商贷出借人诉求:
1.坚决要求公布借款人还款方案,还款情况应当公开透明。几大房产借款人属于非法集资人之一,事实上的犯罪嫌疑人。因此在还款方案实施两个季度后,这些犯罪嫌疑人仍不能执行还款方案,除继续计息15.4%外,请尽快抓人变卖资产归笼资金。
2.强烈要求将“非吸罪”改为“集资诈骗罪”起诉,判无期徒刑,未完全退赔前,执行中央政法委《意见》不得减刑。
3.未查封冻结的自有资产、股份资产、关联资产请尽快查封,查清查实资金用途。查清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代持”资产。
4.尽快追缴高管工资、返点费、专家费、顾问费、律师费、广告费等。
5.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落实被害出借人的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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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5 19:3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温商贷案中,存在李山集团员工及其亲属代持、隐匿、转移犯罪所得,这是集资诈骗的罪刑证据,起诉机关的潘主检察官称“定非吸不定集资诈骗”这是与上面领导磋商的结果。检察官独立办案难道不是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吗?领导的话高于法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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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5 19:3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温商贷案中,存在李山集团员工及其亲属代持、隐匿、转移犯罪所得,这是集资诈骗的罪刑证据,起诉机关的潘主检察官称“定非吸不定集资诈骗”这是与上面领导磋商的结果。检察官独立办案难道不是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吗?领导的话高于法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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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5 19:3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温商贷出借人诉求:
      1.坚决要求公布借款人还款方案,还款情况应当公开透明。几大房产借款人属于非法集资人之一,事实上的犯罪嫌疑人。因此在还款方案实施两个季度后,这些犯罪嫌疑人仍不能执行还款方案,除继续计息15.4%外,请尽快抓人变卖资产归笼资金。
        2.强烈要求将“非吸罪”改为“集资诈骗罪”起诉,判无期徒刑,未完全退赔前,执行中央政法委《意见》不得减刑。
        3.未查封冻结的自有资产、股份资产、关联资产请尽快查封,查清查实资金用途。查清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代持”资产。
        4.尽快追缴高管工资、返点费、专家费、顾问费、律师费、广告费等。
        5.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落实被害出借人的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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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5 19:3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温商贷案中,存在李山集团员工及其亲属代持、隐匿、转移犯罪所得,这是集资诈骗的罪刑证据,起诉机关的潘主检察官称“定非吸不定集资诈骗”这是与上面领导磋商的结果。检察官独立办案难道不是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吗?领导的话高于法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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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5 19:3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温商贷案中,存在李山集团员工及其亲属代持、隐匿、转移犯罪所得,这是集资诈骗的罪刑证据,起诉机关的潘主检察官称“定非吸不定集资诈骗”这是与上面领导磋商的结果。检察官独立办案难道不是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吗?领导的话高于法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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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5 19:3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温商贷案中,存在李山集团员工及其亲属代持、隐匿、转移犯罪所得,这是集资诈骗的罪刑证据,起诉机关的潘主检察官称“定非吸不定集资诈骗”这是与上面领导磋商的结果。检察官独立办案难道不是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吗?领导的话高于法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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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5 19:4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温商贷出借人诉求:
      1.坚决要求公布借款人还款方案,还款情况应当公开透明。几大房产借款人属于非法集资人之一,事实上的犯罪嫌疑人。因此在还款方案实施两个季度后,这些犯罪嫌疑人仍不能执行还款方案,除继续计息15.4%外,请尽快抓人变卖资产归笼资金。
        2.强烈要求将“非吸罪”改为“集资诈骗罪”起诉,判无期徒刑,未完全退赔前,执行中央政法委《意见》不得减刑。
        3.未查封冻结的自有资产、股份资产、关联资产请尽快查封,查清查实资金用途。查清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代持”资产。
        4.尽快追缴高管工资、返点费、专家费、顾问费、律师费、广告费等。
        5.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落实被害出借人的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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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5 19:4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温商贷案中,存在李山集团员工及其亲属代持、隐匿、转移犯罪所得,这是集资诈骗的罪刑证据,起诉机关的潘主检察官称“定非吸不定集资诈骗”这是与上面领导磋商的结果。检察官独立办案难道不是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吗?领导的话高于法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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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5 19:4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温商贷案中,存在李山集团员工及其亲属代持、隐匿、转移犯罪所得,这是集资诈骗的罪刑证据,起诉机关的潘主检察官称“定非吸不定集资诈骗”这是与上面领导磋商的结果。检察官独立办案难道不是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吗?领导的话高于法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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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5 19:4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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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坚决要求公布借款人还款方案,还款情况应当公开透明。几大房产借款人属于非法集资人之一,事实上的犯罪嫌疑人。因此在还款方案实施两个季度后,这些犯罪嫌疑人仍不能执行还款方案,除继续计息15.4%外,请尽快抓人变卖资产归笼资金。
        2.强烈要求将“非吸罪”改为“集资诈骗罪”起诉,判无期徒刑,未完全退赔前,执行中央政法委《意见》不得减刑。
        3.未查封冻结的自有资产、股份资产、关联资产请尽快查封,查清查实资金用途。查清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代持”资产。
        4.尽快追缴高管工资、返点费、专家费、顾问费、律师费、广告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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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强烈要求将“非吸罪”改为“集资诈骗罪”起诉,判无期徒刑,未完全退赔前,执行中央政法委《意见》不得减刑。
3.未查封冻结的自有资产、股份资产、关联资产请尽快查封,查清查实资金用途。查清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代持”资产。
4.尽快追缴高管工资、返点费、专家费、顾问费、律师费、广告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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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5 19:4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记得省巡视组来鹿城时面对出借人说了一句“63亿非法集资案不涉及集资诈骗罪怎么可能”,还说钱去哪里了?巡视组走了,什么也都跟着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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